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2-10 23:59:16尚未設定
92年中醫檢考公告資訊
九十二年中醫師檢定考試 b22911356@pchome.com.tw
壹.國家考試相關訊息摘要--九十二年中醫師檢定考試
**九十二年高等檢定考試(補考)、九十二年中醫師檢定考試、九十二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檢覈筆試暨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公告。(92.01.08更新)
**九十二年高等檢定考試(補考)、九十二年中醫師檢定、九十二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檢覈筆試暨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於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公告。
1.函購報名書表日期自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一月二十二日止;
2.現購報名書表日期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一月二十七日止。
3.報名日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一月二十七日止;
4.高等檢定考試日期為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至十一日,
5.中醫師檢定考試日期為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至十三日。
6.醫事人員檢覈筆試考試日期為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至十三日。
7.預定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榜示及格人員名單。
貳.九十二年中醫師檢定考試--本考試簡介--請參照圖表說明
一、依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規定,
1.中醫師檢定考試九十年至九十四年每年辦理新案考試,
2.九十五年至九十七年僅辦理舊案部分科目不及格者之補考,
3.九十八年起停辦。
二、九十二年中醫師檢定考試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二歲〈民國七十年四月十二日以前出生〉者〈新案〉。
(2)九十年、九十一年中醫師檢定考試部分科目不及格者之補考〈舊案〉。
參.九十二年中醫師檢定考試--本考試公告
考選部公告
主旨:舉辦九十二年高等檢定考試(補考)、九十二年中醫師檢定考試、九十二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檢覈筆試暨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
公告事項:
壹、考試類科:
一、高等檢定考試(補考):財務行政類、法務類等二類科。
二、中醫師檢定考試。
三、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檢覈筆試暨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診斷組、醫事放射師治療組、醫事放射師同位素組、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獸醫師、外國人應醫師(一)、外國人應醫師(二)、營養師、醫師(一)、醫師(二)、牙醫師(一)、牙醫師(二)、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獸醫佐等二十二類科。
貳、應考資格:
一、高等檢定考試(補考):
(一)財務行政類:民國八十九年高等檢定考試該類科考試部分科目不及格者之補考。
(二)法務類:民國八十九年高等檢定考試該類科考試部分科目不及格者之補考。
二、中醫師檢定考試: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二歲(民國七十年四月十二日以前出生)者(新案)。
(二)民國九十年、九十一年中醫師檢定考試部分科目不及格者之補考(舊案)。
三、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檢覈筆試暨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
(一)依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檢覈經核定准予筆試或面試者,得就原核定科目於五年內(民國九十年至九十四年)參加筆試或面試。
(二)依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法修正公布施行(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前,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得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第二階段考試。
參、考試日期:
一、高等檢定考試(補考):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至十一日。
二、中醫師檢定考試: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至十三日。
三、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檢覈筆試暨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
(一)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外國人應醫師(一)、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診斷組、醫事放射師治療組、醫事放射師同位素組、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獸醫師等類科。
(二)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至十三日:外國人應醫師(二)、營養師等類科。
(三)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醫師(一)、醫師(二)、牙醫師(一)、牙醫師(二)、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獸醫佐等類科。
肆、考試地點:
一、高等檢定考試(補考):考選部國家考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七十二號)。
二、中醫師檢定考試:北部、南部等二考區(詳細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列表通知)。
三、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檢覈筆試暨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北部、南部等二考區(詳細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列表通知 )。
伍、報名有關規定: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一月二十七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報名地點: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
三、報名方式:一律掛號郵寄通訊報名。
四、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一)現購:
1.時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一月二十七日止。(發售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但下班時間及星期例假日不發售)
2.地點: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七十四號)。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二十五元。
(二)函購:
1.時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一月二十二日止。
