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小學考試新規:發生泄密考點取消資格
|
原標題:給中小學考試考點加擔子無可厚非 江西省南昌市某中學的期中考試。10月20日,記者從南昌市政府獲悉,《南昌市中小學校考試作弊行為懲戒制度》(下稱《制度》)近日出臺。其中,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發生泄密事件、重大事故的行為等,均被視為警示失信行為,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傢教育考試的資格(10月22日中國新聞網)。 這則消息發佈後有網友質疑,中小學考試有必要這樣嚴嗎?筆者仔細學習南昌《制度》後發現,不僅有必要,而且相比之前的考試作弊行為懲戒做法,南昌做法還有不少亮點。 首先,發現相關情形後對考點進行處罰,是《國傢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15條的具體規定。南昌將其適用於中小學考試管理制度中。根據該辦法第2條、第33條的規定,一旦出現法定情形,需要對考點給予懲處,該情形適用的考試是國傢教育考試,即考試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傢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根據具體的解釋,中小學考試並未包含在國傢教育考試當中。而南昌《制度》規定“普通中等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等省級教育考試參照本制度執行”。 也就是說,小升初、中考等考試都將受到《制度》約束。實際上,隻要是考試,任何學齡考生都應做到遵守考試紀律;而杜絕考生作弊,讓每一個考生都能考出真實成績,是組織方的基本職責。因此,南昌將國傢教育考試對考點的要求吸收到中小學考試紀律當中,進一步嚴格標準,明確具體懲處方式,勢必會使監考管理更加科學有效。 其次,加強對考點失職行為的嚴懲,是考試泄密懲處責任機制不可忽略的一部分。慣常的考試違紀懲處方式,多是把板子對準考生和監考工作人員。一旦發生考試違紀事件,似乎對相關考生和監考人員進行瞭懲處後,事情就算畫上瞭句號。隻有責任,沒有追責機制,是沒有牙齒的老虎,無法對考點產生真正的約束力,也難以有效激發組織方建立有效預防考試違紀發生的自動力。 第三,將考點失職行為視為失信行為,也是一種創新。目前我們國傢的誠信體系正在建設當中,什麼樣的行為應被納入到誠信評價系統中,尚無明確標準,但對一些職責性行為,即個人或組織對本職工作內容未達標,這樣的行為是對入職承諾的違背,視為失信行為,無可厚非。而且,將個人失信行為納入誠信體系,有利於個人行為規范,對組織同樣如此,將組織行為一同納入誠信體系,是社會治理方式的智慧。 考試作弊不可原諒。2015年8月15日考試作弊行為入刑,2016年10月1日《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出臺。堅決打擊考試作弊作為,讓作弊行為無處遁形,讓靠真才實學、公平競爭成為人才培養和選拔的統一標尺,法律和制度建設必須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從這個角度上講,南昌的做法值得借鑒。 來源:檢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