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1 03:56:33JamesYuanChen

台南地院法官「王獻楠」有公權力逕行簽結吃案湮滅高官貪污圖利證據嗎?

刑事告訴狀

受文者

正本: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邢泰釗檢察長

    地址:10048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電話:02-2314 6881

二、臺灣檢察總長 江惠民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電話:02-2316-7000 

三、臺灣行政院長 蘇貞昌先生

    地址:10058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1 電話:02-3356-6500

副本:

一、總統 蔡英文女士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122 總機:(022311-3731

二、司法院長 許宗力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電話:0 2-2 3 6 1 8 5 7 7

三、監察院長 張博雅女士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2 

    電話:(02) 2341-3183

四、考試院長 伍錦霖先生 地址:11601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號

    電話:02-82366000

五、立法院長 蘇嘉全先生 地址:10051 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1

    電話:(02)2358-5858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十日星期一

速別:

最速件

密等:

普通(應受公評之事)

告訴之聲請:

一、請依法行政,還我憲法人權:工作權、人格權、生命權、財產權、退休權、言論自由權、秘密通訊權、教學專業自主權、訴訟權及訴願權。

二、請依法侵權行為賠償本告訴人損失。

三、賠償金額請學校、或教育部、或行政院精算後定奪。

證據:

一、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1128日發文字號「南院武民繼107年度訴字第1554-1669號」王獻楠枉法裁判函。

二、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1221日發文字號「南院武民繼107訴字第1554-1669號」王獻楠枉法裁判函。

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7127日發文字號「高行惠文字第10700005429號」院長楊惠欣把本告訴人「電子郵件書狀」轉給「最高檢察署」辦理。

本案枉法裁判焦點:

台南地院法官「王獻楠」有公權力逕行簽結吃案湮滅高官貪污圖利證據嗎?

告訴人:

國際法學及語文教育學超級雙博士陳昱元老師,男,44, 12, 7生。

告訴人近18年來,長期受盡台灣政府貪污集團當權幫派人權迫害,服務教育界已有43年之久,不給領退休金及資遣費,行政院及司法院充當當權既得利益者守護神,以假亂真,造謠、抹黑、栽贓、嫁禍,以成就牠等畜生高官幫派的貪污圖利害人利己事實。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加害本告訴人的第一線衣冠禽獸畜生有: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陳正男(成大退休目前在崑大專任爽領雙薪中)、林輝政(校長期滿回台大工程科學系專任誤人子弟,目前任職春雨螺絲公司董事長繼續貪污中)、蕭泉源(校長期滿回基隆海大食品科學系專任造業中)、王瑩瑋(妻康桓甄也任職澎科大餐旅管理系,謀害本告訴人前鋒主謀凶手,意圖連任校長校教評會通過不信任投票不得不下台)、翁進萍(與其弟翁平勝一起任職澎科大水產養殖系,極盡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等,牠等畜生幫派校長們有志一同,為了貪污圖利,不惜羞辱自己人格,連續造謠、抹黑、栽贓、嫁禍、加害本告訴人。因上樑不正下樑歪,教育部官員教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們,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貪污圖利背書,從未調查事實真相,逕行駁回訴願,圖利委員律師前往法院當辯護律師賺取骯髒錢。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為了自己貪污圖利,把本告訴人因校長濫權妨害著作外審升等權不得不提出「告訴」保護自我人權事曲解為「行為不檢」、把本告訴人所受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曲解為「行為不檢」、以本告訴人「學生評鑑分數低」為理由曲解為「教學不力」,96814日起停聘一年,97814日起,以同樣的理由,再第二次停聘一年,於99329日行政院教育部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原澎科大議決事項不予維持,學校應另為適法處置。」豈料,當時禽獸不如校長蕭泉源濫權霸凌貪污圖利意志堅定,100623日校長蕭泉源決定不予本告訴人復聘並予解聘,教育部1001222日臺人()字第1000221530E號同意解聘並請學校以「永不適任教師」行文教育部列管。一般人皆知:因著作外審升等權遭受迫害,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告訴」或「起訴」,那是「憲法訴訟權」,何來「行為不檢」?把本告訴人所受學校校長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那是「秘密通訊權」何來「行為不檢」?本告訴人與「學生教學評鑑分數」間,那是「學術自由、教學專業自主權」,何來「教學不力」?更何況還有老師教學評鑑分數比本告訴人低,又電算中心接受校長指示偷改教學評鑑分數,這是什麼社會公平正義?本告訴人「年年通過教師評鑒」及任教以來曾經三次受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中油公司董事長朱華涉及貪污,國家下令「退休」靜待司法調查,為什麼本告訴人服務教育界45年不能辦退休?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的訴願委員會委員們還有臉說「因你非現職人員不得辦退休」,倒果為因,嚴重觸犯「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該法律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污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污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不會被採納。這一當權幫派詐騙集團們欠缺法律學識、不具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外,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都嚴重不足,簡直是衣冠禽獸、禽獸不如,中華民國政府衣冠禽獸、禽獸不如正在當權逍遙法外中,台灣良民怎麼辦?今又遇上「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的台南地方法院濫用公權力的法官「王獻楠」,濫權以「形式主義」掩飾被告高官犯罪證據,違反「權責相符」原則,也破壞當年  蔣經國總統勵精圖治「消滅形式主義」的倡導,當然違反受理案子不得違反「程序上」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及「依法有據原則」、「實體上」要遵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台南地方法院濫用公權力的法官「王獻楠」很天才,把「高等法院」所收到的本告訴人的「電子郵件抗告狀」移轉給「台南地方法院」辦理,皇帝法官「王獻楠」逕行依「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辦法5條第1、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佯稱「不生文書之效力」,逕行簽結吃案。

