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8 11:05:45JamesYuanChen

台灣民進黨是掛牌詐騙集團又見證

刑事聲請反訴再審狀(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

受文者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 葉居正先生

地址:70003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70號。

電話:(06) 2283101(代表號)。傳真: (06) - 2288523

案號: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簡上字第369號。股別:國股

反訴再審之聲請:

一、請依法偏頗判決利益迴避進行,前涉案檢察官及法官應迴避。

二、請再審證據:機車臨時違停交通局已撤銷罰單,警方偷拍照開罰已證實。汽車臨時違停在法庭上檢察官所秀出相片證據是假的。警方及檢察官用本當事人從未見過的「拼圖合成假證據當真證據辦」,枉法裁判證據確鑿。

三、請還我憲法人權:健康權、生命權、人格權、及財產權。

四、請依法侵權行為賠償本反訴人損失。

五、賠償金額請法院精算後定奪。

證據:

聲請人(反訴人):

國際法學及語文教育學超級雙博士陳昱元老師,男,44, 12, 7生。

聲請人近18年來,長期受盡台灣政府貪污集團當權幫派人權迫害,服務教育界已有43年之久,國家不給領退休金及資遣費,行政院及司法院充當當權既得利益者守護神,以假亂真,造謠、抹黑、栽贓、嫁禍,以成就牠等畜生高官幫派的貪污圖利害人利己事實。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加害本聲請人的第一線禽獸不如畜生如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陳正男(成大退休目前在崑大專任教職爽領雙薪中)、林輝政(校長期滿回台大工程科學系專任教職繼續誤人子弟,目前任職春雨螺絲公司董事長繼續貪污中)、蕭泉源(校長期滿回基隆海大食品科學系專任教職造業中)、王瑩瑋(妻康桓甄也任職澎科大餐旅管理系,謀害本聲請人前鋒主謀凶手,意圖連任校長校教評會通過不信任投票不得不下台)、翁進萍(與其弟翁平勝一起任職澎科大水產養殖系,極盡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等。牠等畜生幫派校長們有志一同,為了貪污圖利,不惜羞辱自己人格,連續抹黑、栽贓、嫁禍、加害本聲請人。因上樑不正下樑歪,教育部官員教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們,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貪污圖利背書,從未調查事實真相,逕行駁回訴願,圖利委員律師們前往行政法院當辯護律師賺取骯髒錢。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為了自己貪污圖利,把本聲請人因校長濫權妨害著作外審升等權不得不提出「告訴」保護自我人權事曲 解為「行為不檢」、把本聲請人所受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曲解為「行為不檢」、以本聲請人「學生評鑑分數低」為理由曲解為「教學不力」, 96814日起停聘一年,97814日起,以同樣的理由,再第二次停聘一年,於99329日行政院教育部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原澎科大議決事項不予維持,學校應另為適法處置。」豈料,校長蕭泉源濫權霸凌貪污圖利意志堅定,100623日校長蕭泉源決定不予本聲請人復聘並予解聘,教育部1001222日臺人()字第1000221530E號同意解聘並請學校以「永不適任教師」行文教育部列冊監管。一般人皆知:因著作外審升等權遭受迫害,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告訴」或「起訴」,那是「憲法訴訟權」,何來「行為不檢」?把本聲請人所受學校校長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那是 「秘密通訊權」何來「行為不檢」?本聲請人與「學生教學評鑑分數」間,那是「學術自由權、教學專業自主權」,何來「教學不力」?更何況還有老師教學評鑑分數比本聲請人低,又電算中心接受校長指示偷改教學評鑑分數,請問這是什麼校園社會公平正義?本聲請人「年年通過教師評鑒」及任教以來曾經三次接受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中油公司董事長朱少華涉及貪污,國家下令「退休」靜待司法調查,為什麼本聲請人服務教育界45年不能辦退休?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及今行政院長蘇貞昌的訴願委員會委員們還有臉說「因你非現職人員不得辦退休」,倒果為因,嚴重觸犯「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該法律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污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污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不會被採納。這一當權幫派詐騙集團們欠缺法律學識、不具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外,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都嚴重不足,簡直是衣冠禽獸、禽獸不如,中華民國政府衣冠禽獸、禽獸不如正在當權逍遙法外中,台灣良民情何以堪!本受害人今又受台南地方法院、台南地檢署、及博愛派出所警察濫用「合成拼圖當假證據詐財」,本當事人不但在開庭時指出,也在後來遞狀「聲請證據調查」,豈料未受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國股審判長法官孫淑玉理會,請還我清白,請賠償我損失。

