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2 00:00:00阿文

◎招思良_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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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思良_005 2015.03.18.三 19:59:00 ◎摺紙夜話之二十三
 

▽005

  ◎摺紙夜話之二十三
    關於摺紙藝術的法律問題

  這話題有點沉重,但為了讓廣大摺紙愛好者,在推廣摺紙藝術時,避免惹上官非,我還是寫寫,與摺紙藝術相關的法律問題吧!
  這幾天,在網上,與陳漢輝先生,激辯的時候,得到了一些網友,介紹了與摺紙藝術相關的法律知識,所以,我在今晚的摺紙夜話裡,應能完成,這一話題。
  Jacky Chan‥
「我回覆你的貼文的主要原因,是在於你有意無意之間,
 在扭曲作者,維護自己作品,使用權的心態,
 並且以沒有收取利益、免費為作者,推廣作品等理由,
 在鼓勵大家,任意使用別人的作品的時候,可以毋需取得,作者同意。」

  以上是陳漢輝先生,發表於網上,攻擊我的言論。
  法律很重視證據,我想請陳先生,拿出證據,來證明我在有意無意之間,鼓勵大家,任意使用別人的作品的時候,毋須得作者的同意。
  侵權違法!誣告他人,同樣違法!
  陳先生指責陳曉先生,抄襲他的熊貓時,同樣也拿不出,有力的證據。
  大家不要以為‥只要出於好心,就不會被告。
  我好心受人委托,免費代人畫圖,和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也因為對方的誤會,而收到對方的律師信,最後還算好,對方沒有告到上法庭,如果真的,被告到上法庭,雙方都將會有時間上和金錢上的損失。
  這件事,使我加深了,對知識產權的認識。
  推廣摺紙藝術時,容易觸犯法律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點,敬請廣大摺紙愛好者注意,以免被人告上法庭。
一、上傳摺紙書上網時,是否得到版權持有者同意?
  如果未有得到版權持有者同意,那就有可能被版權持有人,告到上法庭。
二、未得到作者同意,而公開展示,和教摺疊作者的作品。
三、抄襲作者的作品。
  對於後兩點,我還是直接貼上,有關網友的意見,等大家推廣時,自己衡量,是否犯法,我們沒有必要,為了推廣摺紙藝術,而惹上官非。
 
  陳柏熹‥
其實,外國早已發起過類似的討論,亦一致認同‥
「未經原作者許可,不得使用他們的作品,進行任何展覽及公開活動。」
有興趣,招老師可以到 Origami Authors and Creators 的網站看看,
組成該組織的委員,也相當有份量的!

 
  本想加上我自己的意見,但因為我的立場,相信大家,可以在這幾天,我和陳先生的爭論中,加以了解,所以,就不再重複了。
 
                  招叔
                    2015.03.18.三 19:59:00
 
◎招思良《摺紙夜話之二十三》。2015.03.18.三 19:59:00
 https://www.facebook.com/ziv.chiu/posts/10204260039286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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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_潘文良。2015.03.18.三 22:00:00

   ◎論抄襲

                    ⊕潘文良

  「抄襲」通常是指「文章」而言,引用人家的文章、言論、詩詞等,不標明作者、出處,而有意無意地,企圖「據為己有」者,才叫作「抄襲」。
(有的人,想「抄襲」,卻傻得連「標點、錯字」都一樣,改都沒改的。)
  物品(藝品)者,則有「仿冒、偽製」的問題,譬如‥仿冒名牌包、名牌鞋,大量製造,用以牟利賺錢;譬如‥偽製名畫、偽製名雕刻、偽製古董等等,用以牟利賺錢——此於法所不容也!
  一般「學生」,照著他人的畫臨摹、照著他人的書法臨帖、照著他人的雕刻品雕刻……其實都屬於「習作」罷啦!(習作者,練習製作,只要不是為了牟利。)
  喜愛摺紙的人,照著他人創作的摺圖摺製,不免會想把辛苦摺製完成的作品拍照,舖上網去「炫耀」一下——要是聰明的話,一定得標示作者(原創者)、出處(摺紙書),用以表示‥這作品,並非自己創作的,自己只不過是摺製者。
標示作者、出處,是做人的基本禮貌、是對作者尊重的表現。
相信還沒有人,會犯傻犯賤地,將別人的創作品,標示為自己的創作品吧?
但若不標示作者、出處,就不免會被人誤會‥此作品,為貼圖者所創作。
即使真的無此企圖,也不免會被當成「嫌疑犯」啊!
  相信絕大多數原創者,是不會去計較,自己的創作品,被別人給「複製」了,
而把照片舖在網上「亮相」;
真正令其在意的,是無標示作者、出處;而會令其不爽的,則是‥
「明明是我的創作品,你卻標示為別人的(或貼圖者自己的)創作品。」
  標示錯了,還可原諒;企圖據為己有,那就真的不可恕啦!
 
  阿文所言‥
「非商業營利之活動,只要標示作者姓名,就可應用該作者之作品。
 若有商業營利之行為,才須取得作者,書面同意。」

這是「理想狀況」啦!真有錢賺了,大家再來分嘛!
  但事實上,可沒這麼「理想」呀!
  無可奈何,這世界上,人是百百款、心是千千樣,但大致可分為二類‥
一者,以「私利、利己」為目的‥凡事以自身的權利,為優先考量。
二者,以「公益、益世」為目的‥即使犧牲了自身的權利,也心甘情願。

  呵呵!不過,只想「私利、利己」的人,也不能說他「不對」呀!
因為,那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利,他依法可以主張——
即使「得了便宜」,他還可以「賣乖」哩!
明明人家也是在替他,免費做宣傳、打廣告。
他卻只解讀成‥那是在利用他的作品,為活動(或舉辦者)做宣傳、打廣告。
他還可以依法主張「公開播放權(影音)、公開展示權(藝品)」呢!
他要不爽的話,就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其實,這是「魚幫水、水幫魚——相輔相成,各蒙其利」的事啦!
 當然,若用了別人的作品,而不標示作者、出處;
 連提都不提原作者是誰的話,
 那真的就只是在利用別人的作品,來宣傳自己的活動。)

  對於以「私利、利己」為優先考量人,大家可得「點油做記號」——
想要跟他打交道時,絕對不能馬虎,一定要「守法、依法」而行,
彼此必要「立合約,白紙黑字」寫清楚,以維護其權利,而好能保護自己。
                  阿文
                    2015.03.18.三 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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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_招思良。2015.03.18.三 22:21:00
  和陳先生在網上的爭論,我最大的得益,是得到了潘先生的金玉良言。
  謝謝潘老師賜教!
                    2015.03.18.三 22:12:00
 
  正如潘先生所言‥「點油做記號。」
  現在,我和發律師信給我的朋友,現仍然是好朋友,但絕不敢再碰他的作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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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_潘文良。2015.03.18.三 22:25:00
  阿文還得感謝你們呢!
  蓋無此事件,阿文就不會想這些呀!
  在打瞌睡了,準備睡覺去!
  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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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_招思良。2015.03.18.三 22:27:00
  潘老師,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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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整修,首舖於「新聞台」。2026.06.12.五 00:00:01
◎潘文良《魚雁千里共今緣》招思良_005。2015.03.18.三 1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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