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2 23:40:54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東方妝管科教材-美容SPA館醫美加盟契約書範本-詹翔霖副教授

東方妝管科教材-美容SPA館醫美加盟契約書範本-詹翔霖副教授

 

加盟契約書

 

加盟總部  東方美人美學機構(以下簡稱甲方)

加盟負責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乙方認同甲方東方美人美學機構經營理念與方式,願意加盟甲方。基於互信公平原則,雙方願意共同遵守以下契約條款:

第一條 加盟期間:

雙方同意自民國         日起至民國         日止,共計五年。

 

第二條(契約的基本內容)

一、經營責任

甲方提供經營技術及Know-how與相關經營資源供乙方經營,所有經營責任歸乙方單獨負責。乙方因營業損失或與第三者產生爭執及訴訟,均不得損及甲方,亦不得對甲方提出異議或損害賠償之請求。

二、美容師、店舖、資金之調配責任

護士、美容師、營業店面、資金之調配均屬乙方責任。惟乙方美容師或店長出缺,可請求甲方代為應徵,並且接受總部訓練,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

三、保證責任

甲方雖對乙方提供店面之市場調查、商圈調查、營業額評估、利潤等預測資料,或於店舖之買賣租賃交涉時,代為斡旋及建言,但是甲方對乙方不做營業額保證。

 

第三條(契約條款及營運規則之遵守)

乙方贊同甲方的經營理念並以「東方美人美學機構加盟店」身分,遵守本契約。

 

第四條(指導與援助)

甲方須遵守本契約及營運規則的規定,就契約內容規定事項,給予乙方加盟營業之各種指導與援助。

 

第五條(加盟手續)

一、乙方於締結加盟契約時,必須提出下列文件給甲方:

1.加盟初期(尚未申請公司執照時):乙方的印鑑證明書、身分證影印本、個人基本資料、照片、銀行往來資料等之相關證明文件,以配合甲方業務申請作業。

2.乙方以加盟地點需為加盟「東方美人美學機構加盟店」所申請之公司。

3.乙方必須於加盟正式營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公司執照核准後,本契約書乙方必須加蓋公司印章,並將公司印鑑證明書、公司股東名冊、公司簡介、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印本、美容證照各乙份送交甲方留存。

4.乙方在締結加盟契約後有變更上述事項時,須儘速向甲方提出申報書及補交新登記事項影印本。

5.乙方在締結加盟契約後有關營運事項更改及調整時,須儘速向甲方提出申報書和說明。

二、乙方經營店址須出具房屋土地謄本影印乙份或房屋租賃同意契約書影印乙份。

三、乙方欲開設第二家分店以上時,甲方得視情況需要,得要求乙方補充其他要項資料,乙方不得拒絕;乙方開設第二家分店以上,條件均與第一家店相同。 

 

第八條(無須加盟金、保證金、權利金)

一、乙方於簽約時無須繳交任何加盟金於甲方。

二、甲方提供整體規劃經營流程及開店前教育訓練於乙方。

 

第九條(加盟未履約時之輔導金)

一、乙方違反加盟契約內之各項條款或經營規則時,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若中途解約,則追溯乙方前面經營營業額30%給予甲方,以彌補甲方在合約期間人、事、物的輔導費用。

 

第十條(經營輔導及教育訓練)

一、甲方於乙方簽約日起至開幕日,乙方所有教育訓練與輔導費用,概由甲方負責。開幕日後,除例行輔導、教育訓練外,乙方要求甲方進行之教育訓練與輔導,依據請求輔導、教育內容另行收費。

二、甲方對乙方例行輔導、教育訓練僅及於產品使用與技法操作、店務管理精進或其衍生問題,不含乙方各階層新進人員職前訓練等事項。

 

第十一條(商標的使用方法)

一、乙方於加盟期間,為求CIS一致性,由甲方承作「東方美人美學機構加盟店招牌」,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不得擅自修改、撤除甲方「東方美人美學機構加盟店」招牌。

三、乙方因營業用之設施、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上,欲加「E計劃健康美學機構」名稱時,需註明「加盟店」字樣

四、乙方營業使用之文件、器材、物品等欲加「東方美人美學機構加盟店」名稱時,須依照甲方指定樣式、字體及須遵從下列事項:

