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27 15:24:50惠惠

公司登記宣導資料

公司登記宣導資料  

自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起不再核發執照,請勿繳納執照費,申辦變更、解散登記請繳銷原領公司執照。
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除設立、增資按登記資本額四千分之一核計登記費外,一般變更登記之登記費調高為新台幣六百元。
自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起依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公司如經營多項業務,所營事業得經預查後登記為「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公司登記僅須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申請之,又逾期申請者之罰鍰金額提高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請注意辦理。(公 387)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應於上開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未於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公司章程應配合修正。(公228)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股東最低人數降為一人。(公2)
有限公司章程應記載事項,應載明「董事人數」並刪除「董事(或董事長)姓名」。(公101)
有限公司之股東同意書,應經股東親筆簽名,並加蓋公司印鑑。有限公司申請設立或選任董事(董事長)變更登記,不論公司章程是否載明董事(董事長)姓名,均應檢附股東同意書,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親筆簽名,同意選任董事或董事長。如被選任董事(董事長)未於股東同意書內親筆簽名者,該名董事(董事長)即應另行出具「董事願任同意書」,敘明願意擔任董事之真意並親自簽名。另公司章程對於董事產生之方法,即應配合修正。(公108)
有限公司得辦理減資變更登記。(公106)
【股份有限公司】

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登記時,所送會議事錄各議決事項除載明結果外應詳細載明決議方法。(本辦公室網站提供參考例)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股東人數降為自然人二人或法人股東一人。惟董事之人數仍不得少於三人。(董事得不具股東身分)(公192)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內「但一股東而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者,其超過部份以 折計算」之用語,應予刪除。(公179)
公司債可轉換股份數及認股權可認購數額,僅須由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無須載明於公司章程。(公130)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任期中轉讓持股超過選任當時股份總數二分之一者,非屬當然解任。(公197)
董事之選任,累積選舉制並非唯一選擇,尚得參酌公司章程所定之決議方法。(公198)
董事長、副董事長之改選,得於任期屆滿前為之。(公203)
公司無虧損時,始得以資本公積轉增資,且只能以發行溢價及受領贈與所得之資本公積轉增資。(公241)
刪除現金增資股款收足後,少數股東請求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之規定。
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完竣,違反召開期限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公170)
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公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