共犯被告:

被告一:孫淑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國股審判長法官。

        地址:70802 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電話:06-2956566

        傳真:06-2956315

(一)故意無視警察及檢察官在庭上所提「拼圖合成假證據」及「串

供偽證言」。

(二)故意無知刑法第311以善意發表言論,不罰:因自衛、自辯

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謀害本受害人證據確鑿。

(三)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

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被告二:莊政達,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國股受命法官。

        地址:70802 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電話:06-2956566

        傳真:06-2956315

        助紂為虐,拿香跟拜,信徒拜神,莊政達拜魔

被告三:蔡盈貞,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國股陪席法官。

        地址:70802 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電話:06-2956566

        傳真:06-2956315

        無知「聯合國大會世界人權宣言」、無知「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更無

        知「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權」,混吃等死外,還泯滅人性禍國殃民,

        顯然人民納稅及受重罰係用來豢養民進黨總統蔡英文政府流氓,強盜

        幫派當權執政之名,不脛而走,忠厚老實的台灣人引以為辱。日前發

        佈通緝捉拿「士可殺不可辱的正人君子陳昱元博士」的鬧劇又見證

        了。

被告四:吳坤城,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辨股檢察官。

        地址:70846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

        電話:(06)295-973150。傳真:06-2985446

        庭訊時當場指揮審判長法官孫淑玉:不用在交叉詰問時警方回答刑法

        311條的犯罪阻卻事由規定。與警察共犯詐財罪證明確。

被告五:莊立鈞,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術股檢察官。

        地址:70846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10號。

        電話:(06)295-973150。傳真:06-2985446

        一而再、再而三地偽造公文書,濫權迫害無辜臺灣良民,已臻非常不

        適任檢察官境界,法務部部長邱太三為了濫權整肅異己,故意有視無

        睹臺灣台南地檢署檢察長張文政、檢察官莊立鈞等連續犯、累犯、慣

        犯、共犯迫害通過教師評鑑的資深優良教師陳昱元博士的退休權領取

        退休金外、還迫害內人被詐騙集團黃清雄等詐騙的394萬元的討回財

        產權、更迫害資深優良教師陳昱元博士及內人免於恐懼的自由權。日

        前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三日發佈通緝令,以陳昱元博士所提「刑

        事告訴狀」控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周章欽、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虞股檢察官張靜怡枉法裁判騙集團黃清雄詐欺等詐騙

