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創價合作群聚輔導-申請須知-詹翔霖顧問
110年度創價合作群聚輔導-申請須知-詹翔霖顧問
110年度中小企業創價及商機拓展計畫
創價合作群聚輔導
申請須知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執行單位:工業技術研究院
承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本作業須知暨計畫書內容若有變動,請以中小企業處網站公告為主)
目錄
壹、計畫背景與目標
近年因美中貿易紛爭及去(109)年COVID-19疫情影響,導致市場及消費型態轉變,使臺灣中小企業在經營策略上,面臨更嚴峻的挑戰;為協助中小企業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中,能夠持續創造價值與拓展國內外商機,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推動110年度中小企業創價及商機拓展計畫-「創價合作群聚輔導」,本(110)年預計遴選6案,希冀透過群聚輔導,提供中小企業間相互合作模式,吸取同業或異業之優點,轉化為自身成長的能量及調整企業體質能力,在產品、技術或服務上創造新價值,以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進而進軍新市場。
貳、申請資格
一、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中小企業。
二、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最近1年度企業淨值應為正值。
三、 自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申請企業及其負責人3年內不得有開立票據而發生退票紀錄及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四、 自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有曾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之情事。
五、 申請企業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經濟部其他專案輔導或輔導計畫。
六、 申請企業負責人及經理人皆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情事。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一) 於執行政府相關計畫有異常結案,或於其他政府輔導或輔導計畫停權期間者。
(二) 5年內有因執行政府相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 3年內曾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 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及陸資企業(陸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陸資來臺投資名單認定)。
(五) 若有上列情事,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輔導並解除契約。
參、申請提案說明
名稱 項目 |
創價合作群聚輔導 |
聚焦 領域 |
1. 健康醫療 2. 智慧科技 3. 民生服務 (註:申請企業需符合上列三項領域其中一項。) |
預計遴選 件數 |
6案 |
群聚家數 |
5家中小企業(含)以上 |
輔導經費 上限 |
每案至多新臺幣20萬元 (註:實際輔導經費由遴選會議決議之) |
執行期間 |
自審查結果公告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20日止 |
預期效益 指標 |
必要指標 1. 新增就業人數(人) 2. 新增營業額(元) 自訂指標 1. 增加來客人數(人) 2. 創新服務/經濟模式 3. 同業/跨業合作(家數) 4. 增加研發/生產投資金額(元) 5. 廠房/設備/系統/生產線之建置或擴充 6. 其他 |
其他注意 事項 |
1. 計畫主持人應由主導申請中小企業擔任。 2. 受輔導企業應配合參與本計畫管考相關事宜,包括審查會議、工作進度追蹤、實地訪查。 |
n 本計畫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中小企業輔導作業須知」辦理。
肆、審查重點
一、資格審查
針對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核文件之正確及完整性,資格不符或文件欠缺者,則取消申請資格。
(一) 由產、學、研等專家學者組成遴選會議進行審查。
(二) 資格審查通過者,由計畫主持人親自到達指定地點簡報與答詢(後續將再通知時間與地點)。
(三)評分項目與比重
評分項目 |
內容 |
比重 |
創新應用 |
1. 開發新商機、新產品、新技術為合作方向。 2. 發展創新整合服務模式或經濟模式。 |
30% |
計畫內容與 執行方法 |
1. 計畫目標與方向明確。 2. 計畫架構完整度(確實逐項說明步驟、實施方法、計畫團隊分工與職掌)。 3. 預計查核點可達成之工作內容。 |
30% |
簡報內容 與應答 |
1. 簡報內容明確說明計畫整體重點。 2. 應答確實。 |
20% |
經費編列 |
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 |
10% |
預期效益 |
1. 必要成果產出符合計畫要求。 2. 自訂成果能加強計畫效益。 |
10% |
伍、輔導作業流程與時程
作業流程 |
預訂時程 |
作業說明 |
受理申請 |
5月7日 |
徵案至5月7日前 |
審查作業 |
5月底 |
5月17日前-書面資格審 5月底前-審查與核定 |
簽約作業 |
6月 |
完成簽約作業 |
專案執行 |
6月-11月20日 |
依計畫書內容執行及產出成果 |
訪視成果 |
11-12月 |
期末審查暨成果展現 |
*預訂時程依實際執行情況調整
陸、應備資料及需完成事項
一、應備資料:
(一)創價合作申請書封面(附件一)。
(二) 申請文件檢查表(附件二)。
(三) 創價合作群聚輔導申請表(附件三)。
(四) 申請企業基本資料表(附件四)。
*參與本案成員均須提供
(五) 一頁介紹簡報(附件五)。
(六) 工作進度規劃(附件六)。
(七) 經費規劃說明(附件七)。
(八)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同意書(附件八)。
*參與本案成員均須提供並親簽
(九)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十)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參與本案成員均須提供
二、應完成事項:
提交申請文件前,申請企業及所有參與群聚成員須完成「小微企業數位工具自我診斷評量圖卡」,請至https://cloudsme.tw/Default?gid=9或掃描下方QR code進行填寫。
「小微企業數位工具自我診斷評量圖卡」
柒、受理期間、收件方式與文件準備
一. 受理期間: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民國110年5月7日(星期五)17:00截止前上傳至指定信箱(依收件電子信箱收件時間為準),逾時概不受理。
二. 收件方式
請於受理期間內將電子檔(包含計畫書及資格文件)寄至本計畫申請聯絡電子信箱(smea.smcps@gmail.com)。
*提交之電子檔資料應為可編輯檔案。
(一) 申請企業(5家(含)以上企業)皆須提供「依法設立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與「納稅證明」文件。
(二) 申請內容若涉及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申請企業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 所有申請文件,申請企業皆須據實填報,若經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或承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查核後,發現最終入選申請企業有填報不實者,經報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決議後,將撤銷入選資格,並終止或解除合約。
(四) 凡經投遞之申請文件與資料,申請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廢或撤銷。
捌、聯絡方式
一、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二、執行單位:工業技術研究院
三、承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四、聯絡窗口: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創價合作群聚輔導
02-3343-1123陳小姐 / 02-3343-1168黎先生
五、電子信箱:smea.smcps@gmail.com
六、傳 真:02-3343-1155
七、聯絡地址:10013 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4號13樓之1
玖、附件
附件一、創價合作申請書封面
110年中小企業創價及商機拓展計畫
創價合作群聚輔導申請書
計畫名稱:(計畫全名)
申請類型:
□健康醫療□智慧科技□民生服務
執行期間:自110年 OO 月 OO 日至110年 11 月 20日止
申請企業:(企業名稱全銜)
中華民國110年 月 日
附件二、申請文件檢查表
110年度「中小企業創價及商機拓展計畫」
創價合作群聚輔導─申請文件檢查表
項目 |
申請企業勾選 |
創價合作群聚輔導工作小組勾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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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 審查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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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是 |
否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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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群聚輔導申請書封面 (格式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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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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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文件檢查表 (格式如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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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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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群聚輔導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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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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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請企業基本資料表 (格式如附件四) *參與本案成員均須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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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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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頁介紹簡報(格式如附件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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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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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作進度規劃表(格式如附件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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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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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經費規劃說明(格式如附件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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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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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八) *參與本案成員均須提供並親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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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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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企業基本資料」。 *參與本案成員均須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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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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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小微企業數位工具自我診斷評量圖卡 *參與本案成員均須至線上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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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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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有其他應備文件請提供電子檔。 2. 上述需親簽文件請於簡報當日提供正本。 3. 以上所提供各項資料,均與本企業事實相符,並保證填報資料正確無誤,否則願負一切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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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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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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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創價合作群聚輔導申請表
110年度「中小企業創價及商機拓展計畫」
創價合作群聚輔導─申請表
企業名稱 (申請企業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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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聚輔導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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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型 |
□健康醫療□智慧科技□民生服務 |
計畫總經費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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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主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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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O):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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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聯絡人 |
|
電話 |
(O):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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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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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聚輔導案構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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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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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商機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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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量化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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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增就業人數(人) 2. 新增營業額(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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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訂量化/質化成果(至少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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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加來客人數(人) 2. 創新服務/經濟模式 3. 同業/跨業合作(家數) 4. 增加研發/生產投資金額(元) 5. 廠房/設備/系統/生產線之建置或擴充 6.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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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請詳填申請聯絡人資料,以茲輔導諮詢之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請確認本人同意填具如上個人聯絡資料,提供本計畫執行與連繫辦理相關事宜。
附件四、申請企業基本資料表
110年度「中小企業創價及商機拓展計畫」
創價合作群聚輔導─申請企業基本資料表(每位成員填寫一份)
計畫申請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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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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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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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
|
*企業電話 |
( ) #分機 |
傳真號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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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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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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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聚角色 |
□群聚領導企業 □群聚成員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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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資本額 |
元 |
企業規模 |
□中小企業 □微型企業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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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年度 營業額 |
(1)內銷:OO%; (2)外銷:OO%(主要外銷國:OOO、OOO)(3)109年營業額:OOOOOOOOOOO元 |
員工人數 |
________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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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營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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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登記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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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地址 |
□□□□□□ |
