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09 00:00:00阿文

◎招思良_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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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思良_002 2015.03.15.日 22:17:00 ◎摺紙夜話之二十
 

◎招思良_002

  ◎摺紙夜話之二十:
    關於摺紙藝術的道德問題

  注:以下引用其他人所講的話時,括號裡的內容為我所加。
  最近,我和香港摺紙社的陳漢輝先生,在Facebook Origami Taiwan裡激辯,在非商業的活動中,展示未經作者同意的摺紙作品,是否尊重作者?及這樣做是否違法?
  辯論了很多個回合,我才發覺‥我上當了!原來,我一直在對牛彈琴,陳先生根本不是想同我辯論,而是他先定論了‥
「這是對創作人,基本的尊重,亦是一個尊重藝術創作的人,基本要有的心態。」
陳先生這句話指的是‥「在每次的公開活動及宣傳活動」(陳先生的原話,見下)中,要經作者同意,才能展示作者的作品。這一做法,是否可行?
  請聽聽網友秦先生的意見‥
「陳先生的作品,我們這些小人物,絕對是不敢去仿摺了。
 (對於展示其他作者的作品。)
 只能做到,展示作品時,有能力通知作者(的),一定通知;
 沒能力通知作者(的),也會寫明原創作者是誰,仿摺者是誰。
 畢竟,能所有作品,都原創的人,那都是大師級的,(並且)還是很少的,
 不能因噎廢食,為此就藏著掖著,不敢去宣傳現代摺紙了吧?」

  網友小默的意見‥
「作為小人物,哪裡有管道、有人脈,去聯繫原作者?難道就不摺了?不教了?
 況且,如若每個人,都去問原作者,原作者累不累?
 還有沒有時間,忙別的事?或者有沒有時間,回覆我們?
 到最後,作者會發瘋吧?」

  因此,陳先生在整個辯論的過程中,都只是要求我承諾以下內容‥
「招叔,希望你能承諾,以後每次在公開活動及宣傳活動,
 使用別人的作品之前,都會先取得作者的同意,
 即使這個作品的摺法,已經公開。」

  但整個辯論,由此至終,他一直未有找出論據,來支持他自己的論點,倒是我一直希望,用事實說服他,即使未能得到作者同意,而展出作者的作品,都不一定代表,不尊重作者。
  摺紙人,大家都清楚知道,你們是不是很喜歡,那作者的作品,才會去摺疊?
摺疊成功了,是不是想找個地方展示?並且很希望,同其他人分享成功摺出來的喜悅?你們同意‥未經作者同意,就展示作者的作品,等於不尊重作者嗎?
(這樣做是否允許?是法律問題,容我在寫另一篇,摺紙夜話時再講。)
  但無論怎樣,未經作者同意,而展示作者的作品,根本同是否尊重作者無關。
  今次,由陳漢輝先生,引發的辯論,其引爆點,是我們香港摺友會,在今年春節期間,和香港信德中心合作,所搞的新年裝飾中,用到了神谷先生的神龍,和馬伯納先生的錦鯉。
  如果按照陳先生的要求,我們今次,和信德中心的合作,就不能成功了!
因為,直到整套作品完成,我們都未能找到神谷先生,和馬伯納先生,詢問他倆,是否允許使用其作品,在商場中作展示——
這也是我,一直不肯承諾,滿足陳先生要求的原因,
因為‥如果承諾,滿足了陳先生的要求,
那以後,就將會錯失很多,這樣推廣摺紙藝術的好機會。
  涉及的法律問題,下篇再講,我剛從大陸回來,今天有點累。
  此篇夜話,未完待續。
 
                  招叔
                    2015年3月15日於香港
 
  我網上的言論,只代表我本人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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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向大家說明,因為我常常打錯字,因此,如果發現錯別字,我會即時修改。如果有網友能留言,指出我的錯別字,我將會視之為一字之師。
 
                    2015.03.15.日 22:17:00
 
◎招思良《摺紙夜話之二十》。2015.03.15.日 2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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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良《魚雁千里共今緣》招思良_002。2015.03.15.日 22: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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