        罪,公佈在不詳網站供人閱讀,公然侮辱檢察官罪為由,下令要台南

        市警察局緝捕到案」,大約民國107年六月十三日當晚七時左右太子廟

        派出所便衣警察到訪、接著台南市保安大隊電話06-2565529恐嚇今晚

        要捉人、緊接著台南市文賢派出所穿制服的警察林聖哲及穿便服的人

        張文仁要來抓人。穿制服的警察林聖哲虛與委蛇在騎樓下與陳昱元博

        士聊天、穿便服的張文仁拼命在外打電話,後來穿清綠色便服的所長

        江俊億、及穿黑色便服的林毅涵開著白色驕車趕到,大約該晚8:40

        左右,四人強行用手銬把陳昱元博士強押上車帶回文賢派出所,在路

        上故意迂迴繞路,回到派出所已經晚上10:20分。當時陳昱元博士發

        問:時間這麼晚了,依法還可以製作筆錄嗎?應該趕快把我送到地檢

        署偵訊,警察答:依法你可以申請「提審」,陳昱元博士立即填寫「提

        審申請書」,警察傳真給地方法院,地方法院表示下班時間沒人可以批

        閱,要等明天法官上班時才可以批示。再來,文賢派出所警察把陳昱

        元博士送到「台南歸仁分局刑事組繼續虐待」,晚上12時左右硬要把

        陳昱元博士推入地下室牢房,陳昱元博士以「刑事判決未確定之前,

        人人以無罪論定及個人有潔僻及頭正在痛為由,拒絕入監」,囚房管理

        人只好坐在陳昱元博士旁辦公桌陪渡,過了一段時間,刑事組一位年

        青的過來客氣地說「陳昱元博士可以先到地下室牢房看看可否在那兒

        睡覺過夜,如果不喜歡再上來」,本人下去了解,選了一間牆璧上沒有

        潮溼的牢房住進睡覺,其間因臭氣撲鼻而來醒來二次、牢房監控警察

        換班醒來一次、二次醒來小便。614日早上回坐刑事組辦公室,主

        辦人要求配合辦理照相及按指紋留底。到了10:40陳昱元博士問:「為

        什麼還不送台南地方法院?」主辦人回答:「等候批准通知」;陳昱元

        博士再問:「為什麼不問何時可以批准?」主辦回答:「十一點半以前

        到」。10:53出發,抵達台南地方法院時送進牢房報到。召開「提審

        庭」時,本陳昱元博士主張:「審查『程序正義』及『實體證據』兩大

        項」,法官鄧希賢表示:「只審『程序正義』」,結果以「文賢派出所有

        通緝令當憑據,未有違法抓人問題」;本陳昱元博士再問:「本通緝令

        是全台南市通緝、還是全臺灣通緝、還是全世界通緝?陳昱元博士轄

        區是馬廟派出所,為什麼文賢派出所可以越區抓人?」法官鄧希賢表

        示:「都可以抓」。至於抓人過程及方法不予置評。繼續前往地檢署報

        到,又看到「牢房報到」,主辦警察要本陳昱元博士出示證件,本當事

        人告知「被警方強押上車,不但什麼都沒帶,連鞋子都沒穿」,主辦警

        察隨即安排進入另一牢房等待,並吩咐一點半上班時間後再辦理;本

        人問:「可否了解本案幾點開庭?」。主辦警察答:「無法了解,檢察官

        有可能先辦其他事後再開庭」。下午2:30左右,非常不適任的檢察官

        莊立鈞開庭;出示卷宗「公然侮辱證據是106710 日掛在不知

        名的網站告訴狀」,問:「這是你的網頁嗎?」答:「這可能是我的告訴

        狀內容,但不是我的網頁。更何況我的部落格全面被封瑣、臉書經常

        被禁貼文。我通常寫出告訴狀我會電腦自動轉寄,轉寄給誰我不在

        乎,因這是秘密通訊權,沒有什麼違法問題,更何況這是可受公評之

        事、自我權益保護權之事。我個人不認同偵查不公開,因『真相』比

        『名譽』重要,更何況有『真相』不會有損壞『名譽』的問題。本人

        從不說謊,說話寫作一定有事實依據,針對事實的公評,不管是冷嘲

        熱諷、KUSO鬧據、詛咒謾罵都是我言論自由權。」檢察官莊立鈞問:

        「你沒有惡意嗎?」陳昱元博士答:「本修行人不會有惡意,如果有惡

        益傷害人,那修行就白修了。如果檢察官對於本人指控有不舒服的感

        覺,我願意道歉。畢竟事在人為,控告檢察官枉法裁判不指名道姓,

        其他優秀檢察官跟著蒙冤,有失公道。」

被告六:江俊億,台南市文賢派出所所長。

        地址:台南市仁德區成功里二仁路2600號。電話:06-2661788

        後來與穿黑色便服的警察林毅涵開著白色的驕車趕到,所長江俊億親

        自下令把本當事人強制押走,在林毅涵把本當事人雙手強制扭轉向後

        扣手銬時,其他三位警察抱住我,所長江俊億還用手臂掐住我脖子不

        得呼吸,強推我進警車,當時狼狽不堪,痛苦萬分。身上什麼都沒

        帶,打著赤腳。左手肘扭傷疼痛,左手腕手銬割傷也疼痛。高血壓發

        作頭痛。「士可殺不可辱」,一路上身上靈不斷喃喃自語「我要自殺!

        我要自殺!我要自殺!……」當時大約13日晚上8:40分,牠等在路

        上故意迂迴繞路,回到派出所已晚上10:20分。當時陳昱元博士發

        問:時間這麼晚了,依法還可以製作筆錄嗎?應該趕快把我送到地檢

        署偵訊,警察答:依法你可以申請「提審」,陳昱元博士立即填寫「提

        審申請書」,警察傳真給地方法院,地方法院表示下班時間沒人可以批

        閱,要等到明天法官上班才可以批示。再來,文賢派出所警察把陳昱

        元博士送到「台南歸仁分局刑事組繼續虐待。」

被告七:林毅涵,台南市文賢派出所便衣警察。

        地址:台南市仁德區成功里二仁路2600號。電話:06-2661788

        後來與所長江俊億趕到現場,強制押制本當事人捉拿本當事人,並恐

        嚇本當事人不配合就是「妨害公務」,便衣警察林毅涵觸犯妨害自由

       「強制罪」,很嚴重的「妨害行動自由強制罪」、觸犯「恐嚇罪」、觸犯

       「傷害罪」、觸犯「妨害名譽罪」、觸犯「瀆職罪」等證據確鑿,濫權結

        夥霸凌罪證明確,請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被告八:張文仁,台南市文賢派出所便衣警察。

