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5 23:17:12JamesYuanChen

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引領「號股檢察官」假冒

刑事非常上訴聲請狀

受文者:

檢察總長  江惠民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

          電話:(02)2316-7000傳真:(02)2316-7684

          請轉呈

最高法院院長  鄭玉山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電話:(02)23141160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五日星期三

文號:

陳博抗北地檢字第10806050301

密等:

可受公評之事(普通)

根據:

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引領「號股檢察官」假冒「泰股檢察官」於中華民國1085 27日以「北檢泰號」1081708字第1080044763號書函吃案簽結本人所提個人法益的告訴案,意圖一手遮天掩飾共犯被告賴清德們犯罪證據,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署公然扮演掛牌司法詐騙集團連續犯、累犯、慣犯、共犯角色,為同夥貪污圖利算計,逼異己窮困潦倒,故意心存拖延時日逼迫異己自殺身亡結案了事,牠等禽獸不如泯滅人性、禍國殃民的角色扮演時來已久,請再審議還我活路。

聲請人:

國際法學及語文教育學超級雙博士陳昱元老師,男,44, 12, 7生。

本聲請人近18年來,長期受盡台灣政府貪污集團當權幫派人權迫害,服務教育界已有43年之久,不給領退休金及資遣費,行政院及司法院充當當權既得利益者守護神,以假亂真,造謠、抹黑、栽贓、嫁禍,以成就牠等畜生高官幫派的貪污圖利害人利己事實。一而再再而三的故意加害本聲請人的第一線畜生有: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陳正男(成大退休目前在崑大兼任爽領雙薪中)、林輝政(校長期滿回台大工程科學系專任誤人子弟,目前任職春雨螺絲公司董事長繼續貪污中)、蕭泉源(校長期滿回基隆海大食品科學系專任造業中)、王瑩瑋(妻康桓甄也任職澎科大餐旅管理系,謀害本聲請人前鋒主謀凶手,意圖連任校長校教評會通過不信任投票不得不下台)、翁進萍(與其弟翁平勝一起任職澎科大水產養殖系,極盡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等,牠等畜生幫派校長們有志一同,為了貪污圖利,不惜羞辱自己人格,連續抹黑、栽贓、嫁禍、加害本聲請人。因上樑不正下樑歪,教育部官員教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們,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貪污圖利背書,從未調查事實真相,逕行駁回訴願,圖利委員律師前往法院當辯護律師賺取骯髒錢。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為了自己貪污圖利,把本聲請人因校長濫權妨害著作外審升等權不得不提出「告訴」保護自我人權事曲解為「行為不檢」、把本聲請人所受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曲解為「行為不檢」、以本聲請人「學生評鑑分數低」為理由曲解為「教學不力」,96814日起停聘一年,97814日起,以同樣的理由,再第二次停聘一年,於99329日行政院教育部申訴評議委員會決議:「原澎科大議決事項不予維持,學校應另為適法處置。」豈料,校長蕭泉源濫權霸凌貪污圖利意志堅定,100623日校長蕭泉源決定不予復聘並予解聘,教育部1001222日臺人()字第1000221530E號同意解聘並請學校以「永不適任教師」行文教育部列管。一般人皆知:因著作外審升等權遭迫害,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告訴」或「起訴」,那是「憲法訴訟權」,何來「行為不檢」?把本聲請人所受學校校長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那是「秘密通訊權」何來「行為不檢」?本聲請人與「學生教學評鑑分數」間,那是「學術自由、教學專業自主權」,何來「教學不力」?更何況還有老師教學評鑑分數比本聲請人低,又電算中心接受校長指示偷改教學評鑑分數,這是什麼社會公平正義?本聲請人「年年通過教師評鑒」及任教以來曾經三次受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中油公司董事長朱華涉及貪污,國家下令「退休」靜待司法調查,為什麼本聲請人服務教育界45年不能辦退休?今天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的訴願委員會委員們還有臉說「因你非現職人員不得辦退休」,倒果為因,嚴重觸犯「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該法律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污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污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不會被採納。這一當權幫派詐騙集團們欠缺法律學識、不具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外,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都嚴重不足,簡直是衣冠禽獸、禽獸不如,中華民國政府衣冠禽獸、禽獸不如正在當權逍遙法外中,台灣良民怎麼辦?

共犯被告:

一、邢泰釗: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專職:有錢可賺才來辦,錢不拿來

你滾蛋;既使繳錢官枉判,能耐我何,等著看!什麼公平正義?甚麼人民權益?與我又何干?反正別人孩子死不完!心術不正的檢察長,部屬不得不跟著歪哥簽結來吃案,檢察一體,原來就是行政院法務部檢察署檢察官上令下行一起作弊去,沒人管得起,陳昱元誓死對抗不會放過你,Just wait and see!

二、「號股」檢察官書函內不敢具名負責外,還冒名「泰股」檢察官 。這是

    詐騙集團洗錢手法。俗話說:「強怕勇,勇怕狠,狠怕沒天良,沒天良最怕

    神經沒正常」。本人很怕「神經不正常」檢察官,逼我神經不正常。

三、「號股」書記官:不但拒絕透露檢察官姓名,還拒絕透露書記官自己姓名。

    訴訟輔導科照本宣科,堅決以密件辦理。擺明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專職黑

    箱作業包庇貪官污吏,一定會辦到神不知鬼不覺,當事人無從查起追究侵

    權行為責任。無知「如欲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助紂為虐,手法粗糙,還

    自以為是,把威權當權威,把民主當官主,在民主社會中扮演小皇帝角

    色,真是沒天良,逼我神經不正常。

四、賴清德:前臺灣行政院長。地址:10058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1 1

    號。電話:02-3356-6500。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濫權之禁止)規定:「公

    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

    損害於人。」、第 72條(執行職務之準則)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

    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第 22 條(罰則)規

    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

    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第 23 條(包庇屬官之懲處)規定:「公務員

    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處受懲處。」前臺灣

    行政院長賴清德意圖「有權無責」、心存惡念掩飾部屬犯罪以「分層負責」

    切割法律責任,其奸詐狡猾之政客行徑,有目共睹,人神共怒,不得好

    死,急急如律令!請以偵字案偵查起訴,並以侵權行為判賠。

五、姚立德:前教育部政務次長。107 12 25 日起代理教育部長。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6666 把本當

    事人「寄電子郵件舉發學校違法行政傷害本當事人憲法人權」事實,解讀

    為「信件騷擾」、「行為不檢」;事實上校長觸犯「洩密罪」,因電子郵件是

    法定「秘密通訊權」。把本當事人「告違法官員」事實,解讀為「興訟」、

   「行為不檢」;事實上校長觸犯「妨害名譽罪」,因「告違法官員」,一來是

    本當事人法定「訴訟權」,二來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人人必須挺身舉

    發的公義行為;以本當事人「學生評鑑分數低」為理由解讀為「教學不

    力」,事實上本當事人與「學生教學評鑑分數」間,是不折不扣的「學術自

    由權、教學專業自主權」,何來「教學不力」?何況還有老師教學評鑑分數

    比本當事人低,又電算中心接受校長指示偷改教學評鑑分數,這是什麼社

    會公平正義?96 8 14 日起停聘一年,97 8 14 日起,以同

    樣的理由,再第二次停聘一年,於 99 3 29 日行政院教育部申訴評

    議委員會決議:「原澎科大議決事項不予維持,學校應另為適法處置。」

    豈料,校長蕭泉源濫權霸凌貪污圖利意志堅定,100 6 23 日校長蕭

    泉源決定不給予本當事人復聘還給予解聘,教育部 100 12 22 日臺

    ()字第1000221530E 號同意解聘並請學校以「永不適任教師」行文教

    育部列管。一般人皆知:因著作外審升等權遭迫害,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

   「告訴」或「起訴」,那是「憲法訴訟權」,何來「行為不檢」?把本當事人

    所受學校校長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那是「秘密通訊權」

    何來「行為不檢」?本當事人「年年通過教師評鑑」及任教以來曾經三次

    受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表揚」。牠等衣冠禽獸長官不具法律學識、欠缺法

    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更未胸懷「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識,連續犯、

