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大作戰!法院怎麼判?

在婚姻關係不幸需要中途結束時,小孩總是夫妻雙方以及家族最關心、最在乎的問題。在離婚時,如果雙方對小孩該跟誰沒有共識,會以訴訟的方式來決定。這時候,法院是如何獲得幫助判斷的資料,並判定小孩的監護權屬於哪一方呢?

監護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重要的,是對小孩的責任和義務。法院會考量誰比較能擔負起保護教養小孩的責任,再來判定他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除了已有的書面資料、雙方與孩子本身的說法外,在訴訟中,法院也會要求「社工訪視」,從比較客觀的角度觀察父母雙方與小孩,並留下紀錄,作為法院判斷時的重要依據。

法院的決定監護權歸屬的判斷標準,在民法中有詳細列出,大致上可以分成三類:小孩的需求與意願、父母的客觀條件與意願、親子的互動情形與適合小孩的成長環境。

小孩的需求與意願

小孩所簽下的「選邊站」聲明書,不是唯一的判斷標準。法院會要求社工實際觀察小孩與父母的互動,並以溫和的方式,盡可能得知小孩本身的意願。而小孩年齡越大、越成熟,他的意願在監護權的判定上也越重要。

父母的客觀條件與意願

雙方的經濟能力是判斷標準之一,而不是全部。而且,法院會依照雙方的經濟能力,要求比例分擔小孩的扶養費用。所以,也可能是經濟弱勢的一方照顧孩子,另一方提供金錢協助。此外,雙方對於小孩未來的照顧教養有沒有計畫、雙方的原生家庭親屬是否會長期協助照顧小孩,也都是表達雙方扶養態度與意願的重要判斷標準。

親子的互動情形與適合小孩的成長環境

法院會參考社工的觀察紀錄來判斷,哪一方跟小孩的生活互動更為緊密。並傾向將小孩的監護權判給使小孩生活變動較少的一方。



無論在社會上,還是法律上,小孩在父母雙方的關愛下成長,都是非常重要的事。因此,在監護權判定之後,即使獲得監護權,也不能剝奪另一方的「會面交往權利」。這不但是不利小孩的行為,也可能違反雙方對監護權的約定。若未來對方再次提出「監護權改訂訴訟」,這些都會是對訴訟不利的紀錄。

監護權,是讓小孩能夠在關愛中順利成長的輔助,而不代表對小孩的所有權。雖然婚姻的關係、「夫妻」的立場可能不再,但在「父母」的角度,各自守護孩子的幸福,讓他順利長大,相信依然是雙方心中最溫柔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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