被告:

地址:70802 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傳真:06-2956315

二、許哲萍: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繼股書記官。

地址:70802 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26081

事實、法律、證據:

一、按「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5 規定:

當事人或代理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非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併告知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帳號及傳送文書首頁應記載事項。第一項許可,法院得隨時撤銷之。前三項關於法院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或受託法官受囑託進行之程序時準用之。」法官王獻楠的第5條第1項為「當事人或代理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非於事件繫屬後經法院許可,不得為之。」本告訴人依法有權利申請「電子郵件送件」法官王獻楠故意不但不通知,還簽結吃案,濫權惡性重大。

二、按「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生文書提

出之效力:一、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或首頁之記載與受方收受者不符、無首頁可供核對或應添具所用書證影本而未添具。但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者,不在此限。二、當事人或代理人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法院許可,或經法院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撤銷許可。前項第一款本文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法官王獻楠的第10條第12款規定為「但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者,不在此限。」本告訴人依法有權利要求「王獻楠承認」或「王獻楠可以要求本告訴人補正」法官王獻楠故意濫權霸凌,無視本告人憲法人權,所為何來?當然是貪污共同正犯,請起訴判賠。

三、「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未經立法院通過後

    總統公布實施,法官王獻楠「非法律」當「法律」用,濫權霸凌包庇貪

    官污吏罪證明確,請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四、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濫權之禁止)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

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7條(執行職務之準則)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第22條(罰則)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第23條(包庇屬官之懲處)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處受懲處。」法官王獻楠意圖「有權無責」、心存惡念掩飾犯罪,其奸詐狡猾之法客行徑,有目共睹,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請以偵字案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五、把本告訴人「寄電子郵件舉發學校違法行政傷害本當事人憲法人權」事

