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聲請再議狀陳秀里真本事
刑事聲請再議狀
原審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度偵字第6614號
裁判地址:708-46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電話:(06)295-9731~50 傳真:06-2985446
和股檢察官盧駿道、書記官謝秀惠
受文者:
請台南地方檢察署 轉呈
臺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檢察長 張清雲 辦理
地址:70003 臺南市中山路170號。電話:06-2282111 / 0911342793
傳真:06-2251684
告訴人:
陳孝華 住台南市東區崇德4街7巷18號5樓
被告:
陳秀里 70歲(民國38年2月2日生)國民身分證字號:R200867673號
住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三段523巷156號
不服聲請再議的理由如下:
一、任何裁判必須「將心比心,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不得違反道理、真理、天
理,天經地義。
二、所謂「自由心證」不能檢察官「自由亂證」,睜眼說瞎話,閃避告訴人的主
張或論述,胡說八道「不起訴處分」,若檢察官侵權行為,還能逍遙法外,有權無責,違反民主法治精神,眾所皆知,依法不能打折。
三、本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度偵字第6614號和股檢察官盧駿道、書記官
謝秀惠共犯混淆視聽,以假亂真,濫權霸凌枉法裁判,爰依法提請再議聲請事,事證如下:
(一)檢察官盧駿道並未釋出任何「物證」,直接聽信被告胡說八道當真,枉法
裁判罪證明確之一: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6月1日南市社團字第1070608162號書函,只用在「准予報備」,並非「審查通過」,檢察官盧駿道預設立場護貪,共犯貪污,罪證明確。
(二)檢察官盧駿道故意傳訊共同正犯當證人,枉法裁判罪證明確之二:所傳
證人常務監事陳永鎮於偵查中聲稱:「財務長陳婉萍係由其介紹到宗親會服務」,「圈內自己人自己辦」,已違反利益迴避原則,檢察官盧駿道預設立場護貪、又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共犯貪污,罪證明確。
(三)檢察官盧駿道故意不查被告支付新台幣7萬8千元給內人的所謂「總幹
事本告訴人的工作費」,濫行聽信一面之詞,枉法裁判罪證明確之三:檢察官盧駿道預設立場護貪、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又濫行聽信一面之詞,共犯貪污,罪證明確。
(四)檢察官盧駿道故意不查本宗親會的「組織章程」,係本宗親會會員們應該共同遵守的「遊戲規則」,枉法裁判罪證明確之四:從頭到尾,檢察官盧駿道從未檢視本宗親會的「組織章程」,預設立場護貪、違反利益迴避原則、又濫行聽信一面之詞、無視應該共同遵守的「遊戲規則」,共犯貪污,罪證明確。
綜上所陳,判認被告陳秀里不起訴處分,實難令告訴人信服。為此特於法定期間內,狀請 鈞署鑒核,懇請 鈞署續行偵查,嚴懲不法,共維社會公序良俗,至盼!
謹 狀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轉呈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公鑒
請讓證據說話
具狀人:
陳孝華 謹上
上一篇:台灣民進黨警察也是詐騙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