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03 23:44:00i News新聞台

保育類動物 禁狩獵捕捉與餵食

保育類動物 禁狩獵捕捉與餵食

更新日期:2009/02/03 04:09

太魯閣國家公園以自然環境生態保育為主,野生動物也在保育的範圍,因此在國家公園法中明確規定,不僅不得狩獵或捕捉,連未經許可餵食也觸法。

根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規定,由內政部所公告的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中,禁止棄養、放生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違反者第1次罰鍰新台幣3000元、第2次6000元、第3次以上1萬5000元,得連續處罰。

除了在國家公園內餵食野生動物違法外,太管處最擔心的是影響自然生態,獼猴和人類的行為相似,只有食物取得容易,就會自然地聚集,整個族群就會被打亂,一旦食物不夠分配,還會在特定區域搶地盤,甚至還會出現如高雄柴山搶奪登山客的背包或食物等行為。

尤其中橫公路為穿越型道路,行經的車輛速度不慢,一旦猴群大量聚集,可能會在公路上穿梭覓食,屆時還會影響交通及獼猴的安全,這也是太管處擔心之處。 (記者游太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