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7 21:22:17薇薇

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金象逵


面對此時此地婚姻破裂無法挽救極端痛苦的個案,─「此時此地」是說婚前輔導、夫妻懇談……等極佳的牧職機制都已經太遲了。─信天主的不是絕對不能想到離婚的。首先,大陸地區以外的教友是不是行了教會婚禮?其次,一方面是天主教的,另一方是不是有效領了洗?…最困難的是「既成已遂」婚姻:今天教宗認為他無權解散,將來這項教義會不會改變呢?

研討教義之「問前問」 依照神學邏輯,在進入一個問題前,有個不可或缺的「問前之問」是:本問題的「神學價值(valor theologicus)」是怎樣的?也就是先該確定本問題的內涵能夠更改嗎?原來天主教的教義並不是不分輕重、份量全同的。梵二說得好:「天主教的教義內,存在著一個『品級(order)』(排行榜)或(稱)『真理的價值層次(hierarchy)』。因為這些教義與基督信仰的基礎的關係、連帶作用(relationship)是有程度上的差異的。」(《大公主義》11)   

那麼,「既成已遂婚姻,除死亡之外,任何人間權力,或因任何原因,皆不得拆散。」(《教理》二三八二)這項教義有什麼神學價值呢?《羅馬觀察報》那篇最當下、最具權威討論教宗解散婚姻之權力的文章說:這項教義至少應歸結於「天主教道理(dottrina cattolica)」。而「天主教道理」的神學份量是:「它來自法定(authenticum)訓導權威,並不是出自不能錯誤的訓導權威。」教友應該「尊敬地接受(這)教導,真誠地附和(這)論斷。」(《教會憲章》25)可是這項教義能夠改變,因為不是不能錯誤的。

多重理想會有衝突 婚姻不可解散確定是基督的教訓。在實際生活中,能有別的基督教訓也不可忽略,這些教訓可能與婚姻不可解散不能並行不悖。聖瑪竇宗徒寫福音時,在瑪爾谷福音的不許離婚的教訓中,加上「除非」「除了」pornea。(五 32,十九 9)基督教與東正教把這個希臘字按字面解釋為「淫亂」、「不貞」,而認為這是「例外」,「是當婚姻破裂時,為無辜的一方所預備的」例外。─可以想像丈夫花天酒地,該讓他的妻子長時間甚至一生守活寡嗎?─而天主教傳統講法是:有淫亂可以分居但不可離婚。較新的講法是把那個希臘字講成它在格前五 1有的意義:亂倫結合(「跟他的繼母同居」。上海光啟社九二年新譯本),也就是肋十八 6─ 18所禁止的結合,思高聖經譯作「姘居」,《牧靈聖經》譯作「淫亂結合」。問題是:「違禁結合」是天主所結合的嗎?如果是,那麼「除非」、「除了」構成一個真的「例外」;如果不是,那麼邏輯上不通: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除了「這個不是天主結合的」可以拆散。

比淫亂更大的傷害 天主教講瑪竇的話是:連淫亂也不構成離婚的理由,無辜的一方也不得再婚。(DS 1807)聖保祿認為比淫亂更大的惡:「信仰的危險」可使真實的婚姻解散,這就是稱為「保祿特權」的個案。(格前七 15):一對外教夫妻,一方領洗,未領洗一方離去。(「未領洗一方不願和領洗一方同居,或不願和睦相處而不侮辱造物主,即視為離去。」教會法一一四三條)聖保祿說:「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在這種情形之下,兄弟或姐妹(即領洗者)卻不必受拘束」,可以再婚。教會法清楚地說:「前婚解散了( Solvitur,is dissolved)。」(仝前)   

外教人的婚姻也是天主結合的,怎麼聖保祿肯定可以拆散呢?教宗本篤十四世(+1758)說得好:聖保祿只是辨認出在什麼什麼情況下,天主自己把那婚姻拆散。─「信德的保持與發揚」這個善,大於婚姻不得解散這個善。-九○七年聖座說這是教會訓導的道理。 

天主結合的婚姻,確定可經滿足教會規定的「條件」(conditions),而由天主解散;天主是婚姻解散之源頭(或原因)。光線是寫作之條件,卻不是寫作的源頭、原因(cause)。

神結合的,人可拆散? 中古世紀教宗權力(包括有關世俗的)如日中天,影響到他對自己權力的意識萌芽、膨脹。教宗豁免了人對天主的許願、發誓;兩位教友結婚但未同房,此婚姻的關聯約束,教宗也解散了…教宗看來可以代替天主作一些本是天主保留給自己作的事,─會士發願對天主誓許終身守貞不娶不嫁,教會可解除這聖愿允許他(她)還俗。一教會文獻稱此權力為「代理權力(la potesta vicaria)」。  