    累犯、慣性、共犯造謠、抹黑、栽贓、嫁禍、害人利己,以解聘本通過教

    師評鑑的資深優良教師為手段,圖利自己假借新人事安排機會貪污,這有

    絕對對價關係的貪污事件,前檢察官、法官視而不見,公然藉機詐騙裁判

    費第二次加害受害人,這是台灣司法毒素,把「國事」當「家事」辦、把

    「家法」當「國法」用,在人間社會裡享受西方極樂世界的生活、混吃等

    死、禍國殃民、人做天看、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請以偵字案偵查起訴

    判賠。

六、陳焜元:臺灣教育部人事處主任。地址:10051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5

    號。電話:(02)7736-6666。為長期以來的教育部所屬各科室既得利益貪污

    集團持續貪污或維護既得貪污利益者一手遮天護航。心知肚明,「行政院訴

    願委員會」委員們是由現職律師及行政院各部會重量級人士所組成。行政

    院各部會重量級人士通常就是「彼此護短」的常勝軍,現職律師更是本案

    「行政訴訟」的行政院御用訴訟代理人,臉皮厚得子彈打不穿,濫權霸凌

    駁回訴願後,訴願委員去行政法院賺取行政院訴訟代理人骯髒錢。請問:

    「行政院訴願委員會」還有審理公益事件的正當性嗎?還有遵守信賴保護

    原則嗎?明目張膽知法玩法,公然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主管機

    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

    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一、獨力負擔家計者。二、中高齡者。三、身心障礙

    者。四、原住民。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六、長期失業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

    效。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連續犯、累犯、慣犯、共犯偽造公文書

    加害受害人,知法玩法、玩權弄術,自愚愚人、自欺欺人,螃蟹走路、囂

    張跋扈,橫行霸道、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急急如律令!請以偵

    字案偵查起訴陳焜元,並以侵權行為判賠。

七、葉俊榮:前教育部長,由內政部長轉任。107 12 25 日因臺大管中

    閔校長杯葛案自請離職。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5 號。

    電話:(02)7736-6666。不具法律學識、欠缺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更

    未胸懷「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識,在人間社會裡享受西方極樂世界的生

    活,混吃等死,懷著別人的孩子死不完的心態,泯滅人性,禍國殃民。人

    做天看、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請以偵字案偵查起訴,並以侵權行為判

    賠。中油公司董事長朱少華涉及貪污,國家下令「退休」靜待司法調查,

    為什麼本當事人服務教育界45年不能辦退休?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的訴

    願委員會委員們還有臉說「因你非現職人員不得辦退休」,倒果為因,嚴重

    觸犯「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該法律術語的邏輯

    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污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

    也是被污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不會被採納。前教育部長葉俊榮故意

    犯法,不是為了共犯貪污,還有甚麼理由嗎?請以偵字案偵查起訴,

    並以侵權行為判賠。

八、林奇郁,台灣教育部培訓獎懲科科長。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

    5 號。電話:(02)7736-6666 一、無知卻假裝權威:因著作外審升等

    權遭受學校校長迫害,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告訴」或「起訴」,那是「憲

    法訴訟權」,並非「行為不檢」。把本當事人所受學校歷任校長們虐待事

    「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那是「秘密通訊權」,並非「行為不檢」。

    本當事人與學生間的「學生教學評鑑分數」,係屬「學術自由權及教學專業

    自主權」,並非「教學不力」。再說:學校裡其他老師的學生教學評鑑分數

    比本當事人低者比比皆是,又電算中心接受校長指示偷改教學評鑑分數的

    事實真相校園內傳言不斷,何來「教學 不力」之指控?進一步說:本當事

    人「年年通過教師評鑒」及曾經有過三次受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表揚」,

    為什麼教育部可以肆無忌憚同意「解聘」並責求學校行文教育部「列冊永

    不適任教師」? 二、中油公司董事長朱少華涉及貪污,國家下令「退休」

    並靜待司法調查,為什麼本當事人服務教育界 45 年不能辦退休領取退休

    金?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的訴願委員會委員們還有臉說「因你非現職人員

    不得辦退休」,倒果為因,嚴重觸犯「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該法律術語的邏輯是: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污

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污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

中不會被採用。林奇郁濫權霸凌害人情節重大,請起訴判賠。三、按民國

101 7 27 日大法官釋字第 702 號解釋文:「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

道而不得從事教職案」系爭規定二限制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不啻完全

扼殺其改正之機會,對其人格發展之影響至鉅。倘行為人嗣後因已自省自

新,而得重返教職,繼續貢獻所學,對受教學生與整體社會而言,實亦不

失為體現教育真諦之典範。系爭規定二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而未針對

行為人有改正可能之情形,訂定再受聘任之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使客觀

上可判斷確已改正者,仍有機會再任教職,就該部分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

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關機關應依本

解釋意旨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系爭規定二之檢討修正,逾期未

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限制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依大法官釋

字第 702號解釋文已失效,掛牌貪污集團守護神中華民國行政院教育部解

聘法令解釋科長林奇郁,濫權霸凌,罪證確鑿,請起訴並依侵權行為判

賠。

九、黃素貞:台灣教育部培訓獎懲科專員,輪姦本當事人憲法人權新車手。

    地址:10051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5 號。電話:(02)7736-6666

    本當事人自民國 65 年省立台南師專畢業後開始任教,其中84年起長聘

    任職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講師,其間有三次榮獲行政院資深優良

    教師表揚,年年通過教師評鑑,何以教育部會包庇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

    校長們以「行為不檢」、「教學不力」加害本當事人,確實嚴重違反「論理

    法則」及「經驗法則」,本案疑竇重重,街談巷議「魔鬼藏在細節中」。權

    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當一位行政主官有權無責,違

    反「權責相符原則」又無制衡力量,說謊到了像呼吸一樣自然時,這是民

    主法治社會「變態」的現象,行政院把「變態」視為「常態」經營,人神

    共怒,天地捉狂。以行政主官公權力因勢利導成立校長所屬意的「學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及「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共犯濫用公權力造謠、抹

    黑、栽贓、嫁禍、害人、整肅異己,這種「病態校長領導」,在現實的國立

    澎湖科技大學校園裡發生了,更妙的是「教育部包庇違法、法務部包庇違

    法、法官包庇違法還藉機斂財」,台灣政府各階層官官貪污,如同水銀瀉地

    般,不可思議!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陳正男(校長任期屆滿後回成

    大退休,現職崑山科大兼任教授領雙薪中)、林輝政(校長屆滿後回台大工

    程科學系繼續誤人子弟後,現職春雨螺絲公司董事長,繼續貪污生活中)

    蕭泉源(校長屆滿後回基隆海洋科大魚業養殖系繼續人間造業中)、王瑩瑋

    (其妻康桓甄亦在餐旅科任教、喊水會結凍;校長屆滿後意圖連任校長,

    校教評會通過不信任投票不得不下台)、翁進萍(與其弟翁平勝一起任職澎

    科大水產養殖系,極盡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等的領導作風頗

    有異曲同工之妙,貪污算計啦!據悉:牠等五位歷任校長來自教育部「既

    得利益集團」圈內人,「違法行政」薪火相傳,逍遙法外,已有時日。校長

    遴選委員會都是同一幫派人,為了圖謀自己名利,共犯犯罪組織治校。台

    灣教育部培訓獎懲科專員黃素貞未展開調查,以結果論跟著造謠、抹黑、

    栽贓、嫁禍、害人,殊不知自己已成刑事犯罪共犯,犯罪證據確鑿,請起

    訴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十、陳佩君:中華民國教育部前人事處培訓獎懲科科長。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5 號。電話:(02)7736-6666

    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23 號解釋:「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

    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

    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

    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

    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

    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 中華民

    國教育部人事處培訓獎懲科科長陳佩君説:「教育部 106 11 1 日壹

    教人()字第 1060144442號函,係陳情事項所為之答覆,單純的事實陳述

    及理由說明,未生法律之效果,非行政處份,不應受理。」陳佩君不懂

    「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

    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

    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陳佩

    君違憲濫權霸凌本當事人,罪證確鑿,請起訴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十一、翁進萍: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現任校長。地址:88046澎湖縣馬公市六合

     300 號。與其弟翁平勝一起任職澎科大水產養殖系,極盡人前握握

     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有志一同為了貪污圖利,頻頻造謠、抹黑、栽

     贓、嫁禍、害人、損人利己、整肅異己。上樑不正下樑歪,國立澎湖科

     技大學現任校長大魔鬼翁進萍正在當權中,本案違法罪證明確,請起訴並

     依侵權行為判賠。

十二、王瑩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前任校長,其妻康桓甄也任職澎科大餐旅管

     理系,係謀害本當事人的前鋒主謀凶手,意圖連任校長時校教評會通過不

     信任投票不得不下台,為了貪污圖利算計,嚴重欠缺人性,什麼四維、

     八德、三達德、及儒家所倡導的溫、良、恭、儉、讓,完全拋諸腦後,

     牠並無「阿茲海默症」或「老人痴呆症」,應該患有禽獸不如「禍國殃民

     冷血症」及「貪污圖利症」,請  鈞長詳查,結果請大發慈悲把牠送醫治

     療或依法送辦,本案違法罪證明確,請起訴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十三、蕭泉源:國立臺彎海洋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地址:20224 基隆市中正