        地址:台南市仁德區成功里二仁路2600號。電話:06-2661788

        與制服警察林聖哲開警車先到現場,林聖哲虛與委蛇在騎樓下與本當

        事人聊天,牠則拼命在外打電話,應是聯繫所長江俊億及便衣警察林

        毅涵前來合力押走本當事人的電話呼叫。如同漁夫補條大魚,趕快呼

        朋引伴撈起大魚,異口同聲「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大魚猛幹「畜牲行

        徑,換來天上飛來的橫禍」。

被告九:林聖哲,台南市文賢派出所穿制服警察。

        地址:台南市仁德區成功里二仁路2600號。電話:06-2661788

        與文賢派出所便衣警察張文仁開警車先到現場,趁著便衣警察張文仁

        在外撥打行動電話呼朋引伴前來捉拿本當事人時,與本當事人虛與委

        蛇在騎樓下聊天,扮演本案詐騙集團的「車手」角色。由於牠的牽針

        引線連線,本詐騙集團才有機會異口同聲共讚「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大魚也因此痛幹「畜牲行徑,換來天上飛來的橫禍」。

被告十:周章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電話:(07)2161468

        廉政服務專線:(07)2161463

        包庇詐騙集團詐財犯罪,共同正犯詐欺罪、背信罪、偽造公文書罪、

        瀆職罪等已司空見慣。高雄地方檢察署貪污檢察官井天搏貪污10億判

        11年半,竟然可以逍遙法外,逃到國外享受人生,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的存在還有正當性嗎?奉公守法程度,已違信賴保護原則。由於

        偵查不公開,檢察署檢察官暗藏了貪污的大好機會。裁判書查詢查不

        到告訴狀內容、當然更看不到告訴或告發證據。違法簽結的案子,絲

        毫不留痕跡。換句話說,檢察官的貪污惡行不留痕跡,再加上違反利

        意迴避原則的操作,檢察官貪污圖利事證一定絕跡。難怪臺灣檢察官

        不是行徑囂張跋扈,就是目中無人、目無法紀,簡直不食人間煙火,

        遑論「接地氣」辦案了。不知民間疾苦的事實隨處可見,臺灣良民有

        目共睹。設在總統府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是假會議,本當事人曾

        提出司法改革健言被退件了。曾看到影片內容民進黨總統蔡英文強勢

        主導議題按其見解決議。司法皮行政骨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專為貪

        污圖利辦公,不管是制度裡暗藏的問題,魔鬼藏在細節中,還是檢察

        官品德不端莊,根本嚴重欠缺專業倫理,濫權同流合污神人共怒。

        為光宗耀祖,造福子孫,天下興亡,匹夫有責,因覆巢之下無完

        卵。

被告十一:張靜怡,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虞股檢察官。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電話:(07)2161468

        廉政服務專線:(07)2161463

        傳債權人出庭應訊,但未見債務人被告出庭。依法法庭辯論內容才是

        法律根據判決基礎。本債權人出庭說明內容未在裁判書內記載,檢察

        官也未傳債務人出庭應訊或答辯或交叉詰問,直接以以下理由結案吃

        案「本案經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15058號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台端復提出告訴,經查,並非新事實、新證據;復查

        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各款規定的情形,依法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

        起訴。」檢察官張靜怡包庇詐騙集團詐騙錢財犯罪、包庇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95年偵字第15058號不起訴處分檢察官枉法裁判這是個

