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1 05:04:37Alf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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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核武時代對和平的尋求


世界新秩序:好消息與壞消息
一、好消息:冷戰時代已經結束
從1940 年代末到1980 年代末期, 國際政治是由世界兩個主要強國的衝突所主導, 即美
國與蘇聯。此衝突稱之為「冷戰」, 因為兩國及其聯盟國在經濟、外交、世界的意見、
以及任何事上彼此對立, 而美、蘇兩國則防止雙方軍事衝突的發生。1990 年代早期冷戰
已經結束。
二、壞消息:核子武器的擴散
一個百萬噸核子彈的威力等於一百萬噸的黃色炸藥, 其威力比二次大戰投擲在德國與日
本的炸彈總合更大。許多科學家相信:一次大規模的核武攻擊, 地球大部分將被一層輻
射塵遮掩而阻擋陽光的照射, 造成氣溫迅速降到冰點以下, 導致大部分生物無法生長。
由於長期暴露在輻射線毒害下產生的基因變化, 將大量改變人類及動物基因可能產生突
變種及不可預測的結果。所有專家皆相信, 核戰所造成的災難將是人類所經歷的戰爭中
最大的。美蘇在1968 年所領導起草及要求各國簽定防止核武擴散條約。此條約提出:第
一、目前擁有核武的國家不得將核武轉運至其他國家;第二、無核武的國家不得製造或
獲取核子武器;第三、賦予國際原子能署全權控制檢查參與國, 來確保其遵守條約;第
四、所有簽約國得獲取有關和平使用原子能的資訊。
在國家體系內的和平途徑
一、權力平衡
(1) 描述:權力平衡只是意謂在任何既定的情況下, 國家間權力的分配, 且不意謂著平等
地享有。就一個和平的途徑而言, 權力平衡意指:國家間的權力分配就等於是足以維
持和平與安全。追隨一個權力平衡的政策就是為那樣的權力分配來努力。
(2) 方法:許多國家曾試過兩種方法來保護其國家利益及避免戰爭, 即透過權力平衡政
策來自我防衛以及確保其聯盟力量強大到足以避免敵對國或敵對國的結盟國變得太
過強大。在傳統方法中, 有國內法(domestic measures), 如建立軍備並增強軍事組
織;聯盟(alliances):包括兩國取得結盟, 並分裂其敵國的結盟:補償:包括強權間
割讓殖民地以使另一強權滿足, 以至於不再想要侵略其他強權;戰爭:作為最後手段,
防止敵國或某地域的國家變成無法忍受地強大。
(3) 評估:大部分政治學相信:不管權力平衡政策為特定國家曾做過什麼, 那些政策並未
保障和平。其失敗原因, 部分來於自不可能正確地衡量權力分配的真正情形。整個
權力平衡的理念乃是建立在對國際政治概念過分簡化及機械化的想法上, 它假設相
對的國家權力可以被精確地計算, 且假設所有國家只想要維持其現存的地位, 而不
會進一步地增強其地位。
二、集體安全
(1) 意義及理論:即經由數個國家協商同意事先採取行動對抗任何國家攻擊其中任何一
個或數個國家。因此集體安全途徑尋求和平的方法乃是經由清楚的明示:任何侵略者
的侵犯意圖將會遇到壓倒性的武力, 因而無成功的可能性。
(2) 前提:每一國家的人民及政策制定者必須將集體安全的需要及義務放在自己狹隘的
國家利益之前。最後, 每一國家必須自願讓渡部分本國外交政策的權力給某種形式
的國際組織。
三、裁軍
(1) 理論:降低或減少國家軍事力量的人員及裝備。最相關的概念是軍備限制(arms
limitation):由兩國或多國同意一連串的共同裁軍。以及軍備控制協定(arms
control agreement):多國協議共同限制軍備。
(2) 記錄
(3) 核子武器的控制與裁減
四、國際法
(1) 作為一個和平途徑:國際法為一種規範與原則的實體, 國家通常接受它對於各國關
係的約束。
(2) 範圍與內容:國際法的規則可分為四個主要類別:
1.和平法:包括那些影響國家主權的法律制定、受其他國家承認的規則、界定國家的疆
界、國家在其領土內司法管轄的範圍以及外國人及財產的地位。
2.戰爭法:規定宣戰、停戰及交戰的方式;如何對待敵方戰犯、間諜、公民及其財產;以
及禁用某些特定武器, 如毒氣。
3.中立法:包括界定及保護中立國及交戰國在戰爭時共同的權利及義務。
4.關於採取戰爭的法律:如我們所提的, 除了自衛目的外, 禁止戰爭。
(3) 結構
1.國際立法:如果國家沒有自願接受這些規則, 則沒有國家法的規則可以正式約束任何
國家。
2.國際裁判:某些國家有時將糾紛的法律問題訴諸仲裁, 即他們同意由第三勢力處理其
糾紛。而唯一類似世界法庭的機構是國際法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 它沒有強迫性的司法權, 亦即在國際法院中沒有合法方式可以強迫任何國家到
法院出庭。
3.執行:國際法的執行幾乎是分散化及無力的, 且因為大部分的規則只有國家自願服從
時才能執行。
聯合國維繫和平的途徑
聯合國乃是一個國際組織, 它試圖做兩件事。第一, 它試圖結不同的機構於一個世界性
組織內, 並努力在國家體系內尋求和平。第二, 聯合國試圖許多大型的非政治事務上促
進及管理國際合作。
一、建立:聯合國於1946 年開始運作, 同時第一次聯合國大會及安全理事會在倫敦召
開。1950 年組織以擁有自己的常設總部於紐約。
二、組織結構
(1) 成員:聯合國包括51 個原始簽約國及後來申請並由安全理事會推薦, 大會批准的國
家。
(2) 機關:有六個主要機關:大會(General Assembly)、安全理事會(Security Council)、
秘書處(Secretariat)、經濟暨社會理事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國際
法庭以及國際託管委員會(Trusteeship)。
1.大會:大會是聯合國唯一包括所有成員國的機構, 且它每年開會一次。大會決定重要
問題必須三分之二多數會員國出席三分之二通過, 而其他事項則以簡單多數決。
2.安全理事會:安全理事會是由十五個國家所組成,安理會最原始的任務, 乃是支持並
控制聯合國維持和平與安全的機器, 但是它在此一領域已經由大會分去許多權力。
3.秘書處及祕書長:聯合國秘書處是組織的文官服務處, 且為其他機構從事秘書、研究
及其他行政雜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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