     區北寧路 2 號。電話:02-24622192。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屆滿回基隆

     海大食品科學系專任繼續造業中。為了貪污圖利,其心之毒,舉世無匹。

     在二次停聘及後來解聘過程中,蕭泉源曾經就「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申

     訴評議委員會的決議:申訴人申訴有理,不續聘不予維持,應另為適法之

     處置」,急急忙忙自行向教育部聲請「再申訴」,後來教育部的教師申訴評

     議委員會仍以「原申訴當事人申訴有理,不續聘不予維持,應另為適法之

     處置」做出決定。校長蕭泉源無知「再申訴權」是本當事人超級博士陳昱

     元老師的權利,並非其濫權、造謠、抹黑、栽贓、嫁禍、害人的公權力,

     教育部包庇校長蕭泉源貪污圖利得逞,目前教育部仍然使用一手遮天的慣

     用手法意圖永遠遮掩校長蕭泉源的貪污圖利真相,殊不知「如欲人不知,

     除非己莫為」的真理,請起訴禽獸不如的冷血動物國立臺彎海洋大學食品

     科學系教授蕭泉源,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十四、林輝政:國立臺灣大學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教授。現任春雨螺絲公

     司董事長,繼續人生貪污生活中。高雄市岡山區大寶街100號(總部地

     址:高雄市岡山區新樂街169號)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任期屆滿後回台

     大工程科學系繼續誤人子弟後,現職春雨螺絲公司董事長,繼續貪污生活

     中。林輝政的人格特質:「心毒貌慈,穢食餧人,左道惑眾」,外表偽裝和

     顏愛語,用以欺騙世人,無知欺騙不了有道行、有學問的人,當然更欺騙

     不了神明。無知「人外有人,天外有天」,井底之蛙見天說天小。本當事

     人自民國 65 年省立台南師專畢業後開始任教,其中84年起長聘任職國

     立澎湖科技大學,其間有三次榮獲行政院資深優良教師表揚,年年通過教

     師評鑑,何以教育部會包庇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長們以「行為不

     檢」、「教學不力」加害本當事人,確實嚴重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

     則」,本案疑竇重重,街談巷議「魔鬼藏在細節中」。權力使人腐化,絕對

     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當一位行政主官有權無責,違反「權責相符原

     則」又無制衡力量,說謊到了像呼吸一樣自然時,這是民主法治社會「變

     態」的現象,行政院把「變態」視為「常態」經營,人神共怒,天地捉

     狂。以行政主官公權力因勢利導成立校長所屬意的「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及「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共犯濫用公權力造謠、抹黑、栽

     贓、嫁禍、害人、損人利己、整肅異己,這就是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歷任校

     的領導模式,頗有異曲同工之妙,貪污偉大啦!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歷任校長陳正男(校長任期屆滿後回成大退休,現職崑山科大兼任教授領

     雙薪中,吃得肥滋滋)、林輝政(校長屆滿後回台大工程科學系繼續誤人

     子弟後,目前任職春雨螺絲公司董事長續行生活貪污中)、蕭泉源(國立

     澎湖科技大學校長屆滿後回基隆海洋科大魚業養殖系繼續人間造業中)、

     王瑩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屆滿後意圖連任,校教評會通過不信

     任投票不得不下台)、翁進萍(與其弟翁平勝一起任職澎科大水產養殖

     系,極盡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據悉牠等五位校長來自教育

     部「既得利益集團」圈內人安排,「違法行政」薪火相傳,逍遙法外,已

     有時日。校長遴選委員會都是同一幫派人,為了圖謀自己名利,共犯犯罪

     組織治校,本案違法罪證明確,請起訴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十五、陳正男: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校長任期屆滿回成大辦退休後,目前任職崑

     山科技大學企業管理系兼任教受爽領雙薪中。校址:(71070)台南市永康

     區崑大路195 號。電話:(06272-7175。在澎科大籌組犯罪組織「菊島

     智庫」治校,在老師們著作升等上下其手作弊、在年資晉級上濫權霸凌、

     把其堂弟陳正傑(前調查局調查員)老婆黃素真從澎科大圖書館員調升出

     納組長、把自己兒子陳元冬透過院長王瑩瑋濫權舞弊被錄取為管理研究所

     研究生、勾結外審委員阻擋本當事人著作外審不成卻親自主持校教評會誤

     導委員阻擋本人著作外審升等權、從台大借調林輝政當副校長兼教評會主

     席期約賄選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為扶正校長鋪路、經常在校園召開記者會

     花公帑籠絡記者為其不法形象包裝,作惡多端,族繁不及備載。法律博士

     楊智傑曾在專題研究「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及其懲處效果之檢討」(國

     會月刊,37 11 期,頁 42-63)指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應用外語

     系講師陳昱元博士不滿系主任駱藝瑄、海洋運動與管理學系系主任吳政隆

     夫婦在校評會中對其升等的意見,發電子信給學校教職員批評駱、吳兩人

     『品德有問題』、『說話到處騙』等,駱、吳告陳誹謗,二審法官判陳敗

     訴,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減刑為五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陳昱元

     又批評校長,指稱校長陳正男與前教務長王明輝涉嫌利用職權,安插校長

     自己的兒子陳元冬被錄取進入研究所,同時陳校長也將自己的弟媳婦黃素

     真,由圖書館員調升出納組長,而育成中心主任侯建章也有樣學樣,安插

     自己妹妹的兒子呂威聰,其英語成績不堪入目,卻也能以轉學考名義,由

     高苑技術學院轉入澎科大應用外語系就讀,涉嫌瀆職。其後來被校評會以

     違反教師法第 14 條第 6 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者)及第 8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

     重大者),經學校教評會決議:『停聘一年』,並報奉教 育部 96 8

     6 日台人()字第 0960119324 號函同意照辦在案。因為批評學校,指出

     學校的弊端,也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被停聘嗎?這樣適當嗎?因為批

     評其他老師或校長,與教學研究工作並沒有關係。」 超級博士陳昱元老

     師與澎科大是「公法契約」關係,契約內容為「教學、研究、輔導、服

     務」,學校因老師檢舉學校不法人事行政,或批評學校不法行政,並未

     「違約」。學校把「檢舉」、「批評」曲解為「行為不檢」,不但「學校違

     約」,也「惡性違法害人」。陳正男泯滅人性、禍國殃民、人神共怒、不

     得好死,急急如律令!請依法偵查起訴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十六、王明輝:中華民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副校長兼校級教評會主席。

     地址:88046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 300 號。今日打油詩主題:傷風敗俗

     也當官。

     圖名求利濫當官,損人利己亂拐彎,物質主義圖利團,假裝公益私利鑽,

     虛構事實害人傳,偽造公文公序亂,人作天看命會短,現世報應天會算。     (一)前校長蕭錫琦時代,地下校長主任秘書陳甦彰結夥了臭氣相投的校園學

     客圖利意向人,從此牠等衣冠禽獸私交過從甚密,彼此互相推舉在校園

     裡當官,一路下來,心想事成,萬事亨通,吭瀣一氣,雄霸一方,冷血

     得意,迫害異己。其中重要的成員有王明輝、王瑩瑋、呂祝義、蔡明惠、

     李明儒、李穗玲、李陳鴻、王月秋、黃國光、駱藝瑄、吳政隆、黃友銘、

     黃齊達等。

(二)王明輝代理校長時,假冒學生投書教育部「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自己寫

     書賣給學生圖利自己」,教育部來函調查,當時代理校長兼教務長王明輝

     命令系主任譚峻濱召開系教評會鬥爭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超級博士陳

     昱元老師說明事情真象,系教評會委員認定無違規或違法事實結案,當

     時王明輝陰謀並未得逞,當年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考績晉級無礙。

(三)王明輝代理校長後,校長陳正男到任之初正式成立「菊島智庫」,校園

     幫派治校正式浮出檯面,開始正式營業。「93 94 學年度」超級博士陳

     昱元老師著作升等「系級外審通過」,校級在校長陳正男與教務長王明輝

     聯手教唆外審委員不予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過關作弊下,「93 94 學年

     度『校級』外審未過關」。93 學年度下學期在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逮到

     校長陳正男與教務長王明輝作弊證據時,遞狀澎湖地檢署提出告訴,檢

     察官吃案不起訴。從此,王明輝有了報復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的心結,

     94 學年度起教唆應用外語系主任駱藝瑄不斷偽造會議紀錄連續處罰超級

     博士陳昱元老師,最後「解聘並報教育部列冊永不適任教師」。剛開始給

     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 94 學年度「不予年資晉級加薪」、「不予著作外審

     升等」、規定「提五份著作辦理升等」(三份外審,另一份放在系裡給系

     主任駱藝瑄方便作弊用、還有一份放在教務長王明輝處方便教唆作弊

     用。94學年度被拒絕著作外審升等已證實王明輝蓄意找碴杯葛超級博士

     陳昱元老師著作外審升等機會)。後來的「96 97 年停聘超級博士陳昱

     元老師」更進一步證實王明輝謀害的事實。進入校長蕭泉源時期,「學校

     報教育部二次不續聘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都被駁回」,再報「解聘」,教育

     部卻「同意照辦」,教育部成了學校黑幫治校共犯。副校長兼校教評會主

     席王明輝的行為表現「害人利己」,竟然可以在校園裡為人師表,品德敗

     壞還可當老師上台教學,國立澎湖科技大學萬世蒙羞。請依法偵查起訴王

     明輝,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四)國立清華大學社會人類學研究所碩士李慈敏小姐癡癡地等待與東海大學