        新事實新證據,共同正犯詐欺罪、背信罪、偽造公文書罪、瀆職罪,

        罪證確鑿。

被告十二:王陸燈,共犯被告詐騙集團「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

        人。

        地址:80787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6596樓。電話:07-3906277

        地址:70159台南市東區東明里東安路96

        涉嫌行賄檢察官,詐騙所得與檢察官朋分花用,既使證據歷歷在

        目,檢察官有看沒到,共犯事蹟敗露,檢察官還可以告發告訴人,以

        得完全滅跡,案子胎死腹中,永無翻身之地。

被告十三:張源政,共犯被告詐騙集團「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人。

        地址:80787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6596 電話:07-3906277

        地址:70159台南市東區東明里東安路96

        涉嫌行賄檢察官,詐騙所得與檢察官朋分花用,既使證據歷歷在目,

        檢察官有看沒到,共犯事蹟敗露,檢察官還可以告發告訴人,以得完

        全滅跡,案子胎死腹中,永無翻身之地。

被告十四:黃清雄,身分證字號E102650889「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

        案主謀與車手。

        地址:70957台南市安南區府安路51442號之1

        地址:70159台南市東區東明里東安路96

        地址:80787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6596樓。電話:07-3906277

        收錢及寫單據由牠來。涉嫌行賄檢察官,詐騙所得與檢察官朋分花

        用,既使證據歷歷在目,檢察官有看沒到,共犯事蹟敗露,檢察官還

        可以告發告訴人,以得完全滅跡,案子胎死腹中,永無翻身之地。

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事: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

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之規定,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二、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術股檢察官莊立鈞,一而再、再而三地偽造公文

書,濫權迫害無辜臺灣良民,已臻非常不適任檢察官境界。連續犯、累犯、慣犯、共犯迫害資深優良教師陳昱元博士的退休權領取退休金外、還迫害內人被詐騙集團「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車手兼簽約人黃清雄等詐騙的394萬元的討回財產權、更迫害資深優良教師陳昱元博士及內人免於恐懼的自由權。日前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三日發佈通緝令,以陳昱元博士所提「刑事告訴狀」控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周章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虞股檢察官張靜怡枉法裁判騙集團黃清雄詐欺等詐騙罪,公佈在不詳網站供人閱讀,公然侮辱檢察官罪為由,下令要台南市警察局緝捕到案」。請問:(一)本人不是通緝犯,更沒有逃亡之虞,為什麼被通緝虐待?(二)被通緝虐待,已依法提出侵權行為賠償,為什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國股審判長法官國股孫淑玉、受命法官莊政達、陪席法官蔡盈貞,在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簡上字第369號判決中隻字不提?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事證明確,請再審。

三、原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契約之解除失其存在,更何況本案並未解除

契約。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96  05  31日裁判字號96年台上字第1204號裁判要旨:「契約解除後,原契約溯及的失其效力,雙方當事人因而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如當事人因訂立契約而受有損害,是否仍得請求賠償,各國立法例有採選擇主義、契約利益主義或履行利益賠償主義者,我國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乃採履行利益賠償主義,認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因債務不履行所發生,屬原債權之變換型態,非因解除權之行使而新發生,條文所稱『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即係表明原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契約之解除失其存在。蓋自解除契約之效果而言,於契約有效期間,基於債務所為之給付,均應返還,始能回復契約訂立前之狀態,則契約有效時,基於債務所生之損害,亦應一併賠償,方可達回復原狀之趣旨,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即係在立法政策上,對於契約之溯及效力,酌加限制,允許當事人得就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請求賠償,亦即在此範圍內,契約之效力仍然存續,是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不分行使解除權之當事人抑或相對人,均不因契約之解除而失其存在。」為什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國股審判長法官國股孫淑玉、受命法官莊政達、陪席法官蔡盈貞,故意無知「雙方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事證明確,請再審。

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該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90  03  30日裁判字號90年台上字第576號裁判要旨:「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規定,該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倘執行名義為支付命令,執行債務人自得以支付命令成立後發生之異議原因事實,對執行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再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92  10  02 日裁判字號92年台上字第2138號裁判要旨:「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固定有明文,惟該項之修正意旨,在於無實體上確定力之執行名義,因未經實體上權利存否之審查,債務人實無抗辯之機會,乃就此項執行名義成立前,所存實體上權利義務存否之爭執,許由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以謀救濟。即債務人就實體上權利義務之存否,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尚得提起異議之訴。」本案債務人並未提出「異議之訴」,為什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國股審判長法官國股孫淑玉、受命法官莊政達、陪席法官蔡盈貞,故意無知「本案債務人並未提出『異議之訴』」,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張靜怡有簽結吃案的公權力嗎?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事證明確,請再審。

五、按刑法第 342 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

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詐欺背信罪)。詐騙集團幫派共犯檢察官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虞股檢察官張靜怡等「為本當事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係損害於本當事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事證確鑿,為什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國股審判長法官國股孫淑玉、受命法官莊政達、陪席法官蔡盈貞,故意視若無睹?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事證明確,請再審。

六、「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

    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

    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

    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本

    院釋字第三九六號、第五七四號解釋參照),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

    (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第二六六號、第二九八號、第三二三號、第三八

    二號、第四三0號、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

    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

    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

    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本院釋字第一六0號、第三七八號、第三九三號、第四一八號、第四四