    1.必須註明其為加盟店(傳單、海報、優待券、電話等)。

    2.加盟店與乙方姓名或法人名稱應統一(名片、信封、文件印刷品等)。

    3.其他甲方所指定的事項。。

五、乙方營業用的文件、器材、物品、耗材、宣傳品、優待券、店卡、名片等,凡印有「東方美人美學機構加盟店」字樣及商標等企業識別系統者,應向甲方申請製作、訂購。乙方非經書面申請並經甲方同意,不得自行製作或向第三者訂購

六、乙方不得將前項物品出借或流用至加盟店以外之店舖。

 

第十二條(商標契約外使用等之禁止)

一、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在契約以外的事業使用甲方的商標及其他類似「東方美人美學機構加盟店」之名稱或標誌,亦不得登記或使用這些商標等成立商號或公司。

二、乙方不可讓第三者(包括與乙方有關之法人)有前述登記使用之行為發生。

 

第十三條(加盟店生財器具)

一、為維護加盟店對外整體形象一致及聯合採購配送降低成本,乙方店內使用之設備、儀器、耗用器具須向甲方購買。惟乙方可向外詢價,並將詢價結果告知甲方以維乙方權益。

二、為維持專業與一致性,乙方非經甲方許可不得另購買非甲方經營項目內容需用物品。乙方若係頂讓經營他人所留,或加盟之前所留自營器具、物品為例外。

 

第十四條(統一設計與監工)

一、甲方為確保整體規劃及形象一致,故乙方店舖由甲方指定委託專業公司設計及施工,衍生費用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因故可自行設計、裝潢,但須依據甲方規範施工,惟工程使用材料及設計圖須甲乙雙方同意。

三、工程驗收依甲乙雙方認可之設計圖為準。

 

第十五條(對加盟店的指導援助)

一、甲方應提供乙方設店前的區域、商圈調查、整體規劃形象廣告及行銷活動計劃。

二、甲方對乙方經營期間所實施的營業指導、援助、教育訓練、實務訓練,以及其他指導援助,應提供細節或相關文書、表格,便於乙方執行。

三、雙方合約期間,甲方得對乙方提供相關產業資訊、適時指導與協助乙方經營店務。

 

第十六條(廣告行銷)

一、甲方依市場需求規劃各項行銷活動,俾提昇整體形象。甲方於每次活動舉辦前30日,應將行銷計畫及預期目標、行銷〈活動〉配合款,交由乙方確認。乙方若不配合,將從整體活動中除名,並列為日後續約與否之依據。

二、乙方自行進行促銷活動時,所有廣告、宣傳、活動之進行,應告知會甲方同意並接受甲方指導及建議。

三、乙方自行進行促銷活動時,若請求甲方製作、設計有關廣告、文宣、活動等物品,乙方應另行付費。

四、乙方請求甲方協助執行各項活動,視活動內容及所需人數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營業主體之明示)

一、乙方向政府機關提出申報,申請及進行交易時,因故不能單獨使用乙方名義而需要應用機構名稱時,必須明確標示其為加盟店。

二、乙方不得讓政府機關、廠商誤認乙方為甲方之直營店,或對外宣稱為甲方直營店名稱。

三、乙方與第三者之間所發生一切債權、債務等概由乙方自行負責處理,甲方不負任何責任,亦不參與斡旋。

四、乙方與第三者因法律事故,導致甲方被追究肇事責任等法律責任時,乙方除應負該件賠償金外,尚須賠償甲方統計後提出之損失。

 

第十八條(嚴守祕密之義務)

一、乙方從甲方取得之連鎖系統營運方式、加盟店營業方法、理療技術和各種手冊、商品的購入價格及其他關於加盟店營業之一切運作方式或方法,不得洩露給第三者或以不正確之方法使用之。

二、乙方應讓家人及員工了解有關加盟契約所訂保密義務之規定,若因洩密或不當使用而造成甲方損失,乙方應負一切賠償責任。

三、本條文之規定,於雙方於合約到期後三年內仍具約束力。

 

第十九條(加盟店資料轉讓之禁止)

一、乙方不得將加盟店資格租借、轉讓或委託經營給第三者,也不得作為擔保或將招牌出租及委託經營。

二、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上所得的資格轉讓、租借或提供擔保給第三者,其自本契約所產生的個別權利或義務亦同。