     社會科學博士的王明輝結婚,王明輝卻從臺灣島蒸發,跑到澎湖來跟別人

     結婚,讓李小姐傷心欲絕,迄今不敢再交男朋友,李小姐希望透過超級博

     士陳昱元老師安排與老情人王明輝再見一次面說清楚講明白,王明輝悍然

     拒絕外,從此與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結下梁子,濫權報復層出不窮。王明

     輝與人相處不是「好聚好合」,也不是「好聚好散」,而是讓人「魂飛魄

     散」,身上到底什麼魔鬼附身,不得而知,不過「色鬼」、「貪污鬼」一定

     隨身貼,請依法偵查起訴王明輝,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十七、蔡明惠: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人管院院長兼院級教評會主席。

     地址:88046 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 300 號。

(一)教育部 99 12 17 日以臺人(二)字第 0990216015 號函指出:

院長兼應用外語系系教評會主席蔡明惠把不續聘案「未通過」紀錄成「通過」第一次偽造公文書。學校人事室糾正後,在會議紀錄會簽時表示「會外投一票贊成通過不續聘案」,第二次偽造公文書。教育部指出 「會議中已表示意思」,「會外又表示意思」,故意二次投票表示,澎科大 人事室不查報給教育部處置,澎科大人事室及校長故意成了偽造公文書共犯。

(二)「第一次不續聘案」教育部申評會評議為「不宜維持原議」,校長指示

     「重新三級教評會程序」,認事用法嚴重錯誤。按教育部 90.3.26(九○)

      人(二)字第九○○四○一○七號函:「…是以,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

      件,經申訴、再申訴評議確定該解聘或不續聘決定應予撤銷時,教師與

      原服務學校間之聘任關係仍然存在,不涉復聘程序問題。」學校「第一

      次不續聘案」校長蕭泉源向教育部提出再申訴,申評會評議為「不宜維

      持原議」,意即校長蕭泉源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規定本「不續聘行政處

      分無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

      依職權確認之」逕發聘書。況且,再依「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

      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二十八」本案「確定」,依要點二十九「學校應

      依評議決定執行逕發聘書」。 爰上,學校違法事證明確。教育部也違反

      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未善盡 「指示」、「督導」之責任。請依法偵查起

      訴蔡明惠,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三)程序上教育部包庇國立澎湖科技大學違法事實如下:1. 本「解聘案」

學校作業未遵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作業流程」,教育部卻說「有遵守法律程序」,偽造公文書事證明確。2. 行政學教科書所述核准原則為「程序先審,實體後究;程序不合,實體不究。」本解聘案既使「有遵守法律程序」,也應該「審查實體證據」,教育部包庇「澎科大實體偽造公文書加害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事證明確。

(四)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及「實體審查」:1. 形式審查:應有法律依據

(法律保留原則)+ 限制要件具體明確(法律明確性原則);2. 實體審 查: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比例原則)+ 踐行之程序合理正當(正當法 律程序)」。本案教育部審查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 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事證明確。

(五)學校原先以「寄電子郵件給教職員」及「控告校長違法傷害」之事為理

由,處罰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行為不檢」。在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沒有「證據」認證下、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不但「程序上觸法」、「實體上也觸法」。在程序上: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從未看到事證證物」、「有偏頗之虞委員從未迴避」、「人事室未按教育部規定流程辦理」、「人事室從未填寫檢覈表」、「事證證物來源不明」、「事證證物涉及偽造」、「事證證物並未證明違法」、「法條受到曲解」、「法條解釋毫無根據」、「不合比例原則」、「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則」、「沒有按人權法律明確性原則辦理」、「票決方式錯誤」、「會議紀錄不實」、「會議紀錄欠缺簽到簿蓄意隱藏人數不足開會或根本沒開會、隱藏挾怨報復應該迴避名單」、「會議紀錄欠缺附件涉及隱藏偽造證物」、……等,學校人事室及教評會處理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人事案,違法罪證歷歷在目。教育部共犯參與草菅人命還大言不慚。實體上,「寄電子郵件給教職員」及「控告校長違法傷害」之事為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之憲法人權,憲法人權卻成了「看教評委員臉色人權」、或「看人事主任臉色人權」、或「看校長臉色人權」、或「掩飾學校違法行政人權」,教育部共犯學校嚴重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校園掛牌詐騙集團主謀共犯蔡明惠居功厥偉。蔡明惠泯滅人性、禍國殃民、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請依法偵查起訴蔡明惠,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十八、王月秋: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前應用外語系主任兼系級教評會主席。 

      地址:88046 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 300 號。以本人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

      「寄電子郵件舉發學校行政違法傷害本當事人人權」為由,解讀本人

      「信件騷擾」、「行為不檢」;事實上牠等被告觸犯「洩密罪」,因電子郵

      件是法定「秘密通訊權」。以本當事人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提告違法官

      員」為由,解讀本當事人「興訟」、「行為不檢」;事實上牠等被告觸犯

     「妨害名譽罪」,因「提告違法官員」,一來是本當事人超級博士陳昱元老

      師法定「訴訟權」,二來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人人責無旁貸的公義表

      現。「校級」教評會在「系級」及「院級」 教評會未曾提議情形下,突

      然提出「教學評量分數低」解讀為「教學不 力」;事實上牠等被告觸犯

      「洩密罪」,因「教學評量分數」係本當事人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與學生

      間機密資料。又學校逾越權限,因「校級」教評會「法律審」無權提出

      新議題。這樣的事情,「申評或訴願委員教授及律師們」依法應「否定行

      政處分」,讓案回「公法契約關係」或認定「行政處分」給予「決定行政

      救濟」;未料行政院「申評或訴願委員教授及律師們」卻說 「本案非行

      政處分,所以無從行政救濟,駁回申評或訴願」,明明是「行政處分」逾

      越「公法契約關係」權限,卻無視「行政處分」的事實,公然違反「兩

      種行為併行禁止原則」。行政院「申評及訴願委員教授及律師們」,混吃

      等死為不法背書,假專業真濫權,毫無論理法則可言。更惡劣地,從未

      重視「偽造公文書」迫害本人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的事實。很難想像,

      處長吳靜如膽大包天,無視訴狀內容鉅細靡遺指控,故意轉給法務部藉

      故簽結吃案,公然迫害本人憲法訴訟權,共犯觸犯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

      據罪、刑法第 304 條妨害人行使權利罪、及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罪

      證明確。王月秋泯滅人性、禍國殃民、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

      令!請依法偵查起訴王月秋,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十九、張弘志:國立澎湖科技大學總務長兼申評會主席。地址:88046澎湖縣

      馬公市六合路 300 號。「向法院提出告訴或告發或起訴依法維護自我人

      權」、「寄電子郵件給同仁檢舉學校違法行政迫害我人權同時維護公益」、

     「教學評量分數低依法不得解讀為教學不力」,沒想到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總務長兼申評會主席張弘志無知到了極點。既使欠缺法律學識、不具法

      律知識、未備法律常識,至少也應該要有正常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的通識。太扯了!太不上道了! 故意不懂「憲法人民秘密通訊權、憲法

      人民訴訟權、憲法教學專業自主權」,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

      令!請依法偵查起訴張弘志,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二十、許光志: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冒充法務專員。前中國國民黨馬公服務分社

      主任。擅長偽造公文書鬥爭。毀了中國國民黨在澎湖執政的機會。轉職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人事室冒充法務專員充當校長貪污圖利護短打手。

      地址:88046 澎湖縣馬公市六合路 300 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所引

      用的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冒充法務專員許光志所提供的「證物未在庭上求

      證」,這些「未經斟酌之證物」竟然可以成為判決基礎,違反高等行政法

      院「嚴格事實審」職掌,枉法裁判事證明確。 所引用的證物有:

