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8 15:21:31林先生0960-783870

破鏡難圓-離婚【引自司法院】

破鏡難圓-離婚

1、離婚的方式:
離婚方式有種,一、協議離婚,二、裁判離婚,三、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
(1)協議離婚:也就是一般所說的兩願離婚。如何使兩願離婚發生效力,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要當事人有離婚的合意。所謂當事人有離婚的合意是指夫妻雙方有永久解除婚姻關係的意思。
2要以書面為之,且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3要夫妻雙方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沒有去辦或由第三人去辦理離婚登記,就不發生兩願離婚的效果。
4如果是未成年人要離婚,必須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可以辦理。

(2)裁判離婚:又稱判決離婚。於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時,而由其中一方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之意思,法院認為有理由時,就以判決來解除夫妻間的婚姻關係。 裁判離婚須具備以下法定原因其中一種,才可提起: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 不能忍受的痛苦,以致於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而言。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所謂遺棄,指如夫妻之一方置他方不顧而離開法定住所或約定住所,或將他方逐出,均構成遺棄。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惡疾係指於身體機能有障礙,而且為常情所厭惡的疾病,如痲瘋病、花柳病等;所謂不治,只要以醫學上認為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治癒為已足,也不以絕對不能治癒為必要。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是不是重大事由,由法院依客觀事實判斷是否達到無法維持婚姻的程度。同時因為民法對離婚仍採有責主義,所以如果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僅存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即應由某一方負責)時,則該當事人不能訴請離婚,只有他方得請求離婚。

(3)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

2、什麼情形不可以請求判決離婚?
雖然具有以上判決離婚事由,但有權請求離婚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請求離婚:
1對於重婚及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事前同意者,不得請求離婚。
2對於重婚及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事後宥恕者,不得請求離婚。
3自知悉有重婚、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之情事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4知悉意圖殺害他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之情事,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3、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問題
(1)原則: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例外: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改定監護:
1如果依協議不利子女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
2如果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為子女之利益,得請求法院改定之。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protect3.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