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6 10:13:59aggartpra

 外賣給差評疑遭報復 律師:極端方式可能觸犯法律|商傢|飯桶|法制晚報

  原標題:外賣給差評疑遭報復 律師稱:極端方式可能觸犯法律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楊國華 宮主)近日,南寧市一女子點外賣給差評遭懟“飯桶”,接400多個騷擾電話一事在網上熱傳。

  公開的報道顯示:廣西南寧的的伍女士,通過外賣軟件點瞭一份小炒,因其覺得收到的實物與照片相差太大,就在外賣的評價裡給瞭商傢嚴重差評。

  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商傢不僅回復時懟稱其為“飯桶”,還疑似給她連續撥打瞭四百多個騷擾電話和三百多條騷擾短信進行瞭報復。

  面對伍女士的質疑,商傢表示:“拿證據出來!不然我還要告她誹謗!”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在該外賣平臺上搜索該店鋪,發現也有其他人表示曾經遭遇過類似的騷擾,有評論稱“是商傢花錢在網上找人指使的打騷擾電話,因為給瞭差評。”

  對此現象,刑辯律師連大有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商傢和消費者之間的買賣合同受法律保護。消費者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行使監督批評權。法律在明確規定“消費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並對意見是否正確進行界定,也就是說每個人對商品的主觀感受和客觀進行評價,而每個人的認識大相徑庭。如果商傢對消費采取差評時,不是積極改進,而是采取極端的方式對待消費者,則有可能觸犯法律。

  連大有告訴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例如商傢采用不停的發送短信或撥打電話,幹擾消費者正常生活的行為,會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五)項之規定的“采用多次發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的情形,可能被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破壞瞭社會正常的秩序,則可能的會涉嫌觸犯《刑法》第293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如果對於在提供商品服務過程中獲取公民的信息,非法提供給他人也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53條之一的規定,即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從重處理。

  連大有說:本案商傢用“飯桶”的字樣稱呼消費者,明顯使用瞭侮辱性的語言。應引以為戒,當然,對於消費者而言,也應當客觀評價所購買的商品和服務,積極和商傢進行溝通,避免矛盾的激化。如遇到被不停的電話或短信騷擾的情形,也應首先積極報警並提供違法犯罪線索,二向商品服務提供平臺進行投訴,三向工商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分投訴。通過合法維權,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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