(一)991230日至100611日期間以「天災人人救,人禍校

      園造,報應會等到」、「傷我不准我叫,殺我不准我告,黑幫治校何時

      了」、「士大夫無恥禍國殃民」、「看看你還能騙多久?本包公如影隨

      形」等為主旨之相關電子郵件 45 則。……這些證物哪裡來?內容是什

      麼?是本人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所寫的嗎?本人一無所知,當然許光志

      涉嫌偽造公文書加害本當事人。更何況電子郵件係屬本人秘密通訊權,

      不該有被二次二年停聘及被解聘並列冊永不適任教師的事件發生,冒充

      法務專員許光志故意陷害本師,事證明確。請依法偵查起訴許光志,並

      依侵權行為判賠。

(二)許光志不只偽造電子郵件,還偽造網站網頁內容「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98

學年度第 5次校教評會會議記錄」,從網站按進去所看到的是「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100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會議紀錄」, 100 學年度」發生的事情偽造成「98學年度」發生,掩人耳目。尤其 開會時間欄寫著「101 1 11 日」已經證明了雙重偽造公文書的事實真相。請依法偵查起訴許光志偽造公文書妨害我名譽,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三)本解聘並列冊永不適任教師案,本人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當時依法根據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一日澎科大人字第 1000004638號函」及「100 6 23 日校教評會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會議記錄」,回應的內容為: 1. 陳昱元老師從未違反「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項規定」。經查「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內容為:「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這只是「句中片段」,不是「罰則」,公權力者法規適用不當,違法事證明確。沒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8 項」規定,公權力者理由不備,許光志犯罪證據確鑿。 2. 陳昱元老師從未違反「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經查「教師 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內容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這是「法條」不是「罰則」。學校行政濫權掩飾違法罪證明確。把當權教評委員迫害本人憲法人權的「行為不檢」說成「本人行為不檢」,公權力者濫用公權力,違法罪證明確。3. 陳昱元老師從未違反「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經查「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內容為:「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當時教務長王瑩瑋也證實「教學評量」不能當解聘理由:因係屬「師生間機密資料」、「沒有一定的成績及格標準」、更何況「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每項成績都在尚可以上」。學校不但未依 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自行更正錯誤撤銷本解聘案,教育部還不查真象, 同意解聘並要求學校行文教育部列管永不適任教師,公權力者逾越權限,違法罪證明確。 4. 陳昱元老師從未違反「服務章程第 14 條、第 15 條」。經查「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服務規程」十四為:「專任教師有接受教師評鑑及教學評量之義務,其評鑑(量)結果應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十五為:「教師應遵守本校『教師倫理守則。』」,以上是「行政原則指導」,不是「罰則」,公權力者法規適用不當,違法罪證明確。 5. 陳昱元老師從未違反「聘約第 6 條」。經查「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聘約」第 6 條內容為:「本校教師應依本校『教師服務規程』及『教師倫理守則』 之規定從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工作。」以上是「行政原則指導」,不是「罰則」,公權力者法規適用不當,違法罪證明確。 6. 綜上:「解聘案」會議紀錄洵屬偽造公文書,只看到「虛構法條」,未見 「證物證據」,更看不到「事實確認的正當法律程序」,當然也談不上「偏頗判決利益迴避」。教育部也未按照教育部「學校三級教評會比照司法三級辦裡」。「系級」是「第一審」,職在「事實審」,「系級」教評會從未提出解聘,「校級」「法律審」卻臨時提案通過解聘案,離譜到了極點。「院級」是「第二審」,職在「嚴格事實審」,本當事人從未看到證物證據,牠等衣冠禽獸卻共犯投票迫害本當事人憲法人權,主觀犯意加害本當事人意圖強烈,尤其劊子手院長蔡明惠指揮冒充法務專員許光志作弊,濫權凶殘成性。「校級」是「法律審」,不但未用證據證物配對「人權法律明確性的法條」,還亂掰法條,偽造公文書,臉不紅心不跳。澎湖地檢吳巡龍、李頲翰檢察官參與犯罪結社,未查澎科大犯罪組織犯罪治校,共犯置我於死地,合理懷疑應屬貪污檢察官。

(四)許光志假借職權機會在「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100學年

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會議紀錄」提出內容修正為:「上次會議執行情形確認案,就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5 次會議提案決議有關陳昱元講師「教學評量成績未達學校規定之評量標準,其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違反本校教師聘約第 6 條、服務規程第 14 條、第 15 條規定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事證明確」一節之確認意見予以修正:應以其行政法院就其教學不力作成之判例作為其主要證據,教學評量成績作為佐證資料,予以附記。具體修正文字為:「陳師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原因如下:1. 學校前曾於 97 年間函報教育部核定停聘處分並經行政法院就其教學不力情形有事實之審認(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2878 號判決及最高法院 98 年度裁字第 2148 號裁定)。2. 9697 學年度停聘期間無教學成績,於 98 學年回校暫時繼續任教後,教學風格及行事作為未改變,學生對渠等教學意見,皆反應在學校馬上辦中心網站及授課事項建議表內。3. 教學評量成績連續二學期(98 學年度第 2 學期 3.33 分,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 2.92 分),低於學校規定之評量標準 3.5 分」。據上, 許光志偽造公文書罪證為:1. 濫引亂用前行政法院的誤判當證據,意圖時間點錯亂誤導外,就行政法院判決係前之誤判停聘案,且與本解聘並列冊永不適任教師案無關聯,又是故意混淆視聽,栽贓、嫁禍之證據;2. 行政處分在先,再者行政救濟,最後行政訴訟;本修正內容由行政訴訟結果來定行政處分理由,顯然倒果為因,不合論理法則,偽造公文書罪證明確;3. 哪個行政法院有什教學不力判例?信口開河胡說八道。教學評量成績怎麼可以當佐證教學不力證據呢?法律規定在哪裡?偽造公文書事證明確;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78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度裁字第 2148 號裁定與本案毫無關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2878 號判決未做實體證據審議,枉法裁判。最高法院 98 年度裁字第 2148 號裁定駁回上訴因沒錢預繳裁判費及強制代理律師費,怎麼說成教學不力事實審認呢?冒充法務專員許光志沒有法律專長但擅長時空亂序偽造公文書害人,罪證明確;5. 病態系主任王月秋剛開學濫權下令停課並鼓動學生不滿上網誹謗本聲請人案等並非本解聘案原因,與本案無關聯。當時應該是學生誤解,既使妨害我名譽,我也未計較。更何況該班學生還公開在畢業謝師宴上贈送我一封讚美信,許光志還可以胡扯學生不滿意本告訴人上課,故意陷害事證明確。6.「司法植物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法官吳永宋、法官簡慧娟等不但未盡職責「嚴格事實審」,還把上述三項理由解讀為「具有高度專業性及屬人性」,所以「司法權無從取代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無知、無恥、無德、愚民、欺民、害民、詐民罪證明確。太扯了!太不上道了!沒什閱讀能力、沒什理解能力,當然無法依據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執行自由心證,法官傷天害理,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本件訴訟系爭在於以本當事人「寄電子郵件舉發學校違法行政傷害本當事人人權」為由,解讀本當事人「信件騷擾」、「行為不檢」;以本當事人「提告違法官員」為由, 解讀本當事人「興訟」、「行為不檢」;未經「系級」、「院級」教評會審議,冒然於「校級」教評會提出「教學評量分數低」解讀為本當事人「教學不力」;如果「司法植物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法官吳永宋、法官簡慧娟等三人無能、無知認定,依行政訴訟法第 17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40 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需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怎麼可以騙走裁判費,枉法裁判呢?7.「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本院釋字第四一八號解釋參照)。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 容(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第五七四號解釋參照),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 予以剝奪(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第二六六號、第二九八號、第三二三 號、第三八二號、第四三0號、第四六二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衡量訴 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 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 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 權之意旨無違(本院釋字第一六0號、第三七八號、第三九三號、第四 一八號、第四四二號、第四四八號、第四六六號、第五一二號、第五七 四號、第六二九號、第六三九號解釋參照)。」沒想到「司法植物人」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法官吳永宋、法官簡慧娟等 把「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操作成「沒錢預先繳納裁判費不必救濟」, 剝奪身分低之本當事人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觸犯背信罪及枉法裁判 罪,罪證明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冒充法務專員許光志了不起,連高雄 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法官吳永宋、法官簡慧娟等都 敢為牠偽造公文書背書,牠等禽獸不如共犯貪污圖利罪證明確,請依法 偵查起訴許光志,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二十一、林秀蓮: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法務部主任秘書。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

