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8-01 13:36:59尚未設定

我的保密義務

美國律師倫理規範在執業上有個滿重要的原則叫Attorney Client Privilege。意思就是當事人與律師之間所有形式的溝通與交流都是受到保護的,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坐牢的人打出來的電話都會被錄音,唯一就是打給律師的時候不能被錄音,即使有也不會被承認為證據;另方面律師也有保密的義務。這原則的主要精神講白話一點就是「鼓勵當事人說真話」。(心理諮詢師也有類似的規範)

記得上次看 The Practice 其中一位女律師的當事人告訴她某某正在進行陪審團官司的殺人案,其實他才是真正的兇手,那個被告是被冤枉的。結果後來那位殺人案官司被告被裁定有罪之後,這位女律師總覺心中忐忑不安,便跑去諮詢一位法官,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她可否揭露受Attorney Client Privilege保護的對話。法官說,根據法理,在為了證明第三人無辜的情況之下,這樣的原則可以破例。女律師一聽,高興的問:有沒有支持的判例?法官答,沒有。為什麼?因為這可是拿自己的律師生涯當睹注的一種作法~目前判例上沒有人這樣做過。

反正呢~~其實就是最近我被一個當事人弄到快瘋了,想找人抱怨又覺得不太適合,因為案子話題太敏感。。。只能跟事務所同事聊的時候可以說的完整些,跟工作外的朋友講,就顯得有點無法搔到癢處囉~~~

圖片:我家窗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