2009-11-25 13:36:14區肯

資遣後續

我承認我很懶。

我承認我真的很懶。

 

開完勞資協調會議已經很久了,底下的內容是我自己寫的聲明書,有些地方把它馬賽克處理掉。

聲明書

A.     薪資爭議

1說明:本人(謝好人,簡稱謝),去年與姚小沒先生(簡稱姚)談及工作薪資,姚宣稱給予謝本薪25000元及全勤1000元。當領到981月份薪資時,現金袋內只裝有24540元,全勤並未包含在內。姚當時說,因為只有謝和林好人(簡稱林)與他談及全勤,其他人並未與他談全勤,若是給謝林全勤,對其他人不好意思,但是若不給謝林全勤,也對謝林不好意思,因此全勤折半,謝林各給500元。謝林當時爭取未果。4月份,薪資改為土地銀行轉帳,就不再給予全勤這部份的薪資(相當於減薪)。姚於8月初時提到,因體恤謝林工作辛苦、為公司賣力,因此對謝加薪2000元,對林加薪1000元。謝林於9月初與小黑(簡稱姚小黑太)談及姚未給予的全勤部份,姚小黑太當時頗為火光,認為姚當初答應給予的薪資,就該發給,不能用任何理由不給予,因此8月份薪資額外匯了8000元(應當為13月,每個月少500元,48月,每個月少1000元,500*3+1000*56500,姚小黑太當時多匯了1500元)。領9月份薪資時,姚小黑太依舊給予謝27000元(此為列舉,非為實領),而非28000元,並且還扣除3500元,而非1500元。姚小黑太的說法為,7月份的加薪已包括全勤,因此計算方式應為500*3+1000*34500元才對,若依此說法,則姚於8月初宣告的加薪,則並無加薪,只是把原本欠謝林的全勤補回,何來加薪之有!

 

2請求補償:請求補償為710月份所欠缺的全勤部份,共4000元。

 

B.         勞保爭議

1說明:謝於1月領到勞動卡時,發現投保額度為17280,與實領薪資不符,相問於姚,姚說,等公司上軌道再調回正常保額,謝不服,以遠道上班,路途危險爭取當下就調回正常未果。現申領失業給付,其計算以17280為根據,17280*0.610368元,若以謝離職前6個月薪資平均28400元計算,28400*0.61704017040-103686672元,謝請求償還每月6672元之差額;林以離職前6個月薪資平均27200元計算,27200*0.616320元,16320-103685952元,林請求償還每月5952元之差額。並請求姚補償謝林每月短少之勞退提撥,謝於1月份加保,16月投保薪資應為26400元,710月投保薪資應為28800元;林於2月份加保,26月投保薪資應為26400元,710月投保薪資應為27600元。

 

計算式:謝的薪資應為25000+1000+200028000元,林的薪資應為25000+1000+100027000元。謝離職前6個月的平均投保薪資為(28800*4+27600*2/628400元,林離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為(27600*4+26400*2/627200元。

 

2請求補償:謝請求補償每月短缺之失業給付差額6672元及以多報少未提撥之退休金3172元(已扣除保險應付額);林請求補償每月短缺之失業給付差額5952元及以多報少未提撥之退休金3020元(已扣除保險應付額)。

 

C.         投保時間

1說明:林於1月份就上班,但於2月份才被加保,姚的理由為,要等到林符合失業滿三個月,且求職失敗兩次後才幫其加保,是為了領取合計12個月、每月10000元的政府補助,但於未加入勞保期間,並未幫林加入團保或是任何可針對其上下班危險的保險,罔顧員工生命安危,實在可惡!

 

2請求補償:納入F點之懲罰性補償。

 

D.         非法資遣

1說明:姚資遣謝林的理由用的是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並於1030下午5點,由姚的大哥,也就是該公司廠長(簡稱廠長)交給謝,謝林才得知被資遣。謝於8月份之前,負責公司GMP文件作業,份內工作皆有達成,並被當時的輔導藥師讚賞不已。8月份GMP查廠結束後,經姚要求轉為現場製造人員,與廠長配合,負責現場操作作業及生產部份,並教導廠長機械操作相關事宜,何來不能勝任工作之虞?林於品管單位工作,依主管指示作業,兢兢業業,並於主管要求下帶領新進員工熟悉化驗操作工作,何來不能勝任工作之虞?1030下午得知被資遣後,謝林感受委屈,不知犯何錯誤而被資遣,精神遭受打擊。

 

2請求補償:納入F點之精神補償。

 

E.          無妄之災

1說明:謝林於112(星期一)與113(星期二)奔波於勞工處、勞保局及就業服務站間,若姚當初肯依法行事,幫謝林投以實領薪資之保險,則無後來之奔波,就此請求補償。

 

2請求補償:納入F點之懲罰性補償。

 

F.          補償

1謝對姚的直接請求補償金:最多達47204

2林對姚的直接請求補償金:最多達42732

3精神補償與懲罰性補償:綜合上述5點,除了姚應補償謝林依法理該所得之金錢外,尚考量姚之社經地位,忝為醫師,請求10倍精神與懲罰性綜合補償,以示儆效。懲罰性補償將捐出半數給予勞工福利相關機構,此為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露露等對吧。

實際要回多少呢?

薪資部份:姚小黑太依然強調她有充分告知我們被減薪事情,真是給他莫名其妙,我被減薪我自己會不知道?調解委員要雙方各退一步,折半,這邊拿到2000。

勞保&勞退:這邊拿到整數3000。

其他沒有,因為我最後要求的精神補償,要上法院才可能要得到。

之後如果有領到失業救濟金,可以跟姚小黑太請領差額,也許有6000吧。

 

雲林人很可憐齁,幾千元都還要勞資協調才要得到,要是不跟他反應,還當員工是笨蛋,是蠢鄉下人吧,以為我們好欺負的。

所以我就是要跟他爭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