      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

      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法

      務部主任秘書林秀蓮主持會議不但「未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

      會」,還不理會訴願書內容直接駁回訴願,違法罪證明確。再按行政程序

      法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

      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

      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兼法務部主任秘書林秀

      蓮,盡情發揮不當聯結過去本當事人受冤的事實當藉口,轉移本案「解

      聘並列管永不適任教師真相」,無知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

      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還無

      知「世界人權宣言」第 1 條規定:「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

      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They are endowed with

      reason and conscience and should act towards one another in a spirit of

      brotherhood.),更遑論懂得「世界人權宣言」第 6 條規定:「人人於任

      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上主體之權利。」(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recognition everywhere as a person before the law.)。林秀蓮還觸犯法律公

      共法則:一、迫害當事人主義: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處分權主義係

      指就訴訟之開始,審判之對象、範圍及訴訟之終結,賦予當事人主導權

      之主義。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

      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即係關於處分權主義之規定。辯論主義指

      事實關係之釋明屬於當事人之權能及責任;非經當事人一方主張之主要

      事實(法律要件事實),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為認定系爭事實所需之證

      據資料,原則上應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方法得之;當事人間無爭執之事

      實(如自認、擬制自認)無庸舉證,法院應採為判決之基礎。二、怠忽

      職守職權主義:相對於當事人主義者為職權主義,包括職權探知主義與

      職權調查主義。所謂職權探知主義,乃指關於訴訟資料之蒐集,其主導

      權屬於法院。於人事訴訟事件、破產事件、行政訴訟事件等採之。採用

      職權探知主義,即排除辯論主義之適用,例如:非訟事件法第十六條: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職權調查主義指非經當事人

      主張之事項,受訴法院仍得依職權調查、斟酌之。中華民國前行政院院

      長賴清德所編組的「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既非「當事人主義」、亦非「職

      守職權主義」,而是「欺天瞞地主義」、「混吃等死主義」,人神共怒、不

      得好死,急急如律令!請依法偵查起訴林秀蓮,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二十二、陳愛娥: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按行政法院 26 年判字第 54 號判例謂:「行政官署之處分書在現行法令

      原無一定形式之限制。」46 年判字第 66 號判例仍謂:「處分書在現行

      法令, 原無一定形式之限制,凡文書足以表示處分之意思者,即屬處分

      書。」 52 年判字第 173 號判例謂:「此項通知,實質上即屬駁回原告

      登記之聲請,應屬消極的行政處分。」以上均說明了應就行政行為之實

      質,審認行政處分之存在,不因其用語,名稱或記載形式而有異,行政

      法院判例亦未堅稱須以文書之形式要件,才得為審認行政處分之依據。

      其次,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亦認為,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

      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

      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

      異。故行政處分不以須有行政處分字眼的文書之形式,才稱為行政處

      分,凡是只要文書上,有足以表示處分之意思者,不因其採何種用語、

      名稱或記載形式,即屬行政處分書。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陳愛

      娥不備法律學識、欠缺法律知識、不具法律常識,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

      連「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都沒有,冷血動物當然無知「若行政機

      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

      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

      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人神共

      怒、天地同悲、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請依法偵查起訴陳愛娥,並依

      侵權行為判賠。

二十三、詹鎮榮: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政大法律系教

      授、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大法官釋字第 525 號大法官解釋文:「法

      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律秩序

      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

      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亦為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 第一百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之所由

      設。」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兼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政大法律系教授詹

      鎮榮不懂「臺灣是法治國」、不懂「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

      不懂「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不懂「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懂「人民

      對公權力要有合理信賴」、不懂「信賴保護是法理基礎」;但很懂「皇帝

      治國因係留德博士」、很懂「刑不上大夫既使德不配位」、很懂「阿諛奉

      承拍馬屁既使現任總統是蔡英文而非馬英九」、很懂「升官發財之道來自

      假公濟私」、很懂「胡搞瞎搞共犯貪污圖利,不管列祖蒙羞、禍延子

      孫」。民進黨總統府所設蔡英文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越改越沒格,越

      改越「不是」,萬萬沒想到民進黨前行政院長賴清德的「行政院訴願委員

      會」亦成了「偽造公文書」死不要臉的公開齷齪會,或製造行政訴訟,

      訴願委員代理行政院出庭,賺取骯髒錢的共犯貪污集團會,請依法偵查

      起訴詹鎮榮,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二十四、陳素芬: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副局

      長、國立中興大學財稅系畢業。

(一)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副局長陳素芬對

      於行政院院臺訴字第 1070204677 號行政院訴願決定書故意錯誤引用

      「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

      者。」違反訴願法第 97 條規定:「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

      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

      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

      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二、決

      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令

      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

      犯刑事上之罪者。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

      為,影響於決定者。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八、證

      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九、為決

      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十、發見未

      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

      者,自知悉時起算。」

(二)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副局長陳素芬也

      故意違反大法官釋字第 230 號解釋文:「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固為

      憲法第十六條所明定,惟行政爭訟之進行,仍應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訴

      願法第一條前段:『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再訴願』。第二條第

      一項:『本法所稱行政處分,謂中央或地方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之具體

      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二條第二項:『中央或地

      方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聲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限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

       害人民之權利或利益者,視同行政處分』」。

(三)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副局長陳素芬還

      違反大法官釋字第 177 號解釋文:「查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應

      適用之法規未予適用,不應適用之法規誤予適用者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原係參照有關民事訴訟法第三審上訴理由

      及刑事訴訟法非常上訴之規定所增設,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本

      旨。按民事第三審上訴及刑事非常上訴係以判決或確定判決違背法令為

      其理由,而違背法令則兼指判決不適用法規及適用不當而言,從而上開

      條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除適用法規不當外,並應包含消極

      的不適用法規之情形在內。」按行政法院 26 年判字第 54 號判例:「行

      政官署之處分書在現行法令原無一定形式之限制。」在 46 年判字第 66

      號判例:「處分書在現行法令,原無一定形式之限制,凡文書足以表示處

      分之意思者,即屬處分書。」又 52 年判字第 173 號判例:「此項通

      知,實質上即屬駁回原告登記之聲請,應屬消極的行政處分。」均說明

      了應就行政行為之實質審認行政處分之存在,不因其用語、名稱或記載

      形式而有所不同,當然行政法院判例亦未堅稱須以文書之形式要件,為

      審認行政處分之依據。其次,就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亦認為,行政機關

      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

      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

      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故行政處分不以須有行政處分字眼的文書

      之形式,才稱為行政處分,凡是只要文書上,有足以表示處分之意思

      者,不因其採何種用語、名稱或記載形式,即屬行政處分書。「臺教人

      ()字第 1060144442號書函」當然是適用法令顯有錯誤的行政處分書,

      受害人有權申請再審,前已合先敘明;但「行政院院臺訴字第

      1070204677 號行政院訴願決定書」卻拒絕受理,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

      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副局長陳素芬濫權霸凌有目共睹,請依法

      偵查起訴陳素芬,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四)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副局長陳素芬蓄

意無知中華民國 103 1 8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81 號教師法修正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其中明載「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 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副局長陳素芬把本當事人因校長濫權妨害著作外審升等權不得不提出「告訴」保護自我人權事曲解為「行為不檢」、把本當事人所受虐待事「以電子郵件告知學校教職員事」曲解為「行為不檢」、以本當事人「學生評鑑分數低」曲解為「教學不力」,已證實共同正犯濫權背書貪污集團治國治校,今尚且無知「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濫權霸凌惡性重大有目共睹,請依法偵查起訴陳素芬,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二十五、吳靜如: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處長。 

      地址:10058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1 1 號。

(一)前辦理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中華民國 104 3 20 日院臺教字第

1040014807 號書函時,以案轉法務部簽結吃案。依法本案吳靜如應自我迴避,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處長吳靜如卻硬幹到底,違法事證明確。

(二)處長吳靜如就其職掌應審議有否教育部共犯包庇國立澎湖科技大學觸

犯「洩密罪」及「強制罪」。以本告訴人「寄電子郵件舉發學校行政違法        傷害本告訴人人權」為由,解讀本告訴人「信件騷擾」、「行為不檢」;事        實上牠等被告觸犯「洩密罪」,因電子郵件是法定「秘密通訊權」。以本        告訴人「控告違法官員」為由,解讀本告訴人「興訟」、「行為不檢」;事        實上牠等被告觸犯「妨害名譽罪」,因「控告違法官員」,一來是本告訴        人法定「訴訟權」,二來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人人責無旁貸應有的公        義表現。「校級」教評會在「系級」及「院級」教評會未曾提議情形下,