工廠登記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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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取得政府單位相關計畫經驗(若無,則不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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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年度 |
政府單位 |
計畫名稱 |
計畫執行期間 |
是否結案 |
計畫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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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紀錄 |
最近三年任何違規記錄(請務必據實填報) (若無,則填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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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獲獎項說明 |
例: 經濟部/2018年第21屆小巨人獎 (依近三年列點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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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別(大類) 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行業標準分類」https://www.stat.gov.tw/public/Attachment/51230162221KI9NIEKP.pdf 請填寫中文,非英文數字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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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一頁介紹簡報
附件六、工作進度規劃
請明確說明每個企業(主導、合作)的工作進度
工作項目 |
110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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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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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作細項 (企業名稱) |
A-1 |
A-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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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工作細項 (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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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B-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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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工作細項 (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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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
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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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結案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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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每月工作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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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工作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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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工作項目 |
查核點 |
進度說明 |
A、OOOOO |
A-1 |
完成OOOO |
A-2 |
完成OOOO |
|
B、OOOOO |
B-1 |
完成OOOO |
B-2 |
完成OOOO |
|
C、OOOOO |
C-1 |
完成OOOO |
C-2 |
完成OOOO |
|
D、期末報告 |
D |
完成並提交期末進度報告 |
(※期末報告查核點時間請勿更動。)
附件七、經費規劃說明
(單位:元)
費用 項目 |
預算數 |
計算方式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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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
佔總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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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直接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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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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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費:OOO元/人次*OOO人次 = OOO元 2. 運費:OOO元/件*OO件 =OOO元 |
(二)業務費 |
|||
1. 文具紙張 |
|
|
OOO元/式*OO式 = OOO元 |
2. 印刷費 |
|
|
OOO元/式*OO式 = OOO元 |
3. 郵電費 |
|
|
OOO元/件*OO件 = OOO元 |
4. 材料費 |
|
|
OOO元/件*OO件=OOO元 |
5. 維運費 |
|
|
OOO元/式*OO式=OOO元 |
6. 租金 |
|
|
1. 場地租金:OOO元/場*OO場 = OOO元 2. 設備租金:OOO元/場*OO場 = OOO元 |
7. 專業服務費 |
|
|
本科目可編列項目: 1. 輔導單位之費用 2. 認/驗證費用 |
8. 雜項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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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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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10% |
三、營業稅(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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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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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1. 申請經費需依「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委辦計畫預算編列基準」編列及執行。
2. 「專業服務費」含輔導單位費用、認/驗證費用。
3. 「計算方式說明」僅供參考,若無須編列該科目經費,該科目欄位不得刪除,但「計算方式說明」無須填寫。
4. 經費所有會計科目(含營業稅)需依比例編列政府經費與自籌款經費,不得僅編列單一經費。
附件八、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同意書
110年度「中小企業創價及商機拓展計畫」
創價合作群聚輔導─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承辦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主辦單位)「110年度中小企業創價及商機拓展計畫」,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在您提供個人資料予本計畫前,依法告知下列事項:
一、主辦單位及本會因推動110年度中小企業創價及商機拓展計畫-創價合作群聚輔導等目的而獲取您下列個人資料類別: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職業、教育、連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話號碼、E-MAIL、居住或工作地址)等,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
二、主辦單位及本會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下,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三、主辦單位及本會將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四、除蒐集之目的涉及國際業務或活動外,主辦單位及本會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五、主辦單位及本會將於原蒐集之特定目的、本次以外之產業之推廣、宣導及輔導、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之目的範圍內,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六、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向本處行使之下列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五)請求刪除。
您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導致對您的權益產生減損時,主辦單位及本會不負相關賠償責任。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得酌收行政作業費用。
七、若您未提供正確個人資料,主辦單位及本會將無法為您提供特定目的相關業務。
八、主辦單位及本會因業務需要而委託其他機關處理您的個人資料時,將會善盡監督之責。
九、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主辦單位及本會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
個人資料之同意提供
一、本人已充分知悉上述告知事項。
二、本人同意本處蒐集、處理、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協助目的之提供。
立同意書人: 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