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4 20:30:30JamesYuanChen

迫使監察院成了「不監不察背書貪污養老院」

民事訴訟起訴狀

受文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長 黃國忠

地址:10048 臺北市博愛路 131 電話:(02)2314-6871傳真:(02)2331-8047

日期:中華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四

原告:
陳昱元 44, 12, 7
通訊:台南郵政第16-35號信箱

電話:0933-355656
E-mail: 
yuhyuan.chen@msa.hinet.net
被告:

被告一:許宗力,中華民國司法院院長。吃香喝辣,不知民間疾苦。德國「帝制國」博士,在台灣中華民國「民主國」當官,違反用人用才「適才適所原則」,還死抱「按慣例執法,不求上進」,非常典型的嚴重欠缺「專業」,無知「專業倫理」。更令人貽笑大方的是,台灣司法院長:不具「法律學學識」、未有「法律學知識」、欠安「法律學常識」、連「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也未顯示。活在陽間人類社會裡,亂幹陰間「鬼差事」,台灣良民「活見鬼」。泯滅人性、橫材進、螃蟹走路、囂張跋扈、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電話:02-23618577

被告二:司法院民事廳第四科科長,隱姓埋名,專職公務作弊,見不得人只好自我隱藏在暗地。應是未通過國家高普考混吃等死的司法院黑官。己身不正,何以正人?台灣官場貪污橫行,官員「臉皮」厚得子彈打不穿,比起前民進黨總統陳水扁「肚皮」厚得子彈打不穿,令人慨嘆「綠出於籃,勝於藍」。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電話:02-23618577

被告三:陳筱晴,司法院民事廳第四科承辦人,因司法濫權配合度高,已暗樁升官,前往何處,接手之吳姓科員秘而不宣。司法院不但上下交相賊,還左右掩護盜,掛牌臺灣司法詐騙集團幫派真相不脛而走,聲名遠播。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號電話:02-23618577

被告四:吳姓科員,司法院民事廳第四科,隱姓埋名,不願透露陳筱晴去處,也不願回答是否通過高普考具有公務人員資格,司法院的防火牆黑官角色。

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號電話:02-23618577

被告五:董武全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 電話:06-2956566

被告六:王獻楠主謀共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 電話:(06)295-6315

被告七:許哲萍共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書記官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 電話:(06)295-6315

被告八:蔡雅惠共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合議麗股審判長法官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 電話:(06)295-6315

被告九:張桂美共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合議麗股法官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 電話:(06)295-6315

被告十:陳谷鴻共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合議麗股法官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 電話:(06)295-6315

被告十一:曾盈靜共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合議麗股書記官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 電話:(06)295-6315

被告十二:張博雅,中華民國監察院院長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2 電話:(02) 2341-3183陳情諮詢專線:0800-200662

被告十三:監察業務處長,曾於中華民國10638日大約14:00打電話尋問姓名,黃秘書不願透露,承認監察院業務是黑箱作業,見不得人。

被告十四:監察業務處第五組組長,中華民國10638日大約14:00打電話尋問姓名,黃秘書不願透露,承認監察院業務是湮滅證據慣犯。經查:監察院處務規程第十一條監察院處務規程監察業務處,並未有第五組的編制,突顯,監察院專職偽造公文書,為貪官污吏背書,組織不合法,所辦案件,依法全數無效。

案由

「彈劾案聲請書」送進監察院,監察院隨即要求司法院調查賜覆,可是司法院不調查但答覆「司法院職司司法行政,尊重審判獨立,個案不能干預或表示意見,台端所提106年度聲字第224號至255號等共32件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承辦法官以台端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釋明法官及書記官有何應迴避之原因及具體事實,而裁定駁回台端聲請。又查該等事件業已確定,除有法律再審事由,得於法定期間內,依再審程序救濟外,依法已不能變更。至於台端續陳不服該院106年度補字第585號至600號等共16件民事裁定等情,仍請參照本廳10728日廳民四字第1070004287號書函。」受文者:「正本:陳昱元君。副本:監察院監察業務處。」

請求判決事項:

一、本案係共犯被告們迫害個人法益案件,請以侵權行為判賠,合先敘明。

二、請就司法植物人共犯被告法官們裁定,做出深度及廣度調查後開庭辯論或審議判決

三、訴訟費用依法按敗訴者付費原則辦理。訴訟標的數額,絕對不是司法詐騙集團共犯法官們「未實體審議,在程序上未審先判受害人起訴原告敗訴」,所以受害人起訴原告必須先繳費才辦理的法官詐騙錢財陷阱,請依法敗訴者付費原則辦理。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明文規定。

四、訴訟標的依法調查、精算、開庭、辯論後判決或審議,若未審先判原告敗訴要先付錢,不付錢即行駁回起訴不辦,逕行迫害原告訴訟權,本當事人會另案起訴枉法裁判法官,按侵權行為再請以一犯一賠求償。