      突然提出「教學評量分數低」解讀為「教學不力」;事實上牠等被告觸犯 

      「洩密罪」,因「教學評量分數」係本告訴人與學生間機密資料。又逾越

      權限,因「校級」教評會「法律審」無權提出新議題。這樣的事情,行

      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處長吳靜如們,依法應「否定行政處分」,讓案回

     「公法契約關係」或認定「行政處分」給予「決定行政救濟」;未料處長

      吳靜如卻說「本案非行政處分,所以無從行政救濟,駁回訴願」,明明是

     「行政處分」逾越「公法契約關係」權限,卻無視「行政處分」的事實,

      公然違反「兩種行政行為併行禁止原則」。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處長吳

      靜如們,假專業真濫權,毫無論理法則可言。

(三)更惡劣地,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處長吳靜如們從未重視「學校及教育部偽造公文書」迫害本告訴人的事實。很難想像,處長吳靜如膽大包天,無視訴狀內容鉅細靡遺指控,故意轉給法務部藉故簽結吃案,公然迫害本人憲法訴訟權,共犯觸犯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刑法第 304 條妨害人行使權利罪、及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罪證明確,請依法偵查起訴吳靜如,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二十六、邱瑞城: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執行秘書、教

      育部訴願會委員。地址:10058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 1 1 號。

      電話:02 -3356-6500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權,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

      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 

      權利。此項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 

      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

      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參照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憲法第十二條特予明定。國家若採取限制

      手段,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 

      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

      旨。」本案教育部包庇澎科大以「寄電子郵件」為由決議把告訴人解聘 

      並列冊永不適任教師,已然違憲人民秘密通訊自由權。行政院訴願委員 

      會執行秘書邱瑞城睜眼說瞎話,本案非行政處分,駁回訴願,共犯觸犯  

      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刑法第 304 條妨害人行使權利罪、及刑法

      342條背信罪,罪證明確,請依法偵查起訴邱瑞城,並依侵權行為判

      賠。

二十七、蔡茂寅: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蔡茂寅以人頭方式設立忠榮興業公司,為長生國際

      開發公司的機場捷運仲裁案運作;台北地院認為公司登記不實,依違反

      公司法判刑三月,緩刑二年,須支付公庫一百萬元。 (https://blog.xuite.net/chaohow0805/twblog/185329235-%E5%8F%B0%E7%81%A3 %E5%A4%A7%E5%AD%B8%E6%B3%95%E5%BE%8B%E7%B3%BB%E6%95 %99%E6%8E%88%E8%94%A1%E8%8C%82%E5%AF%85%E9%81%95%E5%8F %8D%E5%85%AC%E5%8F%B8%E6%B3%95%E5%88%A4%E5%88%91%E4%B 8%89%E6%9C%88%EF%BC%8C%E7%B7%A9%E5%88%91%E4%BA%8C%E5 %B9%B4)

      己身不正何以正人?本案事實欄詳載:教育部包庇國立澎湖科技大學觸

      犯「洩密罪」及「強制罪」。以本當事人「寄電子郵件舉發學校違法行政

      傷害本當事人人權」為由,解讀本當事人「信件騷擾」、「行為不檢」;事

      實上校長觸犯「洩密罪」,因電子郵件是法定「秘密通訊權」。以本當事

      人「告違法官員」為由,解讀本當事人「興訟」、「行為不檢」;事實上校

      長觸犯「妨害名譽罪」,因「告違法官員」,一來是本當事人法定「訴訟

      權」,二來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人人必須挺身舉發的公義表現。「校

      級」教評會在「系級」及「院級」教評會未曾提議情形下,突然提出

     「教學評量分數低」解讀為「教學不力」;事實上校長觸犯「洩密罪」,因

     「教學評量分數」係本當事人師生間機密資料。又「校級」教評會逾越權

      限,因「校級」教評會依法係「法律審」,法律審無權提出新議題。這樣

      的事情,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蔡茂寅

      們,依法應「否定行政處分」,讓案回「公法契約關係」或「認定行政處

      分決定行政救濟」;未料牠等衣冠禽獸卻說「本案非行政處分,所以無從

      行政救濟」,駁回訴願。明明是「行政處分」逾越「公法契約關係」權

      限,卻無視「行政處分」的事實,公然違反「兩種行為併行禁止原則」。

      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蔡茂寅們,假專業

      真濫權,罪證明確,請依法偵查起訴邱瑞城,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二十八、郭麗珍: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經系教授、

        德國魯爾大學法學博士。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權,旨在確保人民就通訊之

      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

      權利。此項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為維護人  

      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

      於國家、他人侵擾及維護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參照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憲法第十二條特予明定。國家若採取限制

      手段,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 

      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意  

      旨。」,郭麗珍們假專業真濫權,禁止本當事人電子郵件秘密通訊之自

      由,罪證明確,請依法偵查起訴,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二十九、李寧修: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係副教授、德

      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法學超級博士陳昱元老師向台灣良民揭發台灣

      行政院訴願委員們的「不懂」,卻拿著博士學位招搖撞騙,逍遙法外:不

      懂公法契約關係、不懂兩種行為併行禁止原則、不懂違反禁止恣意原

      則、不懂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行政處分無效論、不懂憲法訴訟權行使、

      不懂人民秘密通訊權、不懂校級教評會應比照司法三級辦理、不懂決策

      兩個要點、不懂法律保留原則、不懂法律明確性原則、不懂正當法律程

      序原則、不懂比例原則、不懂委員有權亦應負責、不懂人人必須遵守憲

      法、不懂人民有工作能力國家應予工作機會、不懂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

      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不懂依法有據原則、不懂大法官 702 號解釋文、不

      懂長期聘約、不懂校長蕭泉源黑盒子真相、不懂洩密罪及教學專業自主

      權、不懂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第 8 條規定、不懂電子郵件是秘密通訊

       權、不懂洩密罪、不懂釋字第 689 號身體權、不懂調查事實真相用幻

       象濫耍抽象、不懂對價關係貪污治罪條例、不懂行政機關不得恣意濫用

       判斷、不懂楊智傑博士研究教師行為不檢、不懂吳錫欽律師實務研究行

       為不檢、不懂什麼叫行政救濟、不懂釋字第 423號行政處分定義、不

       懂釋字第 170 號行政訴訟與訴願無關、不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

       分、不懂人民聲請釋憲解釋對他案亦有效、不懂利益迴避或偏頗判決之

       虞迴避、不懂兩種行為併行禁止原則、不懂處分書在現行法令無一定形

       式之限制、不懂行政處分與公法契約的分野、不懂信賴保護是法理基

       礎、不懂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不懂世界人權宣言第二條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

       由、不懂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不懂

       世界人權宣言第四條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不懂世界人權宣言第

       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待遇、不懂世界人權宣言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不懂世界人權宣言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懂世界人權宣言第八

       條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

       家法庭作有效的補救、不懂世界人權宣言第九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

       何逮捕拘禁或放逐、不懂世界人權宣言第十條人人完全有平等權由一個

       獨立而無偏頗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很不幸地,中華民國台

       灣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兼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係副教授李寧修,既使

       是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也濫權霸凌受害人,逼受害人窮困潦倒至

       死為止。上天有好生之德,副教授李寧修有逼人死亡之志,冷血殘酷,

       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請依法偵查起訴,並依侵權行為判

       賠。

三十、林春榮: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林

      春榮律師事務所律師。地址:10644 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 189  

       5樓。

(一)「法院的『訴訟救助聲請』,完全採用『法扶會無資力認證』,不做任何

      真相調查,一個是『公家機關』、另一個是『私人企業』,為什麼『公

      家』採用『私企』辦理?沒有官商勾結嗎?法院審判有『三級』,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判只有『一審』,為什麼『私企』是『公家』上級長 

      官,『私』大於『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插手司法,不是『助

      手』,是『絕對權力』,還自稱具有『獨立性』,『拿錢」是從『司法院編

      預算』『不獨力』,辦事『我獨大,稱獨立』,實在有夠『毒力』,這是什  

      麼論理法則?」

(二)翻遍了「民事訴訟法」,找不到「訴訟救助」向「法扶會申請」的法條  

      依據,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林春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秘書長陳為祥等實在神通廣大,可以讓司法院長許宗力降服,成

     了名不正、言不順,作威又作福的掛牌司法詐騙集團。法扶會目中無人、

     目無法紀、螃蟹走路、囂張跋扈、為所欲為、橫行霸道,這個台灣司法特

     權亂序,真是世界級司法笑話!「民進黨陳水扁總統時代在鄭文龍律師及

     林永頌律師主持下『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當司法詐騙集團『外

     圍組織』,搞『特權就業』、搞『特權打官司免費』,馬英九『食髓知味』,

    『蕭規曹隨』,從不檢討,所為何來?」以上所言事實、證據鉅細靡遺,請

     依法偵查起訴,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三十一、沈淑妃: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行政院內政部主任秘書。

