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消費者有「知的權利」,也有不被詐騙的權利
刑事告訴狀
受文者: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邢泰釗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電話:(02)2314-6881
傳真:(02)23880870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八年八月一日星期四
文號:
陳博刑告北地檢字第10808010401號
密等:
可受公評之事(普通)
根據:
台灣大哥大108年07月電信費繳款通知單及補印通話明細單。
告訴人:
國際法學及語文教育學超級雙博士陳昱元老師,男,44, 12, 7生。
被告(涉嫌人):
一、林俊隆:台灣大哥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地址:10479臺北市中山區合江街17巷15號4樓之8室
Address: Room 10, 4th Floor, No. 15, Lane 17, Hejiang Street, Zhong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10479 R.O.C.
二、蔡明忠: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Address: 12th Floor, No. 88 Yanchang Road, Xinyi District, Taipei, Taiwan, 11072, the Republic of China(R.O.C.)
三、代號B0660陳小姐:拒絕吐露真實姓名,自稱代表公司,表明黑箱作業,胡說八道,詐騙客戶,妨害公司名譽,不必負責,無知權責相符道理。
告訴聲請:
一、請查明108年7月分帳單突然劇增的真相。
二、請撤銷不實帳單部分。
三、請依侵權判賠行為。
四、請還我電話號碼,否則以侵占罪判刑。
五、無條件解除契約。
六、本案涉及偽造業務文書罪、詐欺罪、背信罪、妨害名譽罪等。
事實真相、法律規定、及證據等如下:
一、每次帳單二個月計,在新台幣1000元以下,本人不會細究,這次6及7月
分帳單高達新台幣1305元,本人大吃一驚,乃去台南永康大灣店申請明細,幾天後寄達寒舍,在通話明細上赫然發現市內通話有四通怪異的通話收費,乃再到台南永康大灣店申訴,要求查明這四通電話的來龍去脈,台南永康大灣店影印後當場傳真給公司,本人回家靜候消息。
二、公司第一次回消息,多出的新台幣500元不用繳;第二次回消息,多出的新台幣500元,只能不用繳新台幣300元;第三次代號B0660陳小姐回消息,多出的新台幣500元,也一定要繳。
三、全台灣在英明的政府領導下,上下交相賊,左右都是盜,本人不能不明不
白被騙乃希望查明原因,避免事件重演詐財不斷。有問題的電話是:063308377(6月26日收費新台幣235.2元)、062371218(7月2日收費新台幣179元)、062309731(7月4日收費新台幣103元)、0282367360(7月8日收費新台幣103.3元)。
四、本消費者有「知的權利」,也有不被詐騙的權利,台灣大哥大不但違反「誠信原則」,還三番五次前後言詞不一,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請儘速偵查起訴,共為社會公序良俗,至盼!
謹 呈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邢泰釗先生 公鑑
告訴人:留美研究所學人兩岸關係座談會主席、革命實踐研究院第135 期政治
人才培訓班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語文法資管教育學超級雙博士陳昱元老師
證據如后:請讓證據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