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07 13:34:48盧老師
【少年騎車肇事家長賠大了】
法官判須賠償死者父母親各157萬元
家長如果縱容未滿十八歲的少年騎機車肇事,恐怕要付出慘痛的代價。
台北縣有一對父母就是因為沒有及時阻止兒子騎機車,以致肇事使另一名騎士死
亡,上午被板橋地方法院判決除要賠償死者父母親各157萬多元外,並負擔十分之
八的訴訟費用。
在這起案例中,肇事的機車騎士未滿18歲,而另一名邱姓機車騎士是因沒有戴安全
帽,倒地時頭部撞到地面傷重死亡。由於邱姓青年已考取會計師執照,又是家中長
子,所以他的父母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肇事的少年父母必須負擔每人二百萬
元的精神賠償撫慰金。
在訴訟的過程中,雙方各自以對方的生活不虞匱乏為辯論的重點,不過經法官審酌
後,認肇事的少年雖然也有受傷,但是無照駕駛,再加上交通鑑定有超速行駛的情
形,所以判決肇事少年的父母須負賠償責任,審酌雙方狀況後,判決給付各157萬
多元。
解析:
參考法條
一、第十一條(故意、過失)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参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二、第十三條(直接、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
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
論。
三、第十四條(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四、第一百八十四條(要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
五、第一百八十七條(法代人責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期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期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
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得斟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
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與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
準用之。
家長如果縱容未滿十八歲的少年騎機車肇事,恐怕要付出慘痛的代價。
台北縣有一對父母就是因為沒有及時阻止兒子騎機車,以致肇事使另一名騎士死
亡,上午被板橋地方法院判決除要賠償死者父母親各157萬多元外,並負擔十分之
八的訴訟費用。
在這起案例中,肇事的機車騎士未滿18歲,而另一名邱姓機車騎士是因沒有戴安全
帽,倒地時頭部撞到地面傷重死亡。由於邱姓青年已考取會計師執照,又是家中長
子,所以他的父母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肇事的少年父母必須負擔每人二百萬
元的精神賠償撫慰金。
在訴訟的過程中,雙方各自以對方的生活不虞匱乏為辯論的重點,不過經法官審酌
後,認肇事的少年雖然也有受傷,但是無照駕駛,再加上交通鑑定有超速行駛的情
形,所以判決肇事少年的父母須負賠償責任,審酌雙方狀況後,判決給付各157萬
多元。
解析:
參考法條
一、第十一條(故意、過失)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参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二、第十三條(直接、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
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
論。
三、第十四條(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四、第一百八十四條(要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
五、第一百八十七條(法代人責任)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期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期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
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得斟酌行為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
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與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