     地址:10055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電話:02-8195-8151     (一)公立學校對受聘教師所作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係公法上聘用契約之 

     終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前段對公立學校提起確認公法關係 

     成立(繼續存在)訴訟:公立學校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育工作,

     依其聘約之內容,要在約定教師應履行公立學校對於學生所應提供之教    

     育服務,及所得行使之公權力行政,性質上係公法上契約。其契約關係 

     之成立,本質上仍屬雙方間意思表示之合致。是關於聘約內容之事項,

     無由一方基於意思優越之地位,以單方行為形成之可言,自不應承認校

     方有以行政處分形成或改易聘約內容之權限。若因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發生爭執,致聘任之公法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或存在、不存在不明,

     應循確認訴訟救濟之。學校與其教師間為聘任關係,教師是否接受學校 

     之聘任,得自由決定,教師接受聘任後享有一定之權利,並負有一定之 

     義務,此由教師法第 3 章關於教師聘任之規定,及同法第 4 章關於教師

     權利義務之規定可推之。又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係以達成教育學生公法上   

     之目的,是以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應屬行政契約之關係。應    

     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提起確認前開契約存在之訴訟。(最高行政 

     法院民國 98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行政院內

     政部主任秘書沈淑妃不備法律學識、欠缺法律知識、不具法律常識,更令

     人哭笑不得的是連「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都沒有,冷血動物當然

     無知「不應承認校方有以行政處分形成或改易聘約內容之權限」人神共   

     怒、天地同悲、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請依法偵查起訴沈淑妃,並依 

     侵權行為判賠。

(二)本當事人與澎科大係「公法契約關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戴見草、   

     孫奇芳、孫國禎等卻騙走我的裁判費新台幣 4000 元後駁回「確認法律 

     關係存在與否訴訟」。教育部長葉俊榮卻說「靜待司法判決」,請問高雄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戴見草們有否神經病?還是因為收賄不得不亂掰? 

     還是無知卻假裝權威?還是故意騙取預繳裁判費?鄭弘儀說「幹你娘!龜

     兒子!」;馬英九說「去牠的!不知天高地厚!」;連戰說「混蛋!」;阿 

     公說「幹你祖公組媽!別人的孩子死不完!」;陳昱元說「泯滅人性!

     禍國殃民!自己吃香喝辣!卻逼人潦倒自殺!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請依法偵查起訴沈淑妃,並依侵權行為判賠。

(三)偉大的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兼行政院內政部主任秘書沈淑妃駁回訴

     願,無知「公法契約本質上仍屬雙方間意思表示之合致。是關於聘約內

     容之事項,無由一方基於意思優越之地位,以單方行為形成之可言,自不

     應承認校方有以行政處分形成或改易聘約內容之權限。」目中無人、目無

     法紀、螃蟹走路、囂張跋扈、冷血殘酷、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

     令!請依法偵查起訴沈淑妃,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三十二、陳為祥: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

     地址:10644 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 189 5 樓。

     教育部包庇澎科大違法「不執行第一次不續聘行政處分駁回確定事」。

     校長蕭泉源以「自己不懂法」,「所以無法確認」為由,批示三級教評會

     進行審議「第一次不續聘行政處分駁回確定事」,結果決議成「第二次

     不續聘案」。其後,教育部以「程序嚴重瑕疵」為由,駁回「第二次不

     續聘案」,故意不提「第一次不續聘案已駁回確定但未執行發聘書的違

     法事實」,包庇學校「實體偽造公文書繼續加害本當事人」,且還演化成

     今日的「解聘並列冊永不適任教師案」。教育部長葉俊榮卻說「靜待司 

     法判決」。這怎麼會是「依法行政」呢?「違法霸凌」說成「依法行政」,

     教育部比黑道還黑道。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秘書長被告陳為祥結夥共犯圖利新人事安排貪污,罪證歷歷在目!請

     依法偵查起訴陳為祥,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三十三、黃育勳: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黃育勳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地址:台北市北投區石碑路二段 95 6 樓之 1。電話:02-28203187 (一)行政院御用律師。準備拒絕本案訴願後,可以到行政法院成為行政院的

     行政訴訟代理人,好好大賺幾筆。從行政院院臺訴字第 1070204677

     行政院訴願決定書剖析: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兼黃育勳律師事務所負

     責人黃育勳,故意不懂行政救濟的定義,把行政處分違反公法契約,認

     定為非行政處分所以拒絕行政救濟,觸犯背信罪、強制罪、 偽造公文書

     罪,迄今逍遙法外繼續作案大賺骯髒錢中,總統蔡英文轉型正義於焉胎死

     腹中。

(二)行政契約和行政處分最大之差異就在目的之不同,典型行政處分之目的

     係「以行政效率、上命下從統治地位」為主,故其特性為行政機關得單

     方行使公權力所做成的具有直接拘束力和強制執行力的決策;行政契約

     之目的是從「緩和國家和人民之緊張關係、使人民參與行政」為出發點,

     故其拘束力係以行政機關和人民間之合意為基礎,人民縱依行政程序法

     148 條第一項為強制執行之同意,行政機關仍須依行政法院執行程序

     為之,不得自為執行或函請行政執行處執行。據上,因其目的之不同,

     顯見幾項差異處:1. 形成:行政處分為單方做成;行政契約需雙方合

意;2. 地位:行政處分人民係立於服從地位;行政契約人民和行政機關

處於平等之地位;3. 同意權:欠缺同意之行政處分並非無效,得使用行

政程序法第 114 條補正其瑕疵;然欠缺同意之行政契約行為無效。4. 影響力:人民對行政處分僅能同意或不同意;但對行政契約之內容通常有影響力。5. 爭訟途徑:行政處分可能為行政訴訟法第 456 條之撤銷、課予義務、確認訴訟辦理;行政契約則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一般給付之訴為之。6. 執行方式:行政處分得由行政機關自為執行或函請行政執行處執行;行政契約則須依法院執行程序為之。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及黃育勳律師事務所負責人黃育勳連「行政處分」與「公法契約」的執行差異一無所知,天大笑話,故意不懂行政救濟的定義,把行政處分違反公法契約,認定為非行政處分所以拒絕行政救濟,卻又不以公法契約辦理,意圖共犯偽造公文書,當然觸犯背信罪、強制罪,迄今逍遙法外繼續作案大賺骯髒錢中,總統蔡英文轉型正義於焉胎死腹中。

(三)本案兩造間爭議點:解聘並列冊永不適任教師案,係屬「行政處分」, 還是「行政契約」解約? 1. 就「行政處分」觀點而言:這是教育部與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共犯「單方做成」的行政處分,本當事人本於服從地位,既使本當事人不同意該行政處分並非無效,但教育部與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必須使用行政程序法 114 條補正其瑕疵。可是,教育部與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未補正其瑕疵,混吃等死的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們,還不以「行政處分認定」,准予「行政救濟」,共犯貪污圖利意圖衝昏了頭,論理法則當然失靈。更可恨的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戴見草、孫其芳、孫國禎騙走本當事人新臺幣肆仟元裁判費後,以應提「撤銷之訴為由」,判我「確認法律關係之訴」敗訴,一群神經病、自相矛頓、自以為是的「老人痴呆症」法官, 泯滅人性,禍國殃民,殘害良民,逍遙法外中!蔡英文的司法改革轉型正義在哪裡?2. 就「行政契約」或「公法契約」觀點而言:行政契約需雙方合意,本案未經本當事人同意。行政契約人民和行政機關處於平等之地位,本當事人未受「平等地位對待」。欠缺同意之行政契約行為無效,本當事人不同意解約及列冊永不適任教師,本案解聘當然無效。行政契約則須依法院執行程序為之,教育部與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共犯強姦本當事人憲法人權,未經法院執行程序為之,當然解聘並列冊永不適任教師無效。教育部與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共犯強姦本當事人「行政契約」後,本當事人經訴願後案送法院判決,法院為「未經法院執行程序為之的解約及列冊永不適任教師案」枉法裁判,以假亂真,共同正犯違反公法契約,罪證明確。

(四)偉大的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委員兼律師事務所負責人黃育勳,共犯濫權霸凌圖利自己,把「公法契約」以「行政處分」看待,卻說「行政處分不得行政救濟」,前後理由矛盾,人權歧視,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急急如律令!請依法偵查起訴黃育勳們,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以上句句屬實,鉅細靡遺,請抽絲剝繭,詳細調查再審議,以懲不肖,至盼。

        

 檢察總長 江惠民先生

         轉呈                                公鑒

最高法院院長  鄭玉山先生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五日星期三

證據:如后,請讓證據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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