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5 11:00:00Tony_CHAN

為甚麼舊法律已無法保護新身體?


人工智慧生成影像的技術正在改變影像與身體的結構關係。影像在過往被視為肉身的延伸,而且與真實事件或拍攝行為有明確連繫。舊法律的設計基礎便建立於這種結構。影像被視為源於現場、源於身體、源於當事人參與的物理行為。但深偽技術使影像與身體的依附性消失,影像不再需要身體作為前提,也不再需要攝影師﹑被攝者及事件本身。影像可以完全由他人以語言生成,亦可以在沒有當事人參與的情況下形成全新版本。影像的生成方式開始脫離舊制度,舊法律難以有效處理這種新型影像侵害,因為法律本身依賴的前提已被技術打破。

舊法律假設影像必須源自實際事件,並且必須源自一個拍攝行為,影像與事件之間必須有一條可追溯的因果關係。這種假設讓法律能夠界定「侵害是如何發生的」。若有人秘密拍攝他人,法律可以將責任指向拍攝行為本身;若有人公開散播不雅影像,法律可以以私隱侵害或誹謗處理。但深偽影像不涉及拍攝及真實事件。這造成法律判斷上的斷裂。法律工具無法判斷「何為侵害」,因為傳統侵害的基礎不存在。技術製造出一組從未存在於現實的畫面,而畫面卻具有社會效力,甚至能夠形成事件替代。法律以真實事件作為判斷基礎的模式因此失效。

舊法律亦以「真實性」作為核心判斷方式。誹謗需要區分真假,私隱侵害需要判斷影像是否真實涉入個人的行為。但深偽影像造成的傷害與「是否真實」沒有直接關聯。深偽的裸照、深偽的犯罪畫面或深偽的政治言論即使完全虛構,也可以造成職涯損失、名譽破壞、心理創傷與社會排斥。深偽影像的危害來自其社會效果,這種效果性的侵害不在舊法律的語義之內。法律的分類方式仍然停留在「虛構是否構成造假」﹑「影像是否反映事實」這些舊有的判斷線,而深偽影像的破壞力完全不依賴這些結構。舊法律因此無法捕捉深偽侵害的邏輯。

另一個深層問題是舊法律假設影像屬於個體,因為影像必須依靠個體的外貌產生。然而 AI 生成影像的出現讓影像的來源不再單一。影像可能取材自模型的訓練資料、用戶的提示語、平台的渲染機制,甚至可能混合多名真實人物的外貌特徵。這代表影像是語氣與運算的混成產物。當影像不再單純附屬於個體時,舊法律的肖像權框架便難以適用。法律無法回答「生成影像究竟屬於誰」以及精準界定「侵害究竟源自哪個行動者」。影像的生成鏈變得複雜而分散,舊法律依賴的明確責任歸屬方式不再有效。

深偽影像的另一個核心問題是「替代」。深偽影像的威脅不止於冒充,也是它能夠創造一個具社會效力的替代版本,而替代影像有可能在社會語境中壓過真實影像。這使主體的影像身份不再由自身維持,需與外界生成的版本競爭。主體可能會被外界視為「影像中的那個人」,即使影像完全虛構。舊法律沒有能力處理這種「身份競爭」帶來的傷害,它只能處理「真假之間的衝突」,無法處理「多個版本之間的競爭」。這是深偽影像對主體性造成的核心破壞,也是舊法律難以回應的根本原因。

影像在現代社會具有語義效力,而深偽影像的普及使語義空間出現不穩定。影像被視為語言輸入的結果。影像成為語氣的產物。法律仍然以「影像反映事件」為認知基礎,所以法律對影像的理解出現延遲。深偽影像的社會效果反而更接近「構成事件」,因為影像足以改變他人對事實的理解。這種影像的構成力並未被納入現行法律框架,使法律無法從結構上理解深偽對社會與個體的實質影響。

面對這些技術與社會的結構變動,未來的法律需要建立「影像人格權」作為新基礎。影像人格權不應只保護影像,也應保護主體在影像時代中的存在方式。影像人格權需要承認影像是一種延伸身體以及承認影像可以脫離身體而獨立存在。影像人格權也需要建立影像生成的同意制度、影像替代造成的侵害分類、影像存在與刪除的權利、生成鏈責任分配方式及影像真實性的驗證標準。這些機制是新身體結構出現後必須具備的最低條件。

深偽技術顛覆影像與主體的既有關係,使影像不再依附於肉身。舊法律已無法保護這種新的身體形態,因為它所建基的世界已經不存在。影像人格權代表新的法律方向,它將成為維持主體完整性的重要基礎。主體的外貌、身份與象徵位置需要新的制度支持,否則個體在未來的影像社會中無法免於被替代、被扭曲或被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