五、預備標的,請准予訴訟救助。按判例民國 48 02 19 日裁判要旨:「當事人起訴,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防該聲明難獲有利判決之結果,乃同時為他項之聲明以資預備,固非法所不許,惟法院如認其先位聲明為有理由時,則對預備聲明之部分,即可無庸調查並加裁判。」本案本當事人預備聲明為「請准予訴訟救助」。

六、「裁判費是必備程式,但絕非先備條件,因法院不是為有錢的財團護短而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一併聲明。

七、共同正犯被告們犯意連絡,行為分擔,主觀意識、客觀事實歷歷在目,請依侵權行為判賠。

八、請依法賠償原告損失:含93學年度起不予著作外審升等損失;93學年度起不予年資晉級加薪損失;9697年度二年二次停聘半薪未補發損失;9899年度的教育部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決定「澎科大不宜維持不續聘原議,應依法補發聘書,澎科大迄今未發」之損失;1001227日起迄今解聘並列冊永不適任教師損失;93學年度起父母知悉被教育部人權迫害憂鬱成疾相繼過世損失;付不起房貸,賤賣五樓透天之損失;付不起孩子教育費之損失;內人為還債被詐騙集團邱建勳騙走644萬多,迄今法官共犯包庇邱建勳逃之夭夭逍遙法外之損失;本人沒錢繳建保費,不敢就醫,隨時生命不保之損失;本知名國際學者名譽受害,嚴重受人格侮辱之損失;……。

九、請按有羈束力的判例18年上字第2746號裁判要旨:「怠於業務上應盡之注意,致損害他人權利者,應負賠償責任。至賠償之數額,自應視其實際所受損害之程度以定其標準,如實際確已有受損害,而其數額不能為確切之證明者,法院自可依其調查所得,斟酌情形為之判斷。」辦理,本案依法不得以簡易程序辦理。

十、請撤銷法官王獻楠枉法裁定書:

(一)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106年度補字第587號裁定書抗告駁回;

(二)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106年度補字第587號裁定書抗告駁回;

十一、請撤銷法官蔡雅惠、張桂美、陳谷鴻等結夥包庇法官王獻楠枉法裁定書:106年聲字第224號、106年聲字第225號、106年聲字第226號、106年聲字第227號、106年聲字第228號、106年聲字第229號、106年聲字第230號、106年聲字第231號、106年聲字第232號、106年聲字第233號、106年聲字第234號、106年聲字第235號、106年聲字第236號、106年聲字第237號、106年聲字第238號、106年聲字第239號、106年聲字第240號、106年聲字第241號、106年聲字第242號、106年聲字第243號、106年聲字第244號、106年聲字第245號、106年聲字第246號、106年聲字第247號、106年聲字第248號、106年聲字第249號、106年聲字第250號、106年聲字第251號、106年聲字第252號、106年聲字第253號、106年聲字第254號、106年聲字第255號等共32件毫無內容,不之所云何指之裁定書?

十二、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85 05 09 日裁判字號85年台抗字第260號裁判要旨:「按原法院或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認抗告有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條所定不得抗告之情形,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抗告人應仍得以抗告無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條所定之情形為理由提起再抗告。此時,原法院或審判長對於該再抗告自不得再適用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否則即屬違法。」原法院共犯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長董武全、主謀共犯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王獻楠、共犯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書記官許哲萍等,誤認其為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條所定不得抗告之裁定,以上開理由而為駁回抗告人之再抗告,即有未合。據此,牠等被告們裁定不得抗告,違法濫權之實,本有羈束力的判例已釋明。更惡劣的是「文載不准再抗告卻要索價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司法詐騙集團幫派當權,雞毛當令箭,愚民、欺民、詐民、害民,全國同胞有目共睹,請判賠。

壹、事實與法律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臺灣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共犯被告中華民國司法院院長許宗力、隱姓埋名的司法院民事廳第四科科長、前司法院民事廳第四科承辦人陳筱晴、黑官吳姓科員等,不具「法律學學識」、未有「法律學知識」、欠安「法律學常識」、連「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也未顯示。本當事人把「「彈劾案聲請書」送進監察院,監察院隨即要求司法院調查賜覆,依法司法院第四科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可是司法院不調查卻答覆「司法院職司司法行政,尊重審判獨立,個案不能干預或表示意見,台端所提106年度聲字第224號至255號等共32件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承辦法官以台端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釋明法官及書記官有何應迴避之原因及具體事實,而裁定駁回台端聲請。又查該等事件業已確定,除有法律再審事由,得於法定期間內,依再審程序救濟外,依法已不能變更。至於台端續陳不服該院106年度補字第585號至600號等共16件民事裁定等情,仍請參照本廳10728日廳民四字第1070004287號書函。受文者正本:陳昱元君。副本:監察院監察業務處。」光天化日下公然偽造公文書欺騙監察院調查,不監不察背書貪污養老院也因此結案,這稱之為「制衡」嗎?

