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8 11:06:15JamesYuanChen

依法書記官「不得出面頂替法官郭宜芳判決」,酒駕換人頂罪是共犯。

刑事告訴狀

受文者:

正本:張文政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地址:臺南市安平區708-46健康路三段310

副本:監察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二

告訴人:
陳昱元 44, 12, 7
通訊:台南郵政第16-35號信箱

電話:0933-355656
E-mail: yuhyuan.chen@msa.hinet.net

被告:

被告一:李彥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長

                地址:80402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  總機:(07)552-3621

被告二:陳真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荒股庭長

                地址:80402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  總機:(07)552-3621 

被告三:郭宜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荒股法官

                地址:80402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  總機:(07)552-3621 

被告四:賴梅勤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荒股書記官

                地址:80402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  總機:(07)552-3621 

證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6317日書記官處分書。

事實、法律執行:

一、依法書記官無權限發文「處分書」。

二、依法書記官「不得當判官」。

三、依法書記官「不得出面頂替法官郭宜芳判決」,酒駕換人頂罪是共犯。

四、依法書記官「不得頂替院長李彥文對外發文」,偽造公文書陷害長官,違反專業倫理;院長李彥文放任書記官逾越權限,雞毛當令箭,作威作虎,逍遙法外,嚴重怠職。

五、本丟臉的書記官偽造公文書「書記官處分書」並未掛在網站「裁判書查詢」上,黑箱作業,枉法裁判罪證明確。

六、按有羈束力的裁判字號85年台抗字第260號裁判要旨:「按原法院或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認抗告有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條所定不得抗告之情形,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抗告人應仍得以抗告無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條所定之情形為理由提起再抗告。此時,原法院或審判長對於該再抗告自不得再適用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否則即屬違法。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上開移送管轄之裁定,本得依同法第四百八十二條規定提起抗告,原法院誤認其為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條所定不得抗告之裁定,經以裁定駁回其抗告後,抗告人對該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說明,原法院自不得更適用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規定為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乃原法院見未及此,竟以上開理由而為駁回抗告人之再抗告,即有未合。」共犯被告不准本受害人提出抗告,當然違法,請起訴。

七、按刑法第212條偽造公文書罪:「身分上公務員的本罪適用,應限縮於公權力行使有無,亦即刑法212條之公務員也就是功能上公務員或身分上公務員行使公權力。」共犯被告等偽造公文書罪,罪證明確。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

告訴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證據如后:請讓證據說話

 



語文法資管教育博士陳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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