    二號、第四四八號、第四六六號、第五一二號、第五七四號、第六二九

    號、第六三九號解釋參照)。」詐騙集團幫派共犯檢察官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虞股檢察官張靜怡等共犯無知「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人民權利

    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

    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為什麼臺灣台南

    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國股審判長法官國股孫淑玉、受命法官莊政達、陪

    席法官蔡盈貞,故意視若無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核心內容?重

    要證據漏未審酌事證明確,請再審。

七、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縱第一審已為駁回聲請之決定,上訴法院仍應予以

調查。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17年聲字第93號裁判要旨:「法院對於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調查其有無資力以為准駁,縱第一審已為駁回聲請之決定,若於上訴後更為聲請,已將事由釋明,上訴法院仍應予以調查,自不得僅以原審法院未許救助,遽將其聲請駁回。」為什麼臺灣台南

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國股審判長法官國股孫淑玉、受命法官莊政達、陪

席法官蔡盈貞,故意無知「縱第一審已為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決定,上訴法院仍應予以訴訟救助調查」?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事證明確,請再審。

八、當事人主導訴訟行為,未受一度裁判,可更行起訴。按有羈束力的判例字

18年上字第217號裁判要旨:「()凡關於訴訟程序之指導法院,為便利當事人計,固可以當事人某種錯誤之訴訟行為視為他種訴訟行為;但當事人所為某種訴訟行為並未錯誤,法院即不能反於其意思,視為他種訴訟行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提起訴訟,因起訴程式不備,致被駁斥者,其關於訴訟標的之事項,根本上並未受一度裁判,嗣後自可踐行程式,更行起訴。」為什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國股審判長法官國股孫淑玉、受命法官莊政達、陪席法官蔡盈貞,故意無知民國108322日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於「108年度訴字第79號」的違法裁定?法官童來好稱「上訴狀內容有提出上訴聲明,惟上訴聲明內容並非針對本院108313日民事判決內容為聲明,理由中亦非針對本院上開判決為陳述,如係針對本院上開其與原告張靜怡間請求刪除文章之判決內容為上訴,應另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又該部分係屬非財產權之請求,如提起上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但逾期未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亦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胡說八道讓人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臺灣台南

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國股審判長法官國股孫淑玉、受命法官莊政達、陪

席法官蔡盈貞,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事證明確,請再審。

九、債務之免除與否,屬於債權人之自由。按有羈束力的判例判決字號20年上

字第177號裁判要旨:「債務之免除與否,屬於債權人之自由,債務人決不能以其片面之意思,強迫債權人免除。即法院亦不得反於債權人之意思,而為強制免除之判斷。」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張靜怡「強迫債權人免除討債」,枉法裁判證據確鑿。為什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國股審判長法官國股孫淑玉、受命法官莊政達、陪席法官蔡盈貞,故意無知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張靜怡「強迫債權人免除討債」?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事證明確,請再審。

十、公務員不法侵害係侵權行為。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

1561號裁判要旨:「公務員與政府間雖為公法上之關係,若公務員於執行公務時,假公務上之權力,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服務機關私法上之權利者,仍非不得成立侵權行為。」共犯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張靜怡的「侵權行為」,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國股審判長法官國股孫淑玉、受命法官莊政達、陪席法官蔡盈貞共犯背書,難怪「作賊喊捉賊」也能成為司法公平正義的假形象。審判長法官國股孫淑玉、受命法官莊政達、陪席法官蔡盈貞,嚴重欠缺法律學識、不備法律知織、不具法律常識,遑論懷有「己 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事證明確,請再審。

十一、公務員違法責任。憲法第二十四條明文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

    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

    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渠等衣冠禽獸,唯錢是圖,不

    管怠忽職守是故意或過失,都應接受法律制裁,沒有濫權害人的法律責任

    豁免權。為堅持人人應為自己行為負責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理念,本案以

   「侵權行為求償」,請判賠。

十二、按有羈束力的民國 89  07  07 日大法官釋憲釋字第 509 號解釋

    文:「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

   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

   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

   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

   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

   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

   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

   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

   觸。」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國股審判長法官國股孫淑玉、受命法

   官莊政達、陪席法官蔡盈貞共犯背書,嚴重欠缺法律學識、不備法律知織、

   不具法律常識,更未懷有「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當然無知「對誹謗

   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更無知「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

   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

   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重要證據「釋字第 509 號解釋文」漏未審酌事證明

   確,請再審。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 葉居正先生 公鑒

 

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二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第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

請讓證據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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