回到本文主題,今天教宗解散婚姻權力的「上限」(事實如此,不講理論上能不能再向上升進)是:「一方是天主教教友,對方是未領洗者,有了『信仰不同』婚姻限制的豁免,舉行了天主教婚禮,也行了房,這婚姻能夠(為教宗)解散。」這是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六日「信理聖部」的訓令。 這訓令並未收在一九八三年元月廿五日頒布的《教會法典》之內。但「信理聖部」一九八三年九月六日在一份覆文中,清楚說明上述訓令「保有完全的效力(maintain their force entirely)。」   

教宗的代理權力用在解散婚姻上稱為「伯鐸特權」。今天幾乎所有的神學家、教律學家都說教宗自己解散天主所結合的婚姻。看來比聖保祿的權力更大。還能更大嗎?解散「既成已遂」?

再婚或否,天大差異 教友因著離婚,悲哀的結局可能是離開教會,甚至喪失信德。這個極其不幸的過程的起點多次是:參與彌撒但不領聖體。─或是自己想:離婚就不能領聖體;或更可能的是堂區主任司鐸告訴他(她)不能領聖體。「更可能」,因為《教友生活》今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五版讀到「教會以不可離婚為由,不許此女領受聖事。」全不講此女(或此男)再婚沒有。這是一位博學多聞的司鐸寫的。說句失敬之言,不「博學」的司鐸更怎樣呢?   

一九八一年教宗講了很重要的指示,─這麼重要,我的準司鐸學生如果不知道在哪本文獻、第幾頁、第幾行找到,考試就ㄉㄤ了。─而且是針對「既已成遂」而破裂的婚姻說的:「他們意識到有效的婚姻是不能解散的。」教宗也不說:只有無辜的一方可領聖體。當然有過失的一方該先痛悔自己的罪。然而不是雙方都是好人也願努力,就不會離婚。教宗說離婚的原因之一是「『無法』締結人際的關係。」(無法,教宗真懂婚姻!)離婚而未再婚的教友願意領聖體,就表示他(她)有好心,應該就是教宗說的「教會愛他們、願意幫助他們的」人。所以:「允許他們領受聖事是毫無困難的。」


離婚再婚想領聖事 既成已遂婚姻民法離婚又再婚的,想要領聖事,一、是申請教會「聲明此婚無效」。─容易獲准或艱難好像有「已發展國」與「發展中」、「未發展國」之分別。一九八○年那年,美國天主教法庭「聲明」婚姻無效的成功案例共五萬三千八百五十八件,我們這邊一年有沒有「五十八件」?夠不夠兩位數字?─這條路失敗了,麻煩可真夠大。教宗說:離婚者與新的配偶「完全禁慾…可以給予罪赦」,也就可以領聖體。與此極端相反的,Ratzinger樞機稱為「牧職妄用」:「很多司鐸聽離婚再婚者的告解,赦他們的罪,鼓勵或至少容忍他們領聖體。」他繼續說:「三位德國主教試圖阻止妄用,寫了牧函。」這三位主教建議中間路線:應該與牧者一起祈禱反省,牧者看出離婚再婚者與新配偶誠實地認為「天主允許他們領聖體」(一定要主觀有平安、確定的良心)就可以許他們領聖體,不要求完全禁慾。羅馬否定這個路線。三位主教再作答覆說:「這個事件最終是碰到『客觀準則與主觀抉擇有衝突時,如何定斷』的現代成熟教友最珍視的問題。」─此話意味好深長啊!   

前婚不是「既已成遂」的,民法離了婚,又再結婚,現在想領聖體,就簡單多了。把前婚在教會內合法解散(民法無能力解散任何有效婚姻),再把現在的婚姻補行教會婚禮就可平安領聖體。認定未行教會婚禮的前婚無效,或保祿特權的使用,不必經過主教。申請「伯鐸特權」離婚的該經過所屬主教轉呈教廷。 

這裡該指出一條教律:「你屬於哪位主教的牧職管轄呢?」教會法說:「藉其住所或準住所而屬某主教。」(一○七條)準住所是:「在教區『有意』住三個月或實際已滿三個月,就在該教區有準住所。」(一○二條)「有意」:把戶口移到那教區的第一天,就可去那個教區法庭申請合法離婚。伯鐸特權也有「發展」「發展中」… 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