2.地點: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七十四號)。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三十五元(含郵政劃撥手續費十元,如函購二份以上,郵政劃撥手續費請另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劃撥帳號:0五九三一二三∣一,帳戶: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連同貼足郵資(限時印刷品十七元、限時掛號三十七元)之大型回件信封一個,寫妥姓名、地址、郵遞區號,註明購買「九十二年高等檢定考試」或「九十二年中醫師檢定考試」或「九十二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類科檢覈筆試」報名書表,寄至前開地點,以憑寄發。雖經辦理郵政劃撥,但未即依規定或逾函購時間,始將劃撥收據寄出而致延誤無法報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陸、本三項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及格方式,均分別依據「檢定考試規則」、「醫事人員檢覈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規則」、「營養師檢覈辦法」、「獸醫人員檢覈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辦法」等規定辦理。
柒、其他注意事項:
一、高等檢定考試「財務行政類」、「法務類」二類科,民國九十年起至九十二年止僅辦理部分科目不及格者之補考,本(九十二)年係最後一次辦理。
二、中醫師檢定考試自民國九十年起,五年內繼續辦理五次;部分科目不及格者,准予 三年內繼續補考三次。
三、本三項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各該考試應考須知。
肆.檢定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法規本文 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公(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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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三日考試院(七五)考臺秘議字第三0八八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月五日考試院(七六)考臺秘議字第二四八二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十一條,原第十一條以下各條條次遞改,並修正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十日考試院(七九)考臺秘議字第三二三九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六日考試院(八四)考臺組壹一字第一0三九號令修正發布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考試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八七考臺組壹一字第0六七九八號令修正發布應試科目表(國文科目)
《法 規 本 文》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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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九條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檢定考試分高等檢定考試、普通檢定考試及中醫師檢定考試。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
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
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考資格。
第 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二歲者,得應高等檢定考試;年滿十八歲者,得應普通檢定考試;年滿二十二歲者,得應中醫師檢定考試。
第 四 條 檢定考試得合併或單獨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第 五 條 檢定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前項附表所列類科及應試科目,如有增減或變更時,由考選部於考試六個月前公告之。
第 六 條 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左列費件:
一、報名表。
二、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三、報名費。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參加補考之應考人,並應繳同類科檢定考試科別及格證明或成績單。應考人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七 條 檢定考試以筆試或筆試及實地考試方式行之。
第 八 條 檢定考試各類科各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檢定考試成績,發給成績單;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三年次內繼續補考之。全部科目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應考資格證明。
第 九 條 檢定考試由考選部組設檢定考試委員會辦理。檢定考試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以考選部部長或次長擔任;委員若干人,由左列人員中遴聘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得為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委員。
二、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員五年以上者,得為普通檢定考試委員。
三、曾任中醫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或中醫師考試典試委員,或經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或中醫師檢覈及格曾執行中醫業務十年以上聲望卓著者,或因考試科目需要,具有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典試委員資格者,得為中醫師檢定考試委員。
主任委員由考試院派任;委員由考選部聘任,並報請考試院備案。
第 十 條 檢定考試委員,如因考試科目之特殊需要,並缺乏前條所定資格之適當人選時,得另就對該科目富有研究及經驗之高級公務員或專家選聘之。
第 十一 條 考選部得比照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資格聘請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第 十二 條 考選部於考試後,應將辦理考試經過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備查。
第 十三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十四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伍.中醫師檢定考試應試科目及參考書目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月五日考選部(七六)選二字第三七○一號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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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試 科 目 參 考 書 目
一、 國 文
二、 生 理 學 1專科學校用書
2內經知要 明 李念莪(薛生白審定)
三、 藥 物 學 本草備要 清 汪昂
四、 方 劑 學 1醫宗金鑑刪補名醫方論 清 吳謙等纂
2湯頭歌訣 清 汪昂
五、 診 斷 學 醫宗金鑑、四診心法要訣 清 吳謙等纂
六、 內 科 學 1傷寒論 漢 張機
2金匱要略 漢 張機
七、 生 物 學 高級中學教科書(教育部審定本)
陸. 預定榜示日期
本考試預定榜示日期
壹、預定榜示日期:92年6月13日
貳、榜示地點:國家考場大樓右側公布欄
參、查榜途徑:
●親往國家考場大樓右側公布欄察看!!
