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12 09:47:43戴揚

17世紀台灣原住民的婚姻生活

結婚之後,丈夫和妻子並沒有住在一起,仍然住在自己的家中,妻子留在家中吃飯以及工作,相類似的丈夫也是留在自己的家裡。當丈夫想要和妻子在一起的時候,他就偷偷的跑進妻子的房間如同小偷(dief)一般,而不敢和別人打照面,進入房中立刻躺下來而不說話,如果他想要吸煙或是其他的東西,他不能自己提出要求,要輕聲的咳嗽,他的妻子聽見就會來到他的身邊,將他想要的東西拿來給他,然後又回去家人的身邊,直到別人都離開回去睡覺之後,妻子才會再回來躺在丈夫的身邊,他們就一起睡覺直到清晨,天亮以前丈夫也必須偷偷的離開屋子,他不能在白天留在房中陪伴他的妻子,白天也不會彼此碰面,除非他們約定好在某一個地方秘密的約會,有別人同在的場合,他們夫婦也不會一起講話。有時候丈夫想在白天拜訪他的妻子,發現妻子單獨在家裡時,派一個人先去詢問妻子,如果她同意就會出來帶他進去,如果她不同意,那麼他只能離開。
他們夫妻沒有共同的財產,而丈夫也不用擔負婚姻的責任,他們各自保有自己的物品,妻子和她的同伴以及雙親同住,有自己的農作物和稻田,藉以養活自己。另外一邊,丈夫也和他的雙親同住,同樣也有他的農作以及稻田照顧,以此養活自己。夫妻各人在自己的家中工作以及吃飯。妻子不照顧他的丈夫,同樣的丈夫也不照顧妻子,而是各人的家庭照顧他們。當他們生下小孩之後,是與母親同住2歲之後,孩子也可以與父親一起住,然而他們不會負擔太多的小孩,而這是與婦女有關,因為在36、37歲之前,不能生小孩;並不是說在這個年紀以前無法懷孕,因為根據他們的風俗習慣在這個年紀之前所懷的小孩必須要墮胎弄死,37歲以前的年輕婦女懷孕,就要被召喚到他們的女祭司(Priesteressen)處,當她到達之後,就讓這位懷孕的婦女躺在床上,或是讓她背部朝下躺著,然後推擠她的肚子,直到肚子裡的胚胎流出來為止。

若他們要解除婚姻,不需要等到他們雙方的任何一個人死亡或是通姦(overspel)的事情發生,只要他們自己決定分開就算完成手續,例如他們和對方相處不再愉悅,就可以離婚;唯一的例外,如果先生要和妻子離婚,並且只是他各人的意願而沒有別的理由,那麼他就失去先前送給妻子作為聘禮的物品,但是如果有正當的理由,如妻子和別人私通、掌摑丈夫,或是行為不檢,那麼他可以拿回先前所贈與的聘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