二、按監察院院台業五字第1030167281號函: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暑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簽結者,因未經起訴或處分之程序,不生實質確定之法律規範效果,告訴或告發之人仍得就所申告之事實再行申告。」本案相關所有案件當然可再行申告,受理檢察官當然不得以因前已簽結,所以再簽結,一手遮天,違者係屬枉法裁判。臺灣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共犯被告中華民國司法院院長許宗力、隱姓埋名的司法院民事廳第四科科長、前司法院民事廳第四科承辦人陳筱晴、黑官吳姓科員等,不具「法律學學識」、未有「法律學知識」、欠安「法律學常識」、連「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也未顯示,無知監察院院台業五字第1030167281號函不得違逆,聲稱「司法院職司司法行政,尊重審判獨立,個案不能干預或表示意見」,貪污共犯證據歷歷在目。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34條(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第2項:「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第3項:「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本當事人已依法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辦理,但共犯被告法官從不理會,霸王硬上弓,扮演強姦、論姦人權角色。臺灣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共犯被告中華民國司法院院長許宗力、隱姓埋名的司法院民事廳第四科科長、前司法院民事廳第四科承辦人陳筱晴、黑官吳姓科員等,不具「法律學學識」、未有「法律學知識」、欠安「法律學常識」、連「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也未顯示,直接偽造公文書「承辦法官以台端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釋明法官及書記官有何應迴避之原因及具體事實,而裁定駁回台端聲請。」臺灣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司法院屢屢耍玩文字遊戲,偽造公文書包庇貪污,欺騙監察院調查,迫使監察院成了「不監不察背書貪污養老院」,監察院的「制衡」功能完全喪失(functional incapacitation)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共犯被告們囂張跋扈,輪姦人權,泯滅人性,禽獸不如,枉法裁判,逍遙法外。

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5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本案共犯被告們為新人事安排貪污,終生解聘本告訴人。不但未避免侵害本告訴人人權、未保護本告訴人不受他人侵害,還扮掩共同正犯角色,以分層負責為由,違反「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上級推卸責任」給「部屬自己看著辦」,本院上級可不管。台灣司法院騙很大!

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規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共犯被告們為圖利新人事安排貪污,終生解聘本告訴人且拒發退休金。公然社會階級岐視、身分歧視本告訴人,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一項:「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共犯被告們故意裝瞎賣傻,剝奪本告訴人天賦之生存權、無理剝奪本人之生命權,犯罪情節惡性重大,請依法起訴判賠。

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第二項規定:「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共犯被告們為圖利新人事安排貪污,以本當事人「寄電子郵件揭弊」被解讀為「行為不檢」解聘本當事人並列冊永不適用教師,公然違法破壞「本當事人名譽及信用」,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不適任法官共犯被告們拒絕本當事人「受法律保護之權利」,知法玩法,共犯貪污,人神共怒,不得好死!請依法起訴判賠。

八、不適任法官共犯被告們故意觸犯就業服務法第25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之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牠等畜生不但未「主動爭取適合本師之就業機會」,還「主動迫害本師之就業機會」,衣冠禽獸當權,有目共睹。

九、不適任法官共犯被告們亦觸犯就業服務法第4條規定:「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牠等司法流氓共犯安排新人事貪污,亂幹「陳師有工作能力,不准工作」,公然違反「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原則,貪污真偉大!

十、不適任法官共犯被告們更觸犯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牠等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幫派、恐怖份子法官們,共犯「歧視本師憲法工作權」,逍遙法外中。

十一、不適任法官共犯被告們毒性發作,無視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一、獨力負擔家計者。二、中高齡者。三、身心障礙者。四、原住民。五、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六、長期失業者。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本師係屬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長期失業者,牠等禽獸不如法官們,不但未「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未「促進本師就業」,還迫害本師就業機會,這就是台灣司法詐騙集團貪污圖利時來已久的現象,己身不正,何以正人?請起訴判賠。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鑒

 

 起訴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證據附件例舉如后:請讓證據說話。

 

 

 

 

 

 

 

 

 

 

附件一、臺灣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共犯被告中華民國司法院院長許宗力、隱姓埋名的司法院民事廳第四科科長、前司法院民事廳第四科承辦人陳筱晴、黑官吳姓科員等,不具「法律學學識」、未有「法律學知識」、欠安「法律學常識」、連「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也未顯示,無知監察院院台業五字第1030167281號函不得違逆,聲稱「司法院職司司法行政,尊重審判獨立,個案不能干預或表示意見」,貪污共犯證據歷歷在目。