●本網站線上查榜系統
靜態榜單(1) 靜態榜單(2) 動態查榜系統
(榜示時同步開放查詢,請勿提前連結致網路負荷過重)
●本部電話語音暨傳真自動回覆系統
壹.國家考試相關訊息摘要--九十二年中醫師檢定考試
**九十二年高等檢定考試(補考)、九十二年中醫師檢定考試、九十二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檢覈筆試暨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公告。(92.01.08更新)
**九十二年高等檢定考試(補考)、九十二年中醫師檢定、九十二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檢覈筆試暨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於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公告。
1.函購報名書表日期自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一月二十二日止;
2.現購報名書表日期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一月二十七日止。
3.報名日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一月二十七日止;
4.高等檢定考試日期為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至十一日,
5.中醫師檢定考試日期為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至十三日。
6.醫事人員檢覈筆試考試日期為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至十三日。
7.預定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榜示及格人員名單。
貳.九十二年中醫師檢定考試--本考試簡介--請參照圖表說明
一、依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規定,
1.中醫師檢定考試九十年至九十四年每年辦理新案考試,
2.九十五年至九十七年僅辦理舊案部分科目不及格者之補考,
3.九十八年起停辦。
二、九十二年中醫師檢定考試應考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二歲〈民國七十年四月十二日以前出生〉者〈新案〉。
(2)九十年、九十一年中醫師檢定考試部分科目不及格者之補考〈舊案〉。
參.九十二年中醫師檢定考試--本考試公告
考選部公告
主旨:舉辦九十二年高等檢定考試(補考)、九十二年中醫師檢定考試、九十二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檢覈筆試暨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
公告事項:
壹、考試類科:
一、高等檢定考試(補考):財務行政類、法務類等二類科。
二、中醫師檢定考試。
三、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檢覈筆試暨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診斷組、醫事放射師治療組、醫事放射師同位素組、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獸醫師、外國人應醫師(一)、外國人應醫師(二)、營養師、醫師(一)、醫師(二)、牙醫師(一)、牙醫師(二)、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獸醫佐等二十二類科。
貳、應考資格:
一、高等檢定考試(補考):
(一)財務行政類:民國八十九年高等檢定考試該類科考試部分科目不及格者之補考。
(二)法務類:民國八十九年高等檢定考試該類科考試部分科目不及格者之補考。
二、中醫師檢定考試: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二歲(民國七十年四月十二日以前出生)者(新案)。
(二)民國九十年、九十一年中醫師檢定考試部分科目不及格者之補考(舊案)。
三、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檢覈筆試暨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
(一)依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請檢覈經核定准予筆試或面試者,得就原核定科目於五年內(民國九十年至九十四年)參加筆試或面試。
(二)依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法修正公布施行(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前,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得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第二階段考試。
參、考試日期:
一、高等檢定考試(補考):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至十一日。
二、中醫師檢定考試: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至十三日。
三、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檢覈筆試暨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
(一)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外國人應醫師(一)、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診斷組、醫事放射師治療組、醫事放射師同位素組、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獸醫師等類科。
(二)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至十三日:外國人應醫師(二)、營養師等類科。
(三)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醫師(一)、醫師(二)、牙醫師(一)、牙醫師(二)、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獸醫佐等類科。
肆、考試地點:
一、高等檢定考試(補考):考選部國家考場(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七十二號)。
二、中醫師檢定考試:北部、南部等二考區(詳細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列表通知)。
三、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檢覈筆試暨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北部、南部等二考區(詳細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列表通知 )。
伍、報名有關規定: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一月二十七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報名地點: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
三、報名方式:一律掛號郵寄通訊報名。
四、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一)現購:
1.時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一月二十七日止。(發售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但下班時間及星期例假日不發售)
2.地點: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七十四號)。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二十五元。
(二)函購:
1.時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一月二十二日止。
2.地點: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七十四號)。