三、乙方於合約期限內,停止或放棄經營,甲方可追溯乙方前面每月營業10%違約金於甲方。

四、乙方若因公司支配權有了實質上的變動而產生合併、股東的變更時,乙方必須事先取得甲方的書面許可,當甲方要求時,乙方應隨時提出其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給甲方。

五、乙方身亡時,加盟契約視同當然終止,惟乙方繼承人願承續經營時,須向甲方提出申請,並經同意且完成換約手續後,始得經營。

 

第二十條(產品供給與貨款支付方法)

一、甲方應用優惠折扣方式提供乙方產品,並於簽立合約起每滿一年度時,甲方統一回貨方式如下:

    1)每年度進貨產品達180萬~300『含』萬元,甲方提供10%回貨優惠。

    2)每年度進貨產品達301萬元以上,甲方提供20%回貨優惠。

二、乙方向甲方進貨之款項應於次月十日前結算,該貨款若未能兌現,經總公司三次書面催款後仍未兌現,視同蓄意違約,可追償所欠款項及視同放棄其經營權利。

 

第二十一條(商品供給)

一、為維護加盟店全體形象統一、販賣商品規格之一致性並保持良好品質,凡甲方印發『訂購單』內所列商品,乙方均應向甲方訂購,以維消費者權益。

二、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從甲方指定以外之廠商進貨、販賣商品。

三、乙方對於本身會員,應給予「會員手冊」,註明權利義務關係。「會員手冊」乙方不得自行製作,須向甲方訂購以符合一致性。 

第二十二條(商品品質管理及販賣方法)

一、為確保加盟店形象,與販賣之商品的品質維持管理,乙方所銷售的品目、式樣、販賣方法、價格等均需依甲方所訂的販賣之基準銷售給顧客。

二、乙方應遵守甲方加盟店營業方式,不得有妨害風化及違背法令的營業行為。乙方違反此款規定視同違約,並且賠償甲方名譽損失。

三、乙方凡是商品及營業上使用之器材、物品等,必須嚴格遵守甲方各種手冊之基準與式樣與指導。

四、乙方不得銷售甲方指定銷售商品以外的商品,但因應區域特性欲提供非甲方服務項目時,須以書面向甲方申請並說明理由、品名、規格、銷售價格等。惟此申請須符合甲方認可標準及政府法令允許的商品,始可販賣。甲方得視狀況,以書面停止該項許可。

五、乙方對甲方提供商品、產品之銷售價格,應悉照甲方所訂的價格販售,若欲變更,須事先向甲方以書面提出申請,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可實施,否則不得擅自變更。

六、乙方對商品售價,須依照甲方指定的式樣,清楚明確標示,不能含混不清,影響消費者權益。

 

第二十三條(營業規定)

一、乙方須遵守化妝品衛生管理法令相關規定。

二、乙方之營運維持、管理會計、及與經營有關事項,須遵守甲方所訂之規則。契約或規則未訂之事項,甲方認為對於乙方經營有助益,且為合法與合理之指示及調整,乙方須無異議配合。

 

第二十四條(營業日數及休業)

一、乙方營業日數每個月30天以上,除定期休假表需事先向甲方提出報備之。

二、乙方營業時間視所在地情況,經甲方指導後再決定。雙方決定為每日上午      分至    下午     分。此營業時間非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任意更改。

三、乙方欲在固定之休假日外增加臨時休業時,須事先取得甲方之書面許可。

四、乙方欲連續休業7天以上時,必須事先以書面記載其休業期間、理由及其他必要事項等向甲方提出申請並取得甲方書面許可。

五、乙方因內部改裝及不可抗拒因素而休業達1個月以上時,須依甲方指示,暫時撤去看板及其他「東方美人美學機構加盟店」之所有標示。該標示俟乙方重新營業時,再恢復原狀。

第二十五條(記帳、會計處理)

一、甲方為輔導乙方有計畫、效率經營,乙方必須將每天營業額依規定的營業日報表填寫後,回傳甲方。未傳者,經三次催告無效視同違約論。

二、甲方為替乙方整體經營分析及改善營業狀況,經乙方同意可查閱乙方的帳簿傳票及其他一切有關加盟店營業的文件。乙方無特殊理由,必須全面配合。

三、乙方有虛報或匿報營業額等之不配合情事,經三次更正無效則視同違約論。

四、乙方開幕前至開目第一個月,甲方可提供會計、帳目管理等業務指導與協助。第二個月起,乙方需要甲方指導或協助此項服務,所衍生費用應由乙方支付。

 

