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2 15:27:23布魯斯

回應中央社:中央社反滲透法報導並非「假新聞」…只是「不實新聞」



中央社反滲透法報導並非「假新聞」只是「不實新聞」

 

 

我收到中央社來信,居然是存證信函,指稱我在2019.12.31關於反滲透法的記者會上,批評中央社做「假新聞」,已經妨害中央社名譽。

先說我的結論與回應:

一、  中央社的報導確有法律上嚴重錯誤、粗糙、誤導之處。

二、  如果他們硬要說「假新聞」僅指「故意造假」,那我可以修正為「不實新聞」。

以下是說明:

1.  中央社在2019.12.28的「反境外滲透干預各國相關立法報你知」報導中,簡述澳洲、美國、英國、加拿大、紐西蘭等國的法令,並表示「目前多個西方民主國家都有推出或進行類似立法,以因應境外勢力滲透、干預」。

2.  但這些國家的立法,與當時尚未通過之「反滲透法草案」(大致上也就是現在已經施行的「反滲透法」)大相逕庭,根本不能說是「反滲透法」甚或「相關立法」。其中重要差異包括:

a、 名稱上、外觀上,這些國家的法律都不叫做「反滲透法」。滲透本質上就不是一個法律概念。

b、內容上,這些國家的法律或處罰間諜破壞行為,或對外國政府代理人要求登記。都不像我國的「反滲透法」那樣,大幅禁止、處罰原本和平、合法之行為(如:國民參加競選造勢遊行,也可能遭第四條所禁止)。

c、 我國之反滲透法第二條將中國大陸所有的政府機關機構(包括學校)以及許多台商企業,都涵蓋在「滲透來源」範圍;同時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又禁止(處罰)國民從事原本合法或無罰則之行為,其範圍之廣,對國民政治自由干預之深,絕非其他國家所能及

3.  我認為,只要把我國的反滲透法細看一遍,對照所謂的「各國法制」,必然知道其明顯有別。中央社居於國家通訊社之地位,在介紹時,理應有更嚴謹的分析與評論。而不是輕易拿各國顯不相同的立法來類比,忽視了我國反滲透法(當時還是草案)在結構上的嚴重瑕疵這樣的報導,有著不實而引人錯誤的資訊,實非中央社所應有之表現

4.  所謂「假新聞」一詞,本非法律要件或法學概念,而是一個較寬鬆的社會用語。新聞中有明顯錯誤,在中文習慣用語,或一般社會觀念上,當然也可能以「假新聞」稱之。尤其中央社身為國家通訊社,在政府大力推動政策時,卻一反以往嚴謹查證與用語的傳統,急忙推出這個經不起法學檢驗的報導,自應容許批評。

5.  不過呢,中央社在來函中,表示「假新聞」應指「蓄意杜撰」,是「有目的」的產物,與「因為倉促、不小心、偏頗等原因所導致的『新聞報導瑕疵』有別」。所以,「『有瑕疵』與『假新聞』應分屬二事」。雖然我對這個「假新聞」的定義,有所保留。不過顧念撰稿記者與中央社工作人員,並非法律專業。雖然報導錯誤、不完整、誤導,但並非惡意造謠,而只是出於粗率查證與研究不足所致,而且在此也承認自己可能是「瑕疵報導」故本人願意修改對中央社報導之評語,由「假新聞」改為「不實新聞」。

6.  願中央社今後能堅守新聞倫理,對有重大爭議之法律或其他事件,做更完整的、兩面俱呈的報導,以符國家通訊社之應有素質。同時,作為重要之媒體,中央社接受各界的批評指正,亦屬應有之責。日後若中央社又有「不實報導」或「瑕疵報導」之情形,我仍將繼續提出批評。

 

存證信函頁一




存證信函頁二






存證信函頁三






存證信函頁四






存證信函頁五








存證信函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