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






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




 

 

 

 

 

 

附件二、本當事人把「「彈劾案聲請書」送進監察院,監察院隨即要求司法院調查賜覆,依法司法院第四科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可是司法院不調查卻答覆「司法院職司司法行政,尊重審判獨立,個案不能干預或表示意見,台端所提106年度聲字第224號至255號等共32件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承辦法官以台端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釋明法官及書記官有何應迴避之原因及具體事實,而裁定駁回台端聲請。又查該等事件業已確定,除有法律再審事由,得於法定期間內,依再審程序救濟外,依法已不能變更。至於台端續陳不服該院106年度補字第585號至600號等共16件民事裁定等情,仍請參照本廳10728日廳民四字第1070004287號書函。受文者正本:陳昱元君。副本:監察院監察業務處。」光天化日下司法院公然偽造公文書作廢監察院調查,「不監不察背書貪污養老院」聲名遠播。

彈劾案聲請書

受文者:

監察院長  張博雅 女士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2

日期:

中華民國一○七年三月一日星期四

主旨:

有關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董武全引領法官王獻楠、蔡雅惠、張桂美、陳谷鴻等,眉來眼去,彼此掩護包庇,違憲違法濫權輪姦人權乙案,請依法議處,請查照。

說明:

一、百分之八十四台灣人民不相信司法,院長董武全引領法官王獻楠、蔡雅惠、張桂美、陳谷鴻等枉法裁判逍遙法外,居功厥偉。

二、本人曾於1061025日台灣光復節製作「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法官王獻楠違法亂紀枉法裁判一欄表」、中華民國1061211日製作「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法官王獻楠一天32件枉法裁判吃案一欄表」、中華民國1061218日製作「聲請再議狀」向  鈞院陳情,結果石沉大海,百分之八十四台灣人民不相信司法, 鈞院成就非凡。

三、今再向 鈞院舉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董武全領導法官王獻楠等抗告駁回,不准抗告,卻要求繳交抗告費1000元的違反論理法則詐騙裁判費事實於后:

(一) 法官王獻楠枉法裁定書:106年補字第585號、106年補字第586號、106年補字第587號、106年補字第588號、106年補字第589號、106年補字第590號、106年補字第591號、106年補字第592號、106年補字第593號、106年補字第594號、106年補字第595號、106年補字第596號、106年補字第597號、106年補字第598號、106年補字第599號、106年補字第600號,共16件;

(二) 法官蔡雅惠、張桂美、陳谷鴻等結夥包庇法官王獻楠枉法裁定書:106年聲字第224號、106年聲字第225號、106年聲字第226號、106年聲字第227號、106年聲字第228號、106年聲字第229號、106年聲字第230號、106年聲字第231號、106年聲字第232號、106年聲字第233號、106年聲字第234號、106年聲字第235號、106年聲字第236號、106年聲字第237號、106年聲字第238號、106年聲字第239號、106年聲字第240號、106年聲字第241號、106年聲字第242號、106年聲字第243號、106年聲字第244號、106年聲字第245號、106年聲字第246號、106年聲字第247號、106年聲字第248號、106年聲字第249號、106年聲字第250號、106年聲字第251號、106年聲字第252號、106年聲字第253號、106年聲字第254號、106年聲字第255號,共32件。

四、政府官員執行公共事物結果應符合兩大原則:(一)效能(effectiveness);(二)效率(efficiency)。本爭議陳情案,法官不依法開庭辯論、裁定書內容沒有辯論依據、藐視憲法人權、違反國際公約,哪來效能稱佳、效率稱速?冒領績優獎金及年終獎金,臺灣法官就是詐騙集團,己身不正何以正人?

五、按依法有絕對拘束力的大法官釋字第 396 號釋憲文:「憲法第十六條所定人民之訴訟權,乃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訴請救濟之制度性保障,其具體內容,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院組織與訴訟程序有關之法律,始得實現。惟人民之訴訟權有其受憲法保障之核心領域,為訴訟權必備之基本內容,對其若有欠缺,即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所謂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即在指明人民訴請法院救濟之權利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容剝奪。」據上,院長董武全引領法官王獻楠、蔡雅惠、張桂美、陳谷鴻等枉法裁判逍遙法外,明顯違反「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得訴請救濟之制度性保障」、明顯違反「人民之訴訟權有其受憲法保障」、明顯違反「訴訟權必備之基本內容,對其若有欠缺,即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明顯違反「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明顯違反「訴請法院救濟之權利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容剝奪」,「公法上職務關係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監察院應依法辦理,還我公道。

六、監察院職掌:關於彈劾案、糾舉案之審查、移送、函復處理及進度檢查。

請依法辦理賜覆,銘感肺腑。

 

   

 

監察院    公鑑

 

聲請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

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

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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