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保羅動物醫院 醫師工作合約書
聖保羅動物醫院 醫師工作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詹翔霖
甲方(僱主):聖保羅動物醫院
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僱人):(獸醫師)
身分證字號:
獸醫師證書字型大小:____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甲方聘任乙方擔任獸醫師,雙方同意訂立本合約,並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聘僱職稱
乙方受聘擔任甲方之獸醫師,執行門診、住院、急診、手術、醫療諮詢及其他甲方交辦之醫療相關工作。
第二條 聘僱期間
□ 不定期契約。
□ 定期契約,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試用期:____個月(試用期間薪資及福利與正式任用相同/另訂如下: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工作地點
主要工作地點為:
聖保羅動物醫院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業務需要,甲方得於合理範圍內調整工作地點或支援其他院區。
第四條 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履行下列工作:
一、犬、貓及其他動物之診療。
二、外科及內科醫療服務。
三、住院管理及病例紀錄。
四、醫療品質維護。
五、飼主溝通與衛教。
六、配合院內輪班及急診值班。
七、配合醫院教育訓練及病例討論。
八、遵守醫療倫理及相關法令。
第五條 工作時間
一、依甲方排班制度辦理。
二、每日工作時間、休息及例假依《勞動基準法》及排班制度辦理。
三、因急診、手術或住院病患需要延長工作時間者,依相關法令辦理加班及補休。
第六條 薪資
乙方薪資如下(請勾選):
□ 固定月薪:新臺幣________元。
□ 底薪加績效:
- 底薪:新臺幣________元。
- 績效獎金依醫院制度另行計算。
薪資於每月____日發放。
第七條 獎金制度
甲方得依營運及績效提供:
一、門診績效獎金。
二、手術績效獎金。
三、住院照護績效。
四、年終獎金。
五、其他獎勵。
實際計算方式依醫院公告制度辦理。
第八條 值班津貼
急診、夜班、假日值班及待命津貼依甲方公告辦法辦理。
第九條 休假
乙方之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婚假、喪假、病假、產假及家庭照顧假等,依勞動法令辦理。
第十條 保險
甲方依法為乙方辦理:
一、勞工保險。
二、全民健康保險。
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四、勞工退休金提繳。
第十一條 教育訓練
甲方得安排乙方參與:
一、院內教育訓練。
二、病例研討。
三、醫療技術進修。
甲方補助之進修費用如另有服務年限約定,雙方另立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保密義務
乙方對於下列事項負保密義務:
一、病患及飼主資料。
二、醫療紀錄。
三、醫院營運資料。
四、財務資料。
五、薪資制度。
六、管理制度。
七、其他未公開資訊。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揭露。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
乙方於任職期間完成之醫療流程、教材、文件、照片、影片及其他職務成果,其智慧財產權依法或依雙方約定歸甲方所有。
第十四條 競業與招攬限制(選擇性條款)
乙方離職後,如依法約定競業禁止,雙方應另行簽署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競業禁止契約,並由甲方依法提供合理補償。
乙方不得於任職期間私自招攬甲方客戶、員工或利用甲方資源從事私人營利行為。
第十五條 醫療倫理
乙方應遵守:
一、獸醫師法。
二、動物保護法。
三、相關主管機關規定。
四、甲方醫療標準作業流程。
第十六條 離職
乙方離職應依勞動法令預告。
離職時應完成:
一、病患交接。
二、病例交接。
三、藥品及設備清點。
四、歸還識別證、鑰匙及醫院財物。
第十七條 契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勞動法令終止契約:
一、法定終止事由。
二、重大違反工作規則。
三、重大醫療疏失。
四、違反保密義務。
五、其他依法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雙方如有爭議,應先誠信協商;協商不成時,得依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醫療糾紛與醫療責任分工
第一項 醫療品質義務
乙方應依獸醫專業知識、醫療一般、相關法令及甲方醫療作業流程執行診療,不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醫療行為。
第二項 病歷製作義務
乙方應即時、完整、真實記載病歷、檢查結果、診斷、治療方式、手術紀錄、麻醉紀錄、用藥內容、醫囑及飼主溝通內容。
病歷不得任意塗改、刪除或偽造。
第三項 告知與同意
乙方應於重大檢查、麻醉、手術、高風險治療及預後不確定之醫療行為前,向飼主充分說明下列事項:
一、病情診斷。
二、治療方式。
三、可能風險。
四、成功率及預後。
五、替代方案。
六、可能費用。
必要時應取得飼主簽署醫療同意書。
第四項 醫療糾紛通報
發生下列情形時,乙方應立即通知院長或主管:
一、病患死亡。
二、重大併發症。
三、麻醉事故。
四、醫療意外事件。
五、飼主提出重大申訴。
六、媒體介入或可能造成重大聲譽影響之事件。
乙方不得自行對外發布未經授權之聲明。
第五項 醫療糾紛處理
醫療糾紛發生時,甲方負責:
一、統一對外視窗。
二、安排飼主溝通。
三、儲存相關證據。
四、必要時委請律師協助。
五、配合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乙方應配合提供病歷、說明及相關資料。
第六項 醫療責任分工
醫療糾紛之責任認定應依事實及相關證據判斷,不得僅因結果不佳即推定乙方有責。
如經調查屬下列情形,由甲方承擔營運及管理責任:
一、設備故障。
二、藥品品質問題。
三、人力配置不足。
四、院方管理制度缺失。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
如經調查確認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依法負擔相應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
乙方如屬一般執業判斷、合理醫療風險或不可預見之醫療結果,且已依醫療一般執行職務者,不因此負個人賠償責任。
第七項 法律程序
如發生民事、刑事或行政程序,乙方應配合甲方提供必要說明及出庭。
如案件係因執行甲方職務所生,且乙方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甲方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第八項 醫療責任保險
甲方得為乙方投保醫療責任保險。
保險範圍、保額、自負額及理賠方式依保險契約內容辦理。
如保險公司拒賠係因乙方故意、重大過失或違法行為所致,其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由乙方依法自行負擔。
第九項 禁止私下和解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個人名義向飼主承認醫療過失、簽署和解書、承諾賠償或收受任何補償金,以避免影響案件處理及保險理賠權益。
但依法應立即採取之醫療救助或緊急應對措施,不在此限。
第十項 合作義務
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共同處理醫療糾紛,以維護病患、飼主、醫院及醫師之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其他約定
一、本合約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二、甲方之工作規則及管理辦法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二、
三、本合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聖保羅動物醫院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