第二十六條(禁止挖角)

一、乙方不論是加盟店營業或其他營業,均不可雇用甲方的員工(包含工讀生)或曾為甲方關係企業之員工。

二、乙方非經其他加盟業者許可,不得擅自雇用其他加盟店之離職員工,以維持加盟店業者間之和諧,避免紛爭。

 

第二十七條(嚴守法規)

一、乙方及其所雇用之工作人員應嚴格遵行法令與合約內容。

二、乙方倘因違反法令,被政府機關處罰或警告時,必須立即告知甲方,情節影響重大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契約。

三、乙方不得做出損及甲方及加盟店名譽及信用暨傷害甲方形象及顧客信賴之行為,及不得有擾亂加盟店之間和諧與團結的言行。

 

第二十八條(競業禁止之義務)

一、乙方在經營加盟店之外,若兼營美容相關行業須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二、與其他廠家做策略性連盟或活動促銷,事前需告知甲方。

 

第二十九條(契約續約及更新)

一、乙方應於合約屆滿三個月前,以書面告知甲方是否續約,如欲續約,    

應依更新之契約內容訂定之。

二、乙方因為下列狀況,合約到期後,甲方得拒絕續約:契約期間中,有損害東方美人美學機構加盟店之形象;怠忽經營以致營業額顯著下降;忽視本契約及營運規則之遵守;對支付貨款及繳交經營輔導費、聯合廣告行銷費之情況不良;其他未定事項,但足以損害甲方之行為或狀況。

 

第三十條(契約終止)

乙方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契約即當然終止

一、乙方受禁治產或破產宣告時。

二、乙方有破產之債務和解或公司重整之開始手續時。

三、乙方已停止或放棄本加盟店之營業時。

四、乙方死亡時,但繼承人有意願繼承乙方之營業者,得依營運規則之規定向甲方提出申請,如獲甲方同意即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條(不經催告契約之終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不經催告終止本契約。

一、乙方所簽發或經乙方背書支票據遭退票時。

二、乙方做出停止營業、合併或解散之決議時。

三、乙方或乙方代表人受到刑事追訴,或有損及甲方的名譽及信用之行為時。

四、乙方被主管機關取消營業許可證或受停止營業等行政處分時。

五、乙方仿冒甲方商品、其他侵害甲方權益事宜。

六、乙方經營控制權有重大變動。

 

第三十二條(因契約終止之權利關係的消滅)

本契約終止時,根據本契約所賦予乙方之名稱、商標、標章等的使用權限及其他基於契約所產生之加盟店之營業資格及權利全部終止。

 

第三十三條(招牌管理規則)

一、懸掛招牌由乙方負責協調招牌位置定點,並須出具招牌同意、拆除書予甲方。

二、本招牌之產權為甲方所有,乙方如有違反加盟契約書及營運規則之情事,甲方得無條件拆回招牌,乙方不得有異議,拆除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乙方須於契約終止時,應於甲方所限定之期限內撤除「東方美人美學機構加盟店」的招牌及加盟店營業上所使用的設備器具、物品等以及附著東方美人美學機構或類似之標示等。若乙方不依規定處理,則甲方代為撤除,乙方不得異議,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四、乙方未為前項撤除行為,或撤去後再有「東方美人美學機構」或如類似「東方美人美學機構」等名稱之標示出現時,甲方得不經任何法律程序代乙方撤除,其費用均由乙方負擔,乙方絕無異議,甲方必循法律程序追究其侵權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約處理)

乙方違反加盟契約內之各項條款或經營規則時,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乙方除應賠償甲方一切損失外,並須沒收參拾萬元整之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商圈之保障)

本部將保障各店應有商圈,但商圈範圍由甲方決定,給予乙方區域保障權利。

 

第三十六條(互相之信賴)

本契約及營運規則未定之事項基於互相信賴關係,甲乙雙方得以協議方式來圓滿解決。

第三十七條(其他)

甲乙雙方有關本契約之連絡事項應全部以書面進行,非經書面之通知、連絡、答覆等均無效,應特別加以確認。

第三十八條(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因本合約或等發生訴訟時,同意以甲方主事務所所在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方:東方美人美學機構

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 

    人:

      址:

     方:

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 

負責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話:

      址:

戶籍地址 :

營業店地址: