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進黨警察也是詐騙集團
刑事非常上訴聲請狀
檢察總長 江惠民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
電話:(02)2316-7000傳真:(02)2316-7684
請轉呈
最高法院院長 鄭玉山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電話:(02)23141160
受文者副本:
地址:70802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電話:(06)295-6315
二、台灣台南地方檢察署署長 林錦村先生
地址:708-46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電話:(06)295-9731~50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一
密等:
可受公評之事(普通)
根據:
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己股執行檢察官陳狄建所製發案號108年執字第4389號妨害名譽案傳票命令。台南市北門路博愛派出所所長「張簡旻正」及警察「陳正利」,利用電腦「合成拼圖技術」,偽造「臨時停車違規罰單」,經本當事人上訴指控後,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法官莊政達、法官蔡盈貞不予理會,弄假成真,詐騙我錢財,事態嚴重,請依法准予聲請「非常上訴」。
聲請事項:
一、請重啟調查審議,還我憲法人權。
二、請利益迴避。
三、請起訴共犯被告們。
四、請依侵權行為判賠,項目依法可有:妨害名譽、妨害身體健康、債務積欠等。
說明:
一、當時開庭檢方所提證據有二:機車違停及交車違停。
二、機車違停台南市政府已撤銷罰單,證實共犯被告強姦人權,本當事人提出告訴,一五一十說明真相,文貼網路提請路人小心,那是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不罰、為自我權益防禦不罰的「犯罪阻卻事由」,何來被判刑判賠?台灣政府詐騙集團當權嗎?警方、檢方、法官還利用「電腦合成拼圖假證物」在庭上秀出,這是甚麼民主法治社會?
三、有關驕車違停案
警方、檢方、法官利用「電腦合成拼圖假證物」在庭上秀出,本人當場指
控,不為法官理會,共犯被告詐欺、瀆職罪等,請起訴判賠。
當時確實證據如下:
聲請人:
國際法學及語文教育學超級雙博士陳昱元老師,男,44, 12, 7生。
本聲請人近18年來,長期受盡台灣政府貪污集團當權幫派人權迫害,服務教育界已有43年之久,不給領退休金及資遣費,行政院及司法院充當當權既得利益者守護神,以假亂真,造謠、抹黑、栽贓、嫁禍,以成就牠等畜生高官幫派的貪污圖利害人利己現況。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加害本聲請人的第一線畜生有: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陳正男(成大退休目前在崑大兼任爽領雙薪中)、林輝政(校長期滿回台大工程科學系專任教職誤人子弟,目前任職春雨螺絲公司董事長繼續貪污中)、蕭泉源(校長任期屆滿回基隆海大食品科學系專任教職造業中)、王瑩瑋(妻康桓甄也任職澎科大餐旅管理系,謀害本聲請人前鋒主謀凶手,意圖連任校長校教評會通過不信任投票不得不下台)、翁進萍(與其弟翁平勝一起任職澎科大水產養殖系,極盡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等,牠等畜生幫派校長們有志一同,為了貪污圖利,不惜羞辱自己人格,連續抹黑、栽贓、嫁禍、加害本聲請人。因上樑不正下樑歪,教育部官員教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們,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貪污圖利背書,從未調查事實真相,逕行駁回訴願,圖利委員律師們前往法院當辯護律師賺取骯髒錢。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為了自己貪污圖利,把本聲請人因校長濫權妨害著作外審升等權不得不提出「告訴」的保護自我人權事曲解為「行為不檢」、把本聲請人所受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曲解為「行為不檢」、以本聲請人「學生評鑑分數低」為理由曲解為「教學不力」,96年8月14日起停聘一年,97年8月14日起,以同樣的理由,再第二次停聘一年,於99年3月29日行政院教育部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原澎科大議決事項不予維持,學校應另為適法處置。」豈料,當時校長蕭泉源濫權霸凌貪污圖利意志堅定,100年6月23日校長蕭泉源決定不予復聘並予解聘,教育部100年12月22日臺人(二)字第1000221530E號同意解聘並請學校以「永不適任教師」行文教育部列管。一般人皆知:因著作外審升等權遭到迫害,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告訴」或「起訴」,那是「憲法訴訟權」,何來「行為不檢」?把本聲請人所受學校校長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那是「秘密通訊權」何來「行為不檢」?本聲請人與「學生教學評鑑分數」間,那是「學術自由權、教學專業自主權」,何來「教學不力」?更何況還有老師教學評鑑分數比本聲請人低,又電算中心接受校長指示偷改教學評鑑分數,這是什麼校園社會公平正義?本聲請人「年年通過教師評鑒」及任教以來曾經三次受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中油公司董事長朱少華涉及貪污,國家下令「退休」靜待司法調查,為什麼本聲請人服務教育界45年不能辦退休?今天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的訴願委員會委員們還有臉說「因你非現職人員不得辦退休」,倒果為因,嚴重觸犯「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該法律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污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污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不會被採納。這一當權幫派詐騙集團們欠缺法律學識、不具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外,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都嚴重不足,簡直是衣冠禽獸、禽獸不如,中華民國政府衣冠禽獸、禽獸不如正在當權逍遙法外中,台灣良民情何以堪?
共犯被告:
六、莊立均: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起訴檢察官。
以上句句屬實,鉅細靡遺,請抽絲剝繭,詳細調查再審議,以懲不肖,至盼。
此 致
檢察總長 江惠民先生
轉呈 公鑒
最高法院院長 鄭玉山先生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一
證據:請讓證據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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