實,解讀為「信件騷擾」「行為不檢」;事實上校長觸犯「洩密罪」,因電子郵件是法定「秘密通訊權」。把本告訴人「告違法官員」事實,解讀為「興訟」「行為不檢」;事實上校長觸犯「妨害名譽罪」,因「告違法官員」,一來是本告訴人法定「訴訟權」,二來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人人必須挺身舉發的公義行為;以本告訴人「學生評鑑分數低」解讀為「教學不力」,本告訴人與「學生教學評鑑分數」間,那是「學術自由、教學專業自主權」,何來「教學不力」?何況還有老師教學評鑑分數比本告訴人低,又電算中心接受校長指示偷改教學評鑑分數,這是什麼社會公平正義?96814日起停聘一年,97814日起,以同樣的理由,再第二次停聘一年,於99329日行政院教育部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原澎科大議決事項不予維持,學校應另為適法處置。」豈料,當時校長蕭泉源濫權霸凌貪污圖利意志堅定,100623日校長蕭泉源決定不予本告訴人復聘並予解聘,教育部1001222日臺人()字第1000221530E號同意解聘並請學校以「永不適任教師」行文教育部列管。一般人皆知:因著作外審升等權遭受迫害,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告訴」或「起訴」,那是「憲法訴訟權」,何來「行為不檢」?把本告訴人所受學校校長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那是「秘密通訊權」何來「行為不檢」?本告訴人「年年通過教師評鑒」及任教以來曾經三次受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表揚」。法官王獻楠不具法律學識、欠缺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更未胸懷「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識、連續犯、累犯、慣性、共犯以解聘本通過教師評鑑的資深優良教師為手段,圖利自己假借新人事安排機會貪污,這有絕對對價關係的貪污事件,前檢察官、法官視而不見,公然藉機詐騙裁判費第二次加害受害人,這是台灣司法毒素,牠等貪污畜生共犯們在人間社會裡享受西方極樂世界生活、混吃等死、禍國殃民、人做天看、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請以偵字案偵查起訴王獻楠,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六、法官王獻楠長期以來為教育部所屬各科室既得利益貪污集團持續貪污或維

    護既得貪污利益者一手遮天護航。心知肚明,「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們

    是由現職律師及行政院各部會重量級人士所組成。行政院各部會重量級人

    士通常就是「彼此護短」的常勝軍,現職律師更是本案「行政訴訟」的行

    政院訴訟代理人,臉皮厚得子彈打不穿,濫權霸凌駁回訴願後,去行政法

    院賺取行政院訴訟代理人骯髒錢。請問:「行政院訴願委員會」還有審理公

    益事件的正當性嗎?還有遵守信賴保護原則嗎?明目張膽知法玩法違反就

    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

    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三、身心障礙者。四、原住民。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

能力者。六、長期失業者。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連續犯、累犯、慣犯、共犯偽造公文書加害受害人,知法玩法、玩權弄術,自愚愚人、自欺欺人,螃蟹走路、囂張跋扈,橫行霸道、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急急如律令!請以偵字案偵查起訴王獻楠,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七、中油公司董事長朱少華涉及貪污,國家下令「退休」靜待司法調查,為什

    麼本告訴人服務教育界45年不能辦退休?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的訴願委員

    會委員們還有臉說「因你非現職人員不得辦退休」,倒果為因,嚴重觸犯

    「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該法律術語的邏輯是:如

    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污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

    污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不會被採納。請以偵字案偵查起訴王獻楠,

     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八、按民國 101727日大法官釋字第 702 號解釋文:「教師因行為不檢

    有損師道而不得從事教職案」系爭規定二限制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不

    啻完全扼殺其改正之機會,對其人格發展之影響至鉅。倘行為人嗣後因已

    自省自新,而得重返教職,繼續貢獻所學,對受教學生與整體社會而言,

    實亦不失為體現教育真諦之典範。系爭規定二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而

    未針對行為人有改正可能之情形,訂定再受聘任之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

    使客觀上可判斷確已改正者,仍有機會再任教職,就該部分對人民工作權

    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關機關

    應依本解釋意旨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系爭規定二之檢討修正,

    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限制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依大

    法官釋字第 702 號解釋文已失效,掛牌貪污集團守護神法官王獻楠濫權霸

    ,罪證確鑿,請以偵字案偵查起訴王獻楠,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邢泰釗檢察長

江惠民檢察總長      公鑑

蘇貞昌政院長

告訴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第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十日

證據:如后,請讓證據說話。

證據二:掛牌貪污集團守護神法官王獻楠濫權連續犯迫害告訴人個人法益人權!

證據三:掛牌貪污集團守護神法官王獻楠歧視本告訴人人,院長可以電子郵件辦理,牠簽結吃案,騙很大!

           

 
我要回應(本篇僅限會員/好友回應,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