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30 00:15:19蹤跡

我國通姦罪除罪化

  今日(109年5月29日),我國刑法通姦罪與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通姦的規範,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立即失效。看到這則司法新聞,社會上將產生不同的看法,然而,可以預料又會出現有些有心人士又要怪罪是現在的執政黨才會產生通姦罪除罪化的結果,之後又要汙名化大法官或是其他無辜的人(希望臺灣不要出現這種人,如果有這種人,建議他們先理解我國五權分立的憲法原理與運作)。

  通姦罪的處罰,回歸法律規範的理由,是規範雙方對婚姻的忠誠的義務。如果違反,會造成家庭的負面影響,如果再加上雙方又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下,對子女的成長不可避免有著負面的影響。基於此理由,訂定刑罰予以制裁。但,通姦的處罰對象,除了背叛婚姻者,還有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處罰對象通姦與相姦的兩人或多人。然而,在刑事訴訟法中,賦予元配(被背叛者)對背叛婚姻者撤告,在現行規範下,產生只處罰第三者,反而始作俑者的出軌的背叛者,可以因為元配的撤告或宥恕,不必受任何處罰。在實務運作上,有時會發生上述情形。

  釋憲解釋文後,通姦者是不是會變多,後續從民事案件以年度對比來看。無論變多或變少,只能代表締結婚姻的人道德感高低而已。此外,除罰化後,受害者只能尋求民事訴訟途徑,這代表著受害了,要先墊付一筆高額的訴訟費,甚至於律師費。付不出訴訟與相關費用的經濟弱勢的受害者,可能無法得到公道。從最近發生的親身經驗,明明行政機關應該積極處理違章建築的問題,卻不處理,反而,要讓受害的人民墊付費用向民事庭提出訴訟,至今,三年了,被加害人們言語侮辱、法庭上囂張責罵浪費司法資源、法官偏頗甚至提出不合理要原告墊付費用鑑定加害者的違章建築材質。這就是,隨時可能發生的情節。

  想告訴那些受傷的人,你們有你們的生活的價值,不告他,離開他,雖然,很痛,但值得,你拿回屬於你專屬的人生,你的時間不會因為牠而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