3.工本費:每份新台幣三十五元(含郵政劃撥手續費十元,如函購二份以上,郵政劃撥手續費請另洽郵局),請以郵政劃撥辦理(劃撥帳號:0五九三一二三∣一,帳戶:考選部員工消費合作社),並請將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連同貼足郵資(限時印刷品十七元、限時掛號三十七元)之大型回件信封一個,寫妥姓名、地址、郵遞區號,註明購買「九十二年高等檢定考試」或「九十二年中醫師檢定考試」或「九十二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類科檢覈筆試」報名書表,寄至前開地點,以憑寄發。雖經辦理郵政劃撥,但未即依規定或逾函購時間,始將劃撥收據寄出而致延誤無法報名,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陸、本三項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及格方式,均分別依據「檢定考試規則」、「醫事人員檢覈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規則」、「營養師檢覈辦法」、「獸醫人員檢覈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辦法」等規定辦理。
柒、其他注意事項:
一、高等檢定考試「財務行政類」、「法務類」二類科,民國九十年起至九十二年止僅辦理部分科目不及格者之補考,本(九十二)年係最後一次辦理。
二、中醫師檢定考試自民國九十年起,五年內繼續辦理五次;部分科目不及格者,准予 三年內繼續補考三次。
三、本三項考試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其他有關事項,均詳載於各該考試應考須知。
肆.檢定考試規則
公(發)布日期 法規本文 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公(發)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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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三日考試院(七五)考臺秘議字第三0八八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月五日考試院(七六)考臺秘議字第二四八二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十一條,原第十一條以下各條條次遞改,並修正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十日考試院(七九)考臺秘議字第三二三九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六日考試院(八四)考臺組壹一字第一0三九號令修正發布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考試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八七考臺組壹一字第0六七九八號令修正發布應試科目表(國文科目)
《法 規 本 文》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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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九條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檢定考試分高等檢定考試、普通檢定考試及中醫師檢定考試。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
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
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考資格。
第 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二歲者,得應高等檢定考試;年滿十八歲者,得應普通檢定考試;年滿二十二歲者,得應中醫師檢定考試。
第 四 條 檢定考試得合併或單獨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
第 五 條 檢定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
前項附表所列類科及應試科目,如有增減或變更時,由考選部於考試六個月前公告之。
第 六 條 應考人於報名時,應繳左列費件:
一、報名表。
二、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三、報名費。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參加補考之應考人,並應繳同類科檢定考試科別及格證明或成績單。應考人報名,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 七 條 檢定考試以筆試或筆試及實地考試方式行之。
第 八 條 檢定考試各類科各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檢定考試成績,發給成績單;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三年次內繼續補考之。全部科目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應考資格證明。
第 九 條 檢定考試由考選部組設檢定考試委員會辦理。檢定考試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以考選部部長或次長擔任;委員若干人,由左列人員中遴聘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得為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委員。
二、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員五年以上者,得為普通檢定考試委員。
三、曾任中醫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或中醫師考試典試委員,或經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或中醫師檢覈及格曾執行中醫業務十年以上聲望卓著者,或因考試科目需要,具有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典試委員資格者,得為中醫師檢定考試委員。
主任委員由考試院派任;委員由考選部聘任,並報請考試院備案。
第 十 條 檢定考試委員,如因考試科目之特殊需要,並缺乏前條所定資格之適當人選時,得另就對該科目富有研究及經驗之高級公務員或專家選聘之。
第 十一 條 考選部得比照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資格聘請命題委員、閱卷委員。
第 十二 條 考選部於考試後,應將辦理考試經過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備查。
第 十三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十四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伍.中醫師檢定考試應試科目及參考書目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月五日考選部(七六)選二字第三七○一號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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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試 科 目 參 考 書 目
一、 國 文
二、 生 理 學 1專科學校用書
2內經知要 明 李念莪(薛生白審定)
三、 藥 物 學 本草備要 清 汪昂
四、 方 劑 學 1醫宗金鑑刪補名醫方論 清 吳謙等纂
2湯頭歌訣 清 汪昂
五、 診 斷 學 醫宗金鑑、四診心法要訣 清 吳謙等纂
六、 內 科 學 1傷寒論 漢 張機
2金匱要略 漢 張機
七、 生 物 學 高級中學教科書(教育部審定本)
陸. 預定榜示日期
本考試預定榜示日期
壹、預定榜示日期:92年6月13日
貳、榜示地點:國家考場大樓右側公布欄
參、查榜途徑:
●親往國家考場大樓右側公布欄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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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態榜單(1) 靜態榜單(2) 動態查榜系統
(榜示時同步開放查詢,請勿提前連結致網路負荷過重)
